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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规划要解决好城市公共设施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衔接和社会停车场的布点规划。

每个社会停车场面积,不低于2000m2,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总用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1.0.6.7要求

表1.06.7各类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标准:

城市

1.0m2/人

10~20ha

20~50ha

50~100ha

100~200ha

200ha以上

其中

机动车80%

8~16ha

16~40ha

40~80ha

80~160ha

160ha以上

非机动车20%

2~4ha

4~10ha

20~40ha

40ha以上

注:

1.市、区、地区级商业中心区商业中心的社会停车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用地。

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25~30m2,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为1.5~1.8m2。

1.0.6.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1.中心城区——指城市中人口密集,行政、经济、商业、金融、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社会福利、交通等集中的中心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区。

2.城市人口——指中心城区常住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3.城市公共设施——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卫生、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设施。

本规范指居住区级以上八项公共设施。

本规范不涵盖公共设施中的科研、设计、文物、古迹、旅游和其他公共设施。

4.商业中心——城市中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

分市级、区级、地区级三个层次的商业中心。

5.综合医院——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妇产科、儿科、五宫科和门诊,并有24小时急诊服务的医院。

6.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实施疾病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

7.社会福利——指社会为弱势群体(残疾人、老人、孤儿)提供生活、学习、就业、医疗等方面的设施。

8.老龄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的专门机构设施。

第三章行政办公

3.0.1行政办公设施主要是指市、区级行政、党派、团体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和各委办、局等管理机构。

同时包括非市、区属机关、事业办公管理机构。

3.0.2行政办公设施,其规划建设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不要自行提高用地指标。

3.0.3各类城市规划行政办公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各类城市行政办公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0.8~1.2

0.8~1.3

0.9~1.3

1.0~1.4

1.0~1.5

省会城市可选用上限值

3.0.4各类城市规划行政办公用地按中心城区人口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各类城市行政办公用地人均用地指标(m2/人)

人均建设用地面积

0.8~1.1

3.0.5各级行政办公用地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宜逐渐形成行政办公中心,由分散逐渐过度到集中,公共设施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3.0.6政府办公楼前设置的绿化广场,主要是供市民进行文化休闲场所,该用地面积不作为行政办公用地。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有条件的可以在城市行政办公中心地段设置具有一定规模的绿化休闲广场。

广场的规模应符合国家规定。

(建规[2004]29号文)

3.0.7行政办公用地规划选址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3.0.7.1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和各事业管理的办公机构,规划选址宜在交通方便,周围环境安静,无污染的地段;

3.0.7.2为逐渐形成城市行政办公中心,在原有办公用地基础上扩展的,总体规划要提出其周围的扩展用地范围,城市规划管理要严格控制。

第四章商业

4.0.1商业设施主要分为三级,即:

市级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

4.0.2商业设施分类主要包括:

市、区级的商业街,专业性商业步行街;

超级市场、专业商场、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各类批发市场;

宾馆、酒店、大、中型餐饮业和服务业。

4.0.3各类城市商业设施用地占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比例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各类城市商业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3.0~4.0

3.2~4.2

3.4~4.5

3.6~5.0

4.0~5.5

4.0.4各类城市商业设施按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人均需要商业建设用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各类城市商业设施人均建设用地(m2/人)

人均商业建设用地

3.2~4.1

3.1~3.9

3.0~3.7

3.0~3.8

4.0.5各类城市各级商业中心的用地指标,可参照表4.0.5

表4.0.5各类城市各级商业中心的用地指标(ha)

城市规模商业中心级别

市级商业中心

5~8

8~15

15~25

20~30

25~40

区级商业中心

3~5

地区级商业中心

2~3

2~4

4~6

以上指标含商业中心范围内绿地、广场、社会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4.0.6城市商业中心布置的原则:

城市规模大,宜分散设置几个市级中心,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km;

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km;

地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km。

4.0.7城市商业街、专业性商业步行街,根据城市的性质、商业文化传统和实际需要设置。

可参照表4.0.7。

表4.0.7城市商业步行街、专业性商业街用地范围

商业街类型

商业街

专业性商业步行街

用地范围

长300M以上,路两侧各延伸20~30M

长200M以上,路两侧各延伸20~30M

4.0.8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宾馆、酒店、大型超级市场、大型服务业及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等商业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因其城市规模和性质不同,不做统一规定。

可参照表4.0.8。

表4.0.8城市大型商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ha/处)

城市规模设施类型

大型商场

0.3~0.5

0.5~1

1~1.5

1.5~2

大型专业批发市场

0.5~0.8

1.5~1.8

大型宾馆、酒店

0.2~0.3

0.2~0.4

0.5~0.8

0.5~1

大型超级市场

0.3

0.3~0.5

0.4~0.8

大型服务业

0.1~0.15

0.1~0.2

0.1~0.3

0.2~0.4

大型物流配送中心

3~6

4~8

5~10

6~12

4.0.9城市大型商业、服务业、物流配送中心等设施的配置数,可参照表4.0.9

表4.0.9商业、服务、物流设施配置表(个/万人)

1/5

1/10

1/20

1/1

1个

1~2个

2~3个

4.0.10城市商业设施规划选址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4.0.10.1城市商业中心宜在现状己形成的商业中心延伸规划,若规划新的商业中心应选择在城市适中位置,交通方便,各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要留有发展余地;

4.0.10.2城市商业中心,区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的规划布局要均衡,满足服务半径,方便市民;

4.0.10.3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宜选择在城市对外对内交流条件好的边缘地段;

4.0.10.4商业设施不应沿城市干道布置,宜结合步行街或商业街区布置。

步行街的路面红线宽度不宜大于20m,用地范围可参照表4.0.7。

第五章金融

5.0.1金融设施主要指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投资等行业设施。

5.0.2特大城市、超特大城市规划可设置金融中心。

5.0.3金融设施的分级,银行系统为每个城市设置的支行以上机构用地,不包括城市社区分理处以下的机构用地。

其他金融设施应是相应居住区级以上的机构。

5.0.4各类城市金融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用土地的指标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各类城市金融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占城市中心用地

0.1~0.2

5.0.5城市金融设施按中心城区人口人均建设用地,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5各类城市金融设施人均建设用地(m2/人)

5.0.6金融设施城市规划选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5.0.6.1要充分利用原有城市金融用地,宜在此基础上规划扩大规模及用地控制范围,形成城市金融中心;

5.0.6.2银行业选址应规划在交通方便,便民、安全的地段。

第六章文化、娱乐

6.0.1文化娱乐设施,分为宣教类和图书展览类及游乐类设施:

6.0.1.1宣教类,包括新闻出版社、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6.0.1.2图书展览类,包括公用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6.0.1.3游乐类,包括游乐设施、影剧院等。

6.0.2宣教、图书、展览类设施是为提高市民的文化、道德科学技能精神,文明素质服务的,属于公益性公共设施,应不低于最低限配置。

游乐类设施是为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服务的,部分属于市场经营性的,本规范提出指导性指标,可由市场自行调节。

三大类设施在城市文化娱乐设施的用地比例,应符合表6.0.2规定。

表6.0.2文化娱乐各大类占该设施用地的百分比(%)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

游乐

占文化娱乐用地|

10~15

20~35

50~70

6.0.3各类城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表6.0.3各类城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占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0.8~1.0

0.8~1.1

0.9~1.2

1.2~1.3

1.1~1.5

6.0.4城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按城市人口人均建设用地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各类城市文化娱乐设施人均建设用地(m2/人)

0.8~1.0

6.0.5文化娱乐设施规划选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6.0.5.1应按市、区两级设施规划布局。

可结合原有文化娱乐设施进行扩建、改建,规划用地范围留有发展余地。

新规划的市、区级文化娱乐设施在中心地区为宜,并具有发展预留地;

6.0.5.2文化娱乐设施要尽量毗邻城市内的江河、湖水面,园林绿化地段,为市民创造优美的文化活动环境;

6.0.5.3文化娱乐设施用地要交通方便,并设有广场,便于疏散;

6.0.5.4图书馆类的用地要选择环境安静、周围没有噪音污染的地段。

第七章体育

7.0.1体育设施主要是向公众开放,为广大市民体育锻炼和竞技运动场馆等设施。

7.0.2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各级体育中心。

体育中心分级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确定。

中小城市设市级体育中心、大城市以上设市、区级体育中心。

各类城市体育中心设置参照表7.0.2。

表7.0.2各类城市各级体育中心设置

城市规模中心规模

市级体育中心

区级体育中心

——

每区1个

7.0.3各类城市各级体育中心的体育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可参照表7.0.3

表7.0.3各类城市各级体育中心、体育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公顷)

城市类别

用地面积

级别体育设施

公顷

体育场

5~7

6.9~9

7.5~11

8.6~15

12~30

体育馆

1~1.2

1~1.4

1.1~1.6

1.2~2.5

1.5~10

游泳馆

1.3~1.8

1.3~2

1.5~5

游泳池

2个/1.3

灯光球场

1~2个

2~3个

多个

5~6.5

5~7.5

1~1.3

游泳池(比赛)

1个/0.6

3~4个

3~5个

1.表中所属设施用地面积包括比赛场地面积和附属设施用地(观众集散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等)面积。

2.灯光球场可根据体育中心室外场地大小,结合绿化布置;

游泳池应保证1个是比赛池。

3.表内无包含特殊运动场馆和专业比赛馆的用地指标,如棒球场、垒球场、射击场、马球场、自行车赛场等特殊运动场馆,以及网球馆等专业比赛场馆。

7.0.4各类城市的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可集中布置,也可分散布置,总用地指标参加表7.0.4。

表7.0.4各类城市各级体育中心总用地指标(公顷)

用地指标

中心级别

7~10

15~20

30~80

9~11

7.0.5体育设施用地应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表7.0.5各类城市体育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城市类别

0.6~0.9

0.7~0.9

0.7~1.1

0.8~1.3

7.0.6各类城市体育设施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7.0.6的规定。

表7.0.6各类城市体育设施人均建设用地(m2/人)

0.6~0.8

7.0.7根据举办国内、外体育赛事的类型规模城市要设置相应的体育设施。

7.0.7.1直辖市应具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或国际性单项比赛标准设施;

7.0.7.2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应具备省运会或国内、国际单项比赛的标准设施;

7.0.7.3地级市应具备地区运动会或省运会单项比赛的标准设施;

7.0.7.4县级市应具备县运动会或地区单项比赛的标准设施。

7.0.8体育中心附属建筑项目办公楼、运动员宿舍、宾馆、餐饮、俱乐部、商场等,其用地比例,视其规模,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7.0.9体育设施城市规划选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7.0.9.1城市体育中心应规划在城市交通方便的地区。

因其建设周期长,应符合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要求;

7.0.9.2城市体育中心四周环境植被条件比较好,尽量有河湖水面的地段;

7.0.9.3体育场、体育馆的规划应方便市民参与活动的地段;

7.0.9.4体育项目建设地段的市政设施条件要满足体育项目活动需要;

7.0.9.5竞技培训中心规划,应按其专用项目设施的技术和选址特殊要求,

宜在城市边缘市政、交通设施条件适宜的地段。

第八章医疗卫生

8.0.1医疗卫生设施规划主要是指市、区二级以上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疗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妇幼保健院等。

8.0.2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符合国家及城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布局过于集中。

要对现有的卫生资源规划整合,更加适合市民就医的需要。

8.0.3各类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表8.0.3各类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0.7~0.8

8.0.4各类城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按城市人口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表8.0.4各类城市医疗卫生设施人均建设用地(m2/人)

0.6~0.7

0.6~1.0

8.0.5各类城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按床位千人指标提出医疗设施总数量,其千人指标应符合表8.0.5的规定。

表8.0.5各类城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床位千人指标(床/千人)

千人指标床位数

6~8

7床以上

8.0.6城市疗养院规划用地标准,视其选址的地点条件而定,一般疗养院规划用地应以低指标为宜,应满足表8.0.6的规定。

表8.0.6疗养院规模用地指标表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床位数(床)

100~300

300~500

≥500

>

500

规划占地面积(ha/个)

0.5~3

6~9

≥10

10

8.0.7特大城市以上城市可建立城市医疗中心,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根据城市规模可建一个中心,也可建多个中心,分布要均匀,距离适当,方便市民就医。

8.0.8城市医疗卫生规划选址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8.0.8.1医疗设施的规划选址,要考虑服务半径。

对原有医疗卫生设施地址经论证合理的可在原有医疗用地基础上进行扩建,并提出新的规划用地范围;

8.0.8.2医疗设施规划选址要考虑环境安静、交通方便的地段。

疗养性设施要尽量靠近山林、河、湖水面及周边环境良好的地段。

8.0.8.3卫生设施主要承担检疫、防疫、专业性强的管理职能,可以规划在综合性医疗中心地段。

8.0.8.4传染病医院要设置隔离地带,规划在独立的隔离区,不宜规划在市中心区内。

第九章教育

9.0.l教育设施指独立占地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主要是省、市级的国办、民办、职大有固定校址和固定的教职员工,全日制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

9.0.2各类城市教育规划建设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比例应符合表9.0.2规定。

表9.0.2各类城市教育设施用地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2.4~3.0

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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