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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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文档格式.docx

招标单位一味压缩投标单位编标时间,而不知道编标是件工作量大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

编标时间较短,不但标书质量低、准确率差,而且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

在工作中因编标时间较短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

部分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前期手续,特别是确定招标方式时,以工期紧、迎接相关检查验收等理由,要求将公开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而招标后在还长一段时间内仍未开工建设。

还有部分建设单位缺少应有的招标前期资料,如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建设规划文件等,他们承诺保证在工程施工前补齐所缺资料。

但他们不知道这些资料是招标所必需的资料,如果给他们如此操作,一是有损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给人以招标只不过是走过场的不良印象,;

二是不利于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难以形成合力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进入评标现场的招标人代表人数较多。

评标过程要求严格保密,这就要求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而有些地方在评标时,评标现场却围坐很多招标人代表,这些人在评标现场有的在聊天,有的不时向评标专家打听评标情况。

他们在评标现场,一是影响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二是不利于工作人员组织评标现场并做好保密工作。

评标现场围坐很多招标人代表,一是招标单位领导考虑到多派代表参加旁听,以示公开;

二是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管不严,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限制进入评标现场的招标人代表人数。

部分招标项目本可以确定中标单位,却被以“有效标不足三个”为由宣布招标失败。

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

而部分评标专家以“有效标不足三家”为由,建议招标单位宣布招标失败。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这一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不是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全部投标。

既然是:

“可以”而不是“应该”,那么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评审后,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那么评标委员会就不必否决所有投标,而可以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在于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部分建设项目,仍然规避招投标管理。

这些建设单位认为招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招标前置手续要求复杂,办理各项手续需交纳一定的规费。

因此,他们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以达到化整为零规避管理,或以其他各种方法逃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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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针对招投标双方不了解招投标法律法规之现状,应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一是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文件;

二是宣传于实际工作中。

要通过咨询、答疑等服务形式,将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深入地向招标投标单位宣传,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为了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对外形象,巩固近年来招标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为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依法办事,按规操作。

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绝不允许其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应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绝不办理直接发包。

对于那些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让其继续办理前期手续,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绝不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为了保证评标专家有一个安静的评标环境,同时为做好评标过程的保密工作,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执行凭证进入评标室制度。

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一律凭证进入评标现场,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进入评标现场的证件由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发放给相关人员。

为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减少因重新招标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为招标人尽早实施招标项目。

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招标人能够接受该价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不必否决所有投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坚持要否决所有投标,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可以向其解释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帮助其理解该条规定的精神实质。

联合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查处规避招标管理行为的力度。

针对规避招标投标管理的现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主动做好与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强联动,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使规避招标行为难以既成事实。

对查处中发现的规避招投标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三个一律”处理,以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发布时间:

2010-10-0815:

53:

16来源:

九江新闻网

市建设局监察室主任叶晓春

  近年来,在建筑领域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建筑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

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笔者从加强监督的角度,就存在的问题及根治的对策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规避招标。

少数业主以工程建设项目是私人投资等种种理由直接将工程发包;

一些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几家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

  

(二)化整为零。

就是将一个整体项目人为地肢解为若干个子项目,使单个子项目在规模上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为逃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

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

”但有些业主或开发商,尤其是在一些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上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

  (三)明招暗定。

这种虚假的招标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该办的手续都办齐了,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形式上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但其要害在于“前台”演戏,“后台”内定。

热热闹闹的举行招标仪式,其实多数投标人都是陪衬,是陪着中标者演完这出戏。

  (四)轮流“坐庄”。

这次我中标,下次你中标,轮流坐庄,利益均沾,从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既避免了真刀真枪的交锋,又得到了项目,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如有些施工企业,在一些开标的工程上,找几家关系好的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达成协议,相互串通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各自的工程报价,达到围标串标、中标的目的。

  (五)资质挂靠。

部分人没有资质以及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标有关方面的资质等级,就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资质管理费,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施工设备,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六)监督不力。

对中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还不够,当前建筑市场诚信度低,阴阳合同、强制垫资、肢解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现象的发生。

如:

我局原招标办负责人在十里南大道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了某个工程项目经理贿金,而没有追究其道路工程招标中的违规行为和转包事实,使其顺利中标。

  以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一是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再加上权力运作缺乏程序规范,缺乏制约和透明度。

施工方中标后,层层转包、分包、其中的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很难查证。

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更容易产生腐败。

如我局某副局长在十里南大道工程中接受的受贿款,便是某一施工企业中标后转包所得的回扣款。

二是由于某些个人或施工单位中标后,由于垫资过多、资金不足、费用过高等原因造成偷工减料、质量低劣,很容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防治的对策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是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更加扭曲了有序的竞争,增大了改革的经济和社会代价,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危害社会现象。

当前,应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就成了我们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教育和完善制度是基础和前提。

  行贿受贿是人的思想意志薄弱的表现,因此治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措施在于通过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抵御“腐蚀”的能力。

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相关人员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二要加强法纪教育,增强相关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本身就是从源头上治理预防腐败产生的重要举措。

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效果是明显的,但也还有很多地方需进一步加以完善,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使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无处下手,无缝可钻。

  

(二)严格按程序办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公开招标。

  2、推进电子化招标,打造阳光交易平台。

过去的纸质招投标时代,人工操作难免百密一疏,专家评标难免人情事故,评标费时又费力。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将推进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在全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取消报名环节,全面推行网上直接下载标书,采取资格候审,以及多个帐号、多家银行交纳保证金等手段。

有针对性地解决围标、串标等一些市场不规范行为。

从而为构建高效节能、科技防腐的招投标阳光交易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3、规范评标程序,制定科学地评标办法。

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05〕6号)文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用自主报价,有效报价应在0.85M(招标控制价)至0.97M之间。

可防止投标单位串标抬标或恶意压价,低于成本价竞争。

  4、加强对评标专家监管。

评标的关键是专家,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共有评标专家368人,由电脑在开标前半小时随机抽取。

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经常性地调整充实专家库成员,既是专家库成员不断地更新,又促使专家的素质不断提高,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要求。

建立了专家业绩档案,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规培训,切实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从而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完善公示制度。

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结果、中标排序公示,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才能进入下一程序,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以公开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6、加强对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法律赋予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是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令第11号)规定,明确和细化投诉的受理条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

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严厉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围规行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通知》(九建建字[2005]16号),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统一标准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业绩手册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行为,规范进场交易行为。

  (四)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注明建造师和“五大员”,并规定在施工期间建造师和“五大员”的在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

并进行押证上岗,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重点对建造师和“五大员”及监管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进一步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五)加强队伍建设。

  今后,我们将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和考核,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抓好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督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依法行政、文明高效的队伍,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以上措施和对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但建筑行业管理仍有些不规范,招标投标仍存在诸多漏洞,从而诱发腐败。

今后将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规范建设市场的秩序,逐步减少和消除存在的隐患,为建筑行业营造和谐的招投标环境,为使招标投标活动成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净土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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