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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

(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适应国际规则调整中国社会保险业的相关制度

(六)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五、总结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建立,我国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不断的显漏出来,如何通过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保障的效用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成为了社会的热点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

措施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社会保障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生活安全感。

因此,社会保障直接关系着亿万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

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才能为这一惠民工程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实现并有效实施运行的依据和准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保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

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实施的保证,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给关系,保持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投资收益。

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规模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

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险的支出相应地增多,给失业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复苏。

可以说,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所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与作用下,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是巨大的贫富差距。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提高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能力,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第二次再分配,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企业追求的是效率、利润,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追求高效益的同时,必然要排斥老、弱、病、残、伤、孕等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人,对这些社会的弱者,包括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残疾人、老人、儿童、妇女等的保护只能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

因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不得不实行政府干预,建立和健全其社会保障制度,为以上老、弱、病、残、伤、孕等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人提供基本的收入保障和健康保障,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样,既保证了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又保证了资源分配的相对公平,促进了社会稳定。

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就是在最近几十年之内,人口总量继续增长,人口发展继续呈现加速老龄化的特征。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也将加速增长,甚至大大高于国民收入和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

目前,我国大约是8个劳动力供养一位老人,到2050年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平均两个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不难想象,如果不改革旧的社会保障制度,理顺社会保障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杜绝保障资源的挥霍浪费与不合理使用,以合理的方式预筹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已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压力,担负起庞大的“银发”队伍的养老金支付及其服务,将会出现严重的后果。

我国农村的家庭保障形式是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与农村改革逐步深入带来的家庭、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不相适应。

在中国农村的变革发展过程中,乡村工业的崛起,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等等,把成千上万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传统的家庭中解放出来,家庭与土地的保障作用逐渐减少,他们需要也有条件享受现代化的社会保障。

工业化大生产不只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而且改变了绵延数千年的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家庭关系。

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几代同堂的传统大家庭迅速减少,核心家庭的比重增大,代际联系明显减弱,代与代之间的独立性增强,分居的倾向加大。

父母不可能像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控制子女的劳动和收入,子女也不可能象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听命于父母。

一方面,传统家庭的保障功能逐渐削弱,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入进行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家庭的赡养负担反而将进一步加重,因此,社会将不得不承担起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部分保障责任。

只有逐步建立起与社会化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化的保障形式,才能适应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的变革的要求,才有利于消除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促进中国农村的稳定与繁荣。

随着现代农业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矛盾必将减缓直至消除,因此,农村也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过度过来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已不能适应新的客观要求,虽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在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虽然保证了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但是也有不足之处。

目前,在全国社会费的征收仍然是由税务部门和社会部门共同执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是具体如何操作,仍无更新解释。

其次,各地保险水平差距比较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特别是叫落后地区持续较低,社会保险跨地转续困难,直接影响了流动性很强的非固定就业人群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

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

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

在我国,有关社会保障的制度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并没有制定和颁布实施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

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

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严重缺陷的系统,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

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从当前现状来看,社会保障覆盖面主要为城镇的各类企业,但是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外,一般都不在社会保障范围内。

即便如此,由于法律体系、监管力度等方面的不足仍然有百分之八十的农民工没有社保医保。

“必须解决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应该说并不乐观,因为我们的用工制度不健全,约有80%的农民工没有社保医保”,中央农村工作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11月29日在《财经》年会2013发表主旨演讲时做上述表示。

陈锡文说,企业用工之后,特别是农民工,现在大量采用都是通过劳务公司的转借,直接由企业和用户签订合同的比重非常低。

有关部门统计,进城农民工加入城镇养老保险的比重约为16%,加入城镇医疗保险的比重18%多一点,加入企业的工伤保险的比重最高27%,加入当地失业率比重保险的9%多一点,不到10%。

总体来看,农民工进入城镇,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大约在20%,也就是说有80%左右的农民工没有参加这些保险。

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处理各项社会保障工作时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

对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电影《天下无贼》里面有一句经典对白:

“21世纪什么最重要?

人才!

”。

随着我国的经济持续地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将不断提高。

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才能更加有效的引进和留住高素质的人力资源。

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仍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

要在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大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与经济发达国家是有所不同的。

我们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政策,使社会保障水平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坚持法律调整与特殊政策调整相结合,对社会发展中某一特殊时期出现的急迫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性的政策加以调整;

借鉴和吸取国际社会带有共性的经验,适当参照国际标准但不能照搬;

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

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

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使一些地方离退休人员不能及时足额领取到离退休金,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

例如在广州等一些沿海城市不时地传出社会保险基金被有关部门挪用,用于商业投资的新闻。

以致有部分民众担忧社会保险基金会出现重大缺口,会因此影响自己以后的社会福利。

在社会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是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的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

银行对个人储蓄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闲钱;

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近两年来,国家为了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养老金的发放,从中央财政拿出几百亿元借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也相应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但这笔钱仅仅能管当年的社会保障金发放。

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国家和地方财政是很难支撑的。

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的重要目标。

根据过去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无风险,但却难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

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

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基金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这是中国社会保险资金投资方式改革的创新措施。

第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交流越来越频繁,有关社会保险业的市场开放应当按照循序渐进的策略进行。

第二,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经营业务。

第三,鼓励中外保险公司扩大社会保险延伸服务。

某网站接到投诉称该投诉人在某公司工作两年多,至今未给交纳任何保险一事。

“我们都靠打工挣辛苦钱,没有什么积蓄。

现在还不给我们交养老和医疗保险,我们的生活没有了保障,负担很大。

希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帮我们这些没有能力的工人解决一下实际问题。

”此件仍在办理中。

现在社会普遍流行不给员工上保险,企业都是在逃避责任,如果员工在某日生了一场大病之后再想办法摆脱责任。

此种做法实在是可恨,是不可以原谅的。

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对社会的一种责任,如果没有这种责任,那么社会也就没有接纳他的义务。

看报纸,现在连小学生、初中生都拥有一张社会保障卡,而且现在连刚出生的婴儿、儿童都有办理社保卡的计划了。

日渐完善的社保制度怎能让一些没有责任心的企业钻空子?

这就需要我们相关部门要大力度的去调查,抓到了必重罚,没有讲条件的余地。

如此严抓严打,相信不交社保的相关类似事件将会越来越少。

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中国经济寻求经济“软着陆”和努力实现中国全面的小康社会时代背景下、在拥有13亿人口的国度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适应历史进程的,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创举,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宏伟的惠民工程。

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下,经过不懈的努力,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将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窦秀芳:

论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代商贸工业,2010,12

2、何平:

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红旗文摘,2009,12

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政法院

4、胡锦涛: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5、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

《理论热点面对面》,[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6、王梦奎:

《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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