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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人事变动文件或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第一责任人的书面建议,安排离任审计的具体计划,报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专项审计是指,公司或有关子公司依据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判断大小,这种风险判断,包括内部控制风险和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的判断,提出需要在公司范围内处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评价。

专项审计的内容依风险判断的大小和内容而变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或项目公司清算审计、收购兼并前对目标公司的审计、基建项目预决算执行情况、专项查错舞弊、内部规章制度控制环节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下属部门、下属公司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纪、法规的情况;

2、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3、对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5、对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并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项目预、决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各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性进展情况;

7、下属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及经济效益审计;

8、下属部门、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离职的经济责任审计;

9、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10、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和规定,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11、本着公开、公平、公允的三公原则对公司的关联交易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12、对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结果进行审计。

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时间在7月中旬至8月上旬结束;

13、监督公司年终财产盘点工作,检查帐物、帐帐是否相符,有无存在帐外资产,潜亏挂帐等问题;

14、公司领导、董事会交办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管全公司范围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公司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拥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必须不断地深化了解、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计划。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公司制度办事,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泄露机密,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司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有资格获取下列文件、资料:

1、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公司和各部门预算;

2、公司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季报、年报,各部门汇总编制的决算草案;

3、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下属承包部门年度经济责任书、下属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责任等;

4、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合作协议等;

5、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协议;

6、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综合性经营情况简报、快报、统计报表等;

7、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种财务资料。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正确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贷款,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有依据怀疑被审计单位发生了转移、隐藏、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情况,可以采取取证措施;

必要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帐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规定挪用、滥用或非法使用公司资金的,应立即建议公司领导采取保障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有就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和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如实反映、汇报的责任。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可以直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或电话、传真送达审计通知,也可以事先不下发审计通知而直接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对公司下属部门或下属公司由于主要负责人变更、离任等原因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安排审计。

第十九条对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对书信、电话、传真、面谈等方式,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公司、下属部门及下属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渎职、失职等有关情况,内部审计机构有责任将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汇报,经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成立专项小组进行审计,如有必要可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事前组织项目审计小组;

2、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3、收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

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影印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提供者应当签名或盖章;

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每项审计工作结束,内部审计机构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作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对正常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

对存在违反国家、公司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行为的重要事项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递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

必要时由董事会审议。

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处理建议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子公司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自接到审计报告(意见稿)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稿)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意见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或公司有关法律、规定,对有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的被审计单位,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下发审计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作出审计处理决定书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审计决定书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或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当在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发的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落实、复查。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对下达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用书面形式详细说明理由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董事长提出申诉,经核实有必要,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由内部审计机构重新安排一次审计;

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申请复审应当:

1、对审计报告中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

2、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

3、对审计小组工作有意见的,应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调查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公司审计制度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拒绝、阻挠检查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对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违法乱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国家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四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内部审计流程

第三十五条选择被审计对象

被审计对象可以是在公司组织内部的某个部门或子公司,或经营活动、方案,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过程、活动或条件。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有关部门、子公司其经营活动、方案等分析,以内控风险评价为基础,判断风险的大小,规划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呈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被审计者,作为年度例行审计。

具体审计时间和人员的安排由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时势、风险的了解和判断后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基于日常了解到的异常情况,或进行例行审计时发现的关联单位的异常情况,可向董事长建议临时审计。

基于经理层和董事会的判断,发现急需关注和处理的问题,可作为年度审计计划外的审计任务,由经理层、董事会决定是否中断某项年度审计计划,或增加或修改年度审计计划内容;

被审计者也可以自行提出审计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包括:

1)初步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

2)研究背景信息;

3)成立审计小组;

4)初步联系被审计者及其他有关当事人;

5)制定初步审计方案;

6)计划审计报告;

7)取得对审计方案的批准。

(1)初步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

审计目标可以分:

1)内部控制的完整及有效性;

2)经济效益;

3)离任审计;

4)查错防弊;

5)其他目标。

审计范围的大小与所要求的审查深度有关,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可能会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客观情况需要而不断发生变化,但它是成立审计小组和初步了解被审计者有关情况的基础。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小组的具体组成,依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而定,但必须明确审计项目的现场负责人。

(3)初步联系被审计者及其他有关当事人

在开展审计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被审计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与其就有关的审计事项进行交流,如审计的目的和范围、人员组成、时间安排、被审计者的准备工作等。

与被审计者的联系,需拟定一份备忘录,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之一。

(4)制定初步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过程中必须特别加以关注的事项、审计程序、拟收集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小组分工及审计时间的安排等。

(5)计划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向被审计者和有关部门反映审计结果的文件,在审计的初期,应考虑审计报告涵盖的主要内容如何编制、何时报送以及向谁报送。

(6)取得对审计方案的批准

在审计工作实施前,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方案进行审核批准,重大内审方案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七条进入审计

1、开始审计工作

召开审计会议,向被审计者介绍拟展开的审计工作,协调审计工作与被审计者的经营活动,并取得被审计单位协助人员的名单。

2、实地观察

通过实地观察,对被审计者经营活动的性质、工作气氛、工作流程、实物资产、部门之间的关系等取得一个初步的了解,并有机会与被审计者的员工进行接触。

3、研究资料

内部审计小组需要研究的资料包括组织结构图、有关法律规定、陈述组织目标的文件、工作说明书、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性文件、重要的经营活动文件、财务报表等资料,并确定这些文件是否存在、如何组织、是否有序存放、妥善保管等。

4、书面描述

对被审计者的情况的书面描述,是永久性审计档案的组成部分。

内部审计小组需要充分了解被审计者的情况,以便有效地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

对信息系统和经营活动的书面描述包括:

文字叙述、流程图、反映经营政策、竞争对手情况和被审计者经营外部环境的文件和资料。

5、分析性审计程序

实施分析程序是初步调查的一个组成部分。

分析程序,能够对各种财务和经营报表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包括:

实际和预算的比较,多期数据的趋势分析,账户间关系分析,财务和生产经营指标与前期指标、行业指标的分析比较等。

分析程序有助于内部审计小组更好地理解被审计者的情况,有助于计划适当的审计程序,如发现异常而引起更详细地关注,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经营和财务数据是否合理,证实风险高的和需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审计领域。

第三十八条描述、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1、描述内部控制,可以通过流程图、内部控制问卷和文字描述等方式来描述内部控制。

非首次审计,在描述内部控制时,可以参考或修改审计档案中的相应文件来进行;

2、评价内部控制,经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关文件、过程记录、执行情况的检查后,对被审者系统的内部控制情况作出初步的评价,就控制目标和控制风险、内部控制系统的质量等问题作出评价;

第三十九条提出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

了解和检查被审计者的运行(工作)状况和有关经营活动后,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对其内部控制系统作出一些有价值的评价,而且能够重估风险并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议。

在结束了对被审计者的研究和评价后,内部审计小组应提出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

审计发现应包括内部审计时所发现的问题、评价这些问题的标准、实际和评价标准的差异所造成的影响(风险)、以及差异所产生的原因。

第四十条审计报告

审计所做的一切审计工作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并且是唯一能反映内部审计工作能力和效果的正式文件。

审计报告要说明审计目标、审计范围、总体审计程度、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并由执行审计的内部审计小组组长签字。

内部审计人员将已征求过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

如有重要事项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递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

经董事长批准后,形成《内部审计决定书》并作出对被审计单位作出整改的决定。

《内部审计决定书》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报告按以上规定确定后,报送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送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被审计对象的分管领导与被审计对象进行协商,决定是否、何时、怎样纠正正式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

2)被审计对象按照决定采取措施;

3)在报送审计报告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部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复查,看其是否采取了合适的纠正行动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如果未采取纠正行动,应当确定是否是被审计对象有关第一责任人或部门的责任,并予以报告。

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1、应当持续地保持和提高正直、诚实、勤奋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并负责地完成任务;

2、应当持续地保持谨慎的态度,以客观事实和证据为依据,避免个人偏见和他人可能的妨碍影响;

3、应当持续地保持和提高职业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应当持续、有计划地收集、整理、研究已计划和潜在审计目标的各项资料,分析其内部控制风险;

5、应当在部门内部保持和发展团结、交流、互相学习融洽的团队关系;

6、非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披露、散布和传播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任何保密信息;

7、不得接受被审计部门或公司的现金和物品馈赠;

8、审计期间,尤其在审计作业过程中,严禁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饮酒或娱乐活动;

第四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是建立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目标治理的基础上,规范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作业流程标准,在制度框架方面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地正常开展,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有助于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的行为准则。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正直

内部审计人员的正直,将建立起信用,从而为其判断的可靠性提供基础。

1应当诚实、勤勉并负责地完成工作;

2应当按照法律、公司规定和职业要求,遵守法律和作出相应的披露;

3不得参与非法活动,或参加有损于公司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行为;

4应当遵守并积极贡献于公司内部审计职业的合法道德目标。

二、客观

在收集、评价和沟通有关被审计的活动或过程的信息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表现其最大的职业客观性。

在其作出判断的过程中,不受其个人喜好或他人的不适当影响,对所相关的审计目标作出公正的评价。

1不应参与可能妨碍或被认为妨碍其审计公正评价的活动或关系;

2应当保持廉洁,不接受可能妨碍或被认为妨碍其审计职业判断的任何经济利益;

3应当揭示所有与审计目标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果不揭示,则可能歪曲对所审计活动的报告;

4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三、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在未得到批准或授权下,不得披露所被审对象的所有信息,这种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范围外的人员和部门。

1应当谨慎利用和保护在其职责中所获取的信息;

2不应当为个人目的,或以任何有悖于法律和公司规定的目的而利用信息;

3在离开公司后的二年内不得披露其职责中所获取的信息,除非得到授权。

四、适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使用在内部审计业务中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1应当只从事其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职能活动,必要时可报经批准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2应当根据公司规定的内部审计操作流程完成审计工作;

3应当持续地提高职业熟练程度、效率和质量,应当持续地加强就个人的学习和培训;

4应具有较高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

第四章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

第四十四条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实现审计目标,在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1、内部审计目标;

2、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

3、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4、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5、审计人员及其业务助理人员的专业判断;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1、检查:

检查是内部审计人员对经营管理、会计记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

2、监盘:

监盘是内部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对象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内部审计人员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3、观察:

观察是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者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

4、查询及函证:

查询是内部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函证是内部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者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

审计人员如果不能通过函证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5、计算:

计算是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者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6、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是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者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对于异常变动项目,内部审计人员应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必要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收集、运用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相互印证、来源的可靠性程度。

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评价,是一项重要的前提工作。

第四十九条获取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

1、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

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3、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在所审计期间是否一贯得到遵循;

4、经营管理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5、经营管理过程是否被充分、正确的记录和保存;

6、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对象有关;

7、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

8、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

第五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并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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