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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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与发布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与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人力保障

5.2组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信息保障

5.5物资保障

5.6经费保障

5.7运输保障

5.8其他保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与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为了提高AA区卫生健康系统和驻区各医疗单位应对和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护水平,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地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应急医疗救护指导方案》以及《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AA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灾、火灾、地震、坍塌、爆炸、中毒、飞机失事、交通意外、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宝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合理分工、明确职责;

遵循法规、依靠科学;

迅急反应、果断救援;

信息共享、联络畅通;

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整合资源、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区(或设区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省、市人民政府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或省、市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动员、组织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

区卫健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小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AA医院医疗急救中心,驻区各综合医院、各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卫监所)。

区卫健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和AA医院急救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卫健局应急办、医政股、监督股、AA医院急救中心负责人担任,负责应急救援机构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搜集、技能演练等日常工作。

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辖区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控中心、卫监所、职业病防治科、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分别组成爆震、烧灼、溺水、中毒、辐射、挤压、冲击、传染等伤病情救治专家小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

区属、驻区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医疗急救中心及医院的急诊科、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

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负责伤病员的接受并给予处置、救治;

市中心血站及各贮(供)血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期间的血液供应和血源组织;

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监所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种机构应由主要领导负责救援工作。

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

Ⅰ级、Ⅱ级、Ⅲ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Ⅳ级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决定。

4.l.1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AA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级各有关部门启动AA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卫健局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启动AA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级各有关部门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和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区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3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级人民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4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级人民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区卫健局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以邀请市级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区属、驻区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救治、安置、转送伤病人员。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再次发生。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区卫健局必须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同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主要领导报告,随时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救治领导小组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

4.2.1场所设置

区属、驻区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应选择一处距事故中心较近且相对安全、交通便利的地点作为救援营地,设置临时救治场所并用醒目标志标明。

4.2.2现场抢救

区属、驻区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要根据情况组织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监所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和发布

AA医院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区属、驻区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区卫健局应急办。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工作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区卫健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健局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要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

4.5.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升级

突发公共事件若随着时间的推移,严重和危害程度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反映,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

4.5.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经区卫健局批准,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方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卫区卫健局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卫健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卫健局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该队伍应不少于30人。

区卫健局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区属、驻区各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5.2.1急救机构

市级设置1个医疗急救中心即宝鸡市人民医院(市急救中心),7个急救分中心(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安医学院附属宝鸡医院、AA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陈仓医院)。

AA区依托AA医院设置1个急救站即AA医院急救站,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为急救分站。

为了应对大型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治,驻区解放军987医院、宝鸡市第三、第二人民医院、宝鸡市中医院为后备医疗救治单位,组建急救医疗队。

5.2.2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市卫健委确定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解放军987医院、解放军五三七医院为我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基地。

5.2.3重大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卫健委确定的市中心医院为我区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解放军987医院石坝河分院为后备单位。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必须建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期间,要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支持、业务指导、专业咨询、医学调查等方面的专长和作用。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应掌握和推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救治技术,并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依托区委宣传部的便利条件,在充分利用电信、媒介、网络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平台与网络体系,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实现区属、驻区各医疗机构与区卫健局之间,以及区卫健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区卫健局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及时向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需求计划,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特别是区发改局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区物价部门要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确保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能及时补充。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由区财政局牵头和事发地(镇、街道)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补助资金。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救治机构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镇街等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区委政法委、AA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区委政法委、AA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应负责督促落实。

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区属、驻区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交通运输局、AA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AA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工信局(科技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项目申报,支持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支持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需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相关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区红十字会按照《宝鸡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AA区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

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向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卫健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微信公众号、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属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

区属、驻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卫健局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组织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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