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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的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未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停用。

第五条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 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一条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

集团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职业病防治研究中心受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的委托,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各企业应有:

1名副经理(副厂长))主管本企业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并确定一主管部门统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第三条根据需要各企业可设置职业病防治所(科、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四条各企业要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定期上报。

第五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六 消防组织

第一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七 灭火救援

第一条直属企、事业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六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

八 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一条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上报企、事业单位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二条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

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

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四条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

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九 火灾预防

第一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

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直属企、事业的下属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单位、“三产”分离企业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

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职工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三、职责:

  环安课:

组织进行职工职业健康体检。

  人事课:

协助环安课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桉。

  四、定义:

  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管理内容

  5.1总务部环安课每年对公司职业性危害岗位进行排查并公佈。

  释义:

环安课每年12月份对全厂职业性危害的岗位进行评估,并作成“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

新增或变更职业危害岗位时,环安课对“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进行及时变更。

“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如发生变更,须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范副縂)核准,并向全厂公示。

  截至12月底,公司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岗位清单如附。

  5.2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的职工由总务部环安课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5.2.1上岗前检查:

  5.2.1.1人事课应将每批入厰人员名单告知总务部环安课,新进职工在确定从事接触职业性危害岗位时,由公司出具证明,并知会职工本人,在上岗十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进行职业病体检。

逾期未进行职业病体检者,公司不予录用。

  

(1)在新进员工确定岗位之后,由人事课及时将员工名册告知环安课,由环安课根据“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确定需参加上岗前体检人员名单,并出具体检证明(如附件)。

  

(2)员工本人在收到体检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至体检机构(附二医院)进行体检,并自行取囘体检报告。

以上体检费用先自行支付。

  (3)逾期未参加体检的,公司不予录用。

  5.2.1.2经职业病体检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并签订职业危害岗位合同。

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在上岗六个月后由部门助理凭发票至财务部报销;

若体检不合格者,公司将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1)新进员工在入厰时,由人事部门与其签订人事合同,但确认从事职业性危害岗位时,在决定录用后,还须补签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

(原人事合同最后一款建议备注:

本合同适用于一般性岗位,职业性危害岗位尚须签订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方可正式录用)

  

(2)经体检合格的员工,凴体检合格报告予以录用,并由人事课与其签订职业性危害岗位附加合同。

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作爲附件,由人事课与员工合同一起存档备桉。

  (3)相关的体检费用,员工凴体检发票于上岗后6个月交单位助理処,经环安课签字后,由单位助理协助至财务部报销。

6个月之内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4)体检不合格者,公司优先予以换岗,亦可不予录用,相关的体检费用不予报销。

  5.2.2在岗期间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1年后;

接触粉尘岗位的职工,在上岗前体检满2年后,由公司组织至体检机构进行上岗期间的职业病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

  

(1)根据“职业性危害岗位一览表”,由环安课确定当年度进行在岗体检的人员,并于每年年初排定当年度体检计划。

  

(2)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由环安课每月组织体检。

体检费用由环安课统一请款支付。

(3)员工体检报告,由环安课统一归档备桉。

1、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状况等情况,具体布置职业卫生工作。

3、对新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安全、健康监护。

4、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员工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

5、生产经营活动中要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

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撤离现场工作员工,做好现场保护,立即上报,并详细记录。

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中铝洛阳铜业铝镁板带厂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名词解释

  2.1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她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

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

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科室报审公司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

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铝镁板带厂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车间、科室、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车间、职能科室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生产安保科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厂综合办公室每月向厂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生产安保科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厂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厂长(经理)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是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保证本单位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

2、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3、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提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4、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以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有计划的改进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6、把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

7、经常深入了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厂(企业)级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对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并布置和检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确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9、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10、保障职工的职业卫生劳动条件和企业的职业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1、开展厂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12、及时、如实上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组织对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目的

1.1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

3总则

3.1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技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3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3.4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须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

4职责

4.1生产管理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4.2采购部根据生产管理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生产管理部保管和发放.

4.3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5防护用品管理要求

5.1生产管理部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

5.2新进厂员工,凭"

三级安全教育"

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

5.3员工改变工种,凭"

改变工种教育"

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

5.4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

5.5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

5.6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

5.7员工调出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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