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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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原材料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应付帐款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
8。
27×
(17%-13%)=330,800
主营业务成本330,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8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800,000-330,800)-340,000=129,200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
13%=645,06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29,200
免抵税额=645,060-129,200=515,86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129,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9,2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515,8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15,860
例2:
若该企业2005年1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4年12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5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
800,000×
27=6,616,000
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6,616,000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6,616,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
(17%-13%)=264,640
主营业务成本264,6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4,640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64,640))=195,36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
13%=752,57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5,360
免抵税额=752,570-195,360=557,210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195,3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3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557,2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557,210
(6)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13,500
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413,500
(7)根据退运货物原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补交免抵退税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3,755
银行存款53,755
例3:
若该企业2005年3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10万美元,2005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支付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运保费8万美元,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5年1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6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
(4)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60,000×
27=496,200
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496,200
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496,200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60,000)×
(17%-13%)=244,792
主营业务成本244,79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4,792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44,792))=215,208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100,000+300,000)×
13%=967,59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215,208
免抵税额=967,590-215,208=752,382
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215,20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15,20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752,3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52,382
(7)根据支付的2004年12月的运保费: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661,600
银行存款661,600
(8)调整2004年12月预估运保费的差额:
调整出口销售收入=(100,000-80,000)×
27=165,4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165,4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5,400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0,000)×
(17%-13%)=6,616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6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16
调整免抵退税额=(100,000-80,000)×
13%=21,50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21,50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1,502
(9)对2004年12月出口,到期仍未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的10万美元视同内销征税:
对逾期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100,000×
17%=140,59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0,5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590
冲减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17%-13%)=33,08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80
调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
13%=107,5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107,5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一、税法规定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己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这里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委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若出口发票不以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人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5)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业务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
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包括会计计算和会计处理。
而且,会计计算是会计处理的基础。
在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计算中,首先应准确地计算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其次应准确计算企业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这是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应免抵税额。
再次,正确计算“免、抵、退”税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应免抵税额。
最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出口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后,有时企业在当月收不到退税部门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往往在下个月初才能收到,因此,免、抵、退税的核算应推迟在次月进行。
在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中,有的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的则没有,其核算复杂程度不一,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没有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没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核算。
在利用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时,应准确掌握该公式及其变化: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2)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3)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核算方法是:
不论是内销产品还是外销产品耗用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均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当产品出口时,由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故不需计算销项税额,也不需进行会计处理,但应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基数按照上述公式
(1)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规定从供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接着出来,进入产品销售成本,并作相应的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出口产品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等出口单证齐全时,应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按上述公式(3)计算出“免抵退税额”,并与上月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进行对照,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无余额,则不存在应退税额;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剩余的差额结转下期则继续抵扣;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当接到退税部门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将应退税额作账务处理:
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银行存款
此外,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因此,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还应将外销货物收入调整为内销货物收入,其会计分录如下:
在不能向有关方收取增值税,而由出口企业自己缴纳时:
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能向有关方收取增值税时:
同时补提销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有差异,还需要将原来作出口销售时按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转出的该部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冲减,其会计分录为:
产品销售成本(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