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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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授权证明。

由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同意其申请市著名商标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3.申请认定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及其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

包括:

(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含由商标局出具的变更、续展、转让、移转证明)。

(2)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等。

  4.申请认定商标图样的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者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如申请认定商标为指定颜色的,按其指定的颜色提交,并在图样下方注明“指定颜色”)。

5.申请认定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明,可提交实际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标识和商品的实物照片。

如申请认定商品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提交有效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6.申请认定商标有关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1)主要经济指标如包含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申请认定商标是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总商标或者唯一使用商标的,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审计报告;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专项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

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申请企业在行业内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信誉等综合内容的推荐函。

(5)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变化较大,或净利润出现亏损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7.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1)国内销售的,每一销售地区应提交每年1-2张销售发票复印件。

(2)境外销售的,每一销售国家或地区应提交每年1-2张销售发票或者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8.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主要提交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发布广告的1-2张发票复印件。

9.申请人在国内外商标注册情况。

其中,已注册的商标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正在申请注册的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0.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主要提交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商标专(兼)职管理机构名称及组成人员名单、商标发展说明等证明材料。

  11.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主要是提交行政或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作为商标被保护的证明材料。

12.证明该商标知名度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市场信誉、相关认证资质等证明。

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称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明文件。

(2)申请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

近3年获得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

13.申请人关于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14.反映申请人经营和申请认定商标使用状况的演示幻灯片。

演示文件须用PowerPoint软件制作,文件大小不超过1.5MB,主要内容:

(1)申请人名称、申请认定商品名称和商标图样。

(2)企业外景、生产线、办公场地照片各1张。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实物照片2张(须能清晰反映申请认定商标图样)。

(4)申请人亮点的证明材料1张。

(二)申请延续认定著名商标的,按照上述第

(一)项的第1、2、3

(1)、4、5、6、9、12、13点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其中第9和12点仅须提交近3年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著名商标申请系统,完成“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网上录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申请人辖区工商分局。

共同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在同一区(县)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申请人辖区工商分局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申请人辖区工商分局提交申请。

四、受理和推荐

(一)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工作,由辖区工商分局负责。

(二)各辖区工商分局负责核对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证明材料”的第1、2、3、6、11、12项内容原件,并盖章确认。

(三)各辖区工商分局应根据《办法》第七条以及本《实施意见》有关申请条件和证明材料规定,对申请材料及网上报送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1);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2),退回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补正要求和限期。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各辖区工商分局应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评审标准,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将受理材料报送市局商标处;

并登录“商标监管系统—市著名商标管理”界面,完成网上受理和推荐程序。

五、评审标准

(一)申请认定商标应当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点“申请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知名程度

1.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提交了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老字号”称号、“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市场知名度证明的;

或提交了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自主创新能力证明的,应予重点扶持,优先考虑。

2.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

申请认定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注意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对于禁止广告的商品,以及中间商品、专业器材商品、出口商品、涉农商品、“老字号”商品、高新技术商品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涵盖3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属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老字号”商品的,销售区域可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认定不动产事务、餐饮、学校等特殊性的服务项目和延续认定商标,其销售(服务)区域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经济指标

1.经营额。

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经营额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经营额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市著名商标同类商品的平均值。

属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老字号”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经营额可按前款标准降低20%。

首次认定的商品,经营额应当位居同行业前列。

2.净利润。

申请认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净利润近3年没有亏损。

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净利润剧降或出现亏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3.纳税额。

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纳税额在同行业位居前列。

(四)商标管理

1.申请人重视商标管理,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和专职(兼职)商标管理人员。

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在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认定程序

(一)市工商局成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

副主任1名,由分管商标的副局长担任;

委员由其他局领导,法规处、注册处、外资处、企管处、市场处、食品处、合同处、商标处、广告处、经检处、消保处、屠管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以及广州市消委会的负责人组成。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和认定的日常工作。

(二)市著名商标每年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的具体时间由市工商局另行通知。

(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辖区工商分局报送的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后,依照《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进行审核,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

并就申请材料中的有关事项向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有关行业协会和市工商局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

综合汇总后,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请认定委员会评审。

(四)认定委员会对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初审认定(含延续认定)名单进行审议。

认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4/5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评审采用实名制方式表决,参加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的,评审结果有效。

(五)经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由认定委员会在广州红盾信息网或相关媒体上发布认定前公示。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六)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认定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定后,由认定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认定委员会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

(八)未通过评审或者在公示期间被异议,且经认定委员会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由认定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附4)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八、变更、撤销和注销

(一)变更

1.变更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变更情形,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市工商局提出变更申请:

(1)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2)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3)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

属于以下情形的:

①商标主体的文字、字母(常见字体)相同但字体作了改变。

②在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

③原认定的文字、字母商标,改变了字体,又增加了图形构成为组合商标。

申请变更的著名商标应当符合《办法》及《实施意见》有关著名商标条件的规定。

2.申请变更程序

(1)申请变更著名商标的,应当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可以免费从广州红盾信息网下载使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住所变更证明。

③申请变更、增加或者更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2)市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经审查,不属于《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变更申请,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附5)并说明理由。

(4)经审查,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本《实施意见》规定变更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附6)。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5)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市工商局向申请人出具《广州市著名商标变更证明》(附7),重新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撤销

1.撤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撤销著名商标情形,经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由市工商局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1)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市著名商标的。

(2)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州市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

(3)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重大质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全市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5)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2.撤销程序

(1)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认定委员会评审。

(2)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4/5以上委员参加,经参加会议2/3以上实名表决同意撤销,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查批准后,由市工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收回《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三)注销

1.注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注销著名商标情形,市工商局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1)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3)商标注册人变更,商标已不符合认定申请条件的。

(4)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一并申请认定的多件注册商标,部分转让的,被认定的著名商标全部失效。

  2.注销程序

(1)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经调查核实,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查批准后生效。

(3)由市工商局注销该著名商标,收回《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九、附则

1.本实施意见中关于届满、提供证明材料等时间的计算,均以各辖区工商分局受理的日期作为截止日期。

2.本实施意见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本实施意见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4.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1

受 理 通 知 书

   受理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认定\延续认定的使用在“      ”(商品\服务)上的        商标,符合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予以受理。

附:

已提供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1.《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延续申请表》 

份;

2.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延续申请证明材料 

份。

广州市工商局XX分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附2

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认定\延续认定的使用在“      ”(商品\服务)上的        商标,由于(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符合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年 

月  

   )   

附3

补正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向本局提交的“  ”商标认定申请\延续认定申请。

本局认为:

你单位提交的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

请接到本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

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附4

不予(延续)认定通知书

    :

因你司(说明原因),根据《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不予(延续)认定你单位申请的“  

”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请你单位于 

月 

日前到广州市工商局商标处(地址: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1408室)取回有关申报材料。

广州市工商局

年  月 日

附5

不予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

你单位向本局提交的“ 

   ”著名商标变更申请。

经审查,本局认为: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符合《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本局不予受理。

年 月  

附6

受理变更申请通知书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    ”著名商标变更申请,符合《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已提供的广州市著名商标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广州市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表》 

2.广州市著名商标变更申请/证明材料 

月 日

附7

广州市著名商标变更证明

兹证明广州市著名商标“   

”已变更所有人名义/地址/商标。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广州市工商局

 日

注:

本证明应当与《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一并使用。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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