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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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黔西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毕市交通〔2018〕108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区内的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商务、人民银行黔西县支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线上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通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信息数据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县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保障服务的办公服务场所,具有培训教育、网络技术、投诉处理、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能力和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风险管理及教育培训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并报人民银行黔西县支行审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保险经营机构合作,建立内部安全保障协调基金,有效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及复印件;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负责人、相应的网络技术及运营管理人员、服务电话等信息资料及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行业维稳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实行经营许可管理。

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

对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经营区域为所在本县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续经营,每次延续许可期限为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营活动。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互联网和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 拟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毕节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且注册登记地在本县,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条件不低于我县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当前本县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价格。

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轴距2.6米。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和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的,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三年;

(四)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装置、车内视频监控、应急报警装置、安全监管的采集装置,并可适时监控和提供事后查询;

(五)车辆按期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

(六)车辆所有人同意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车辆外观明显位置应喷涂网约车专用标识,标识图案应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得安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等专用服务标志设备,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使用巡游车专用颜色;专用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县政府办公室广泛征求意见后使用;

(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县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由车辆所有人通过拟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或接入协议(意向书或协议中需说明已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型号和数据接入方式,拟安装的需要承诺在正式运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六)车辆彩色照片;

(七)车辆的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八)车辆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进行审核。

(一)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并将车辆信息向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反馈;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持《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通过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馈;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后5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自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四)车辆所有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应当与意向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并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档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应通过平台公司向原发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网约车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退出运营:

(一)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

(二)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 在本县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县户籍或本县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

(六)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按照职责,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在本县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对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安排考试。

自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3年,到期后申请换证延续经营的,参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

第十七条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原持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背景审查合格,换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持有本县以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申请到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必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参加本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区域科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本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办理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加盖原发证机构公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密封档案;

(三)原发证机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上岗前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完成。

报备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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