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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方的工作内容包括电站支架的加工制作、供货、包装、发运、运输至项目现场指定卸货处(不包括卸车)、现场指导安装、配合交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项目交货地点为:

本光伏电站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指定卸货处。

1.2.3投标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包括:

1.2.3.1负责供货范围内支架的加工、制作(包括热浸镀锌防腐)、试验、包装、由制造厂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的运输(不包括卸车)。

1.2.3.2组织和实施买方代表或监理人参加的试验、结构检验和验收,并提供相关试验、检验合格证件等证明资料,配合现场交货验收。

1.2.3.3负责配合现场进行试组装和对支架现场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

1.2.3.4按设计图纸提供光伏组件支架的全部安装供货,其中包括支架自身安装的连接配套螺栓(但不包括光伏电池板的安装螺栓,不包括基础混凝土内预埋钢板)。

1.2.3.5支架:

为支架图纸中基础埋件以上的部分,不包括基础埋件。

1.3电站概况和主要任务

1.3.1电站概况:

博州穆勒四通2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电站装机容量20MWp,计划于2015年年底投产。

拟建的博州穆勒四通2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偏西方向,距离博乐市区约30km。

位于博乐市五台湖北工业园南部,南侧与G312国道相距约2.0~3.0km,东侧距离S205省道约5.0~6.0公里。

1.3.2工作内容:

包括电站支架的加工制作、供货、包装、发运、运输至项目现场指定卸货处(不包括卸车)、现场指导安装、配合交接验收和售后服务等。

本项目均采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

1.4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

1.4.1支架构件的交货验收

投标方制作的每批支架构件运到现场后,均应经现场项目部指定专门负责人员或监理人组织检查验收,投标方进行配合。

验收完毕后,接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署接收意见,确认收货。

1.4.1.1投标方配合交货验收并提交的相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每批电池组件支架出厂时应附带如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说明书(包括安装、维护、贮存、保管、接地方式等内容);

(2)产品合格证明;

(3)工厂制造记录、试验报告;

(4)设备清单;

(5)原材料及附件的合格证;

(6)原材料检验报告;

(7)其它资料。

1.4.1.2支架构件实物验收包括支架的尺寸、规格、数量、螺栓开孔大小及位置、热浸镀锌及外在质量等,并作好记录。

1.4.1.3相关项的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内,在单位工程或全部工程的验收时,合在一起。

在本标段支架全部移交后15天内,将加工图及安全、质检、加工记录等未移交的内业资料全部移交现场项目管理部。

1.4.1.4不合格设备支架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设备支架材料运往现场,经验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设备支架,应禁止卸车、使用,返厂重新加工制作,并对延误的交货日期负责。

投标方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规定处理。

1.4.2设备发货

投标方不得以招标方项目现场的工程进度情况或任何与投标方发货无关的情况为由提前或推迟发货,否则,招标方每次可以直接扣除合同总额的2%。

设备发货前,投标方应向博州穆勒四通2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部提供所发货物的准确数量、类型、装箱清单、订货号、发货号等关键信息的复印件。

如果出现漏发或缺发情况,对招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发电量和信誉等损失,由投标方负责赔偿。

现场接受设备后,投标方应向博州穆勒四通2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部提供现场接收单的扫描件和复印件,该复印件作为投标方设备到达项目现场的凭证。

1.4.3发货计划及发货细节

投标方须详细说明具体的发货计划及发货细节。

1.5招标方提供的图纸

1.5.1招标图纸

支架加工图若由招标方提供:

招标图纸(见附件:

光伏组件支架招标参考设计图纸)为工程项目投标的参考设计图纸,是投标报价的基本依据;

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加工制作图纸按合同签订后由招标方提供的最终设计图纸为准。

1.5.2图纸澄清

投标方若对图纸理解不清楚应在澄清允许时间范围内做出技术澄清,否则视为对招标图纸已完全正确理解。

1.6分包

本次招标的支架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分包,一旦发现分包情况,如果招标方要求退货,投标方必须无条件退货;

分包事实发生后,招标方可以扣除投标方的设备款直至双方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为止。

由分包退货对招标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劳务费用和发电量等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投标方负责赔偿。

第2章标准和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方加工制作所用的材料、设备、加工制作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及图纸设计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本招标设备应符合的技术标准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以及相关的IEC标准。

在所列标准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

在国内标准缺项时,参考选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

(3)选用的标准均是在合同签订之前已颁布的最新版本。

如卖方采用标准文件列举以外的其他标准时,须经买方同意方能使用。

(4)所有螺纹、螺母、螺栓、螺杆应采用GB标准的公制规定。

(5)本技术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如果所使用的标准中包含对其他标准引用的,所对应的引用标准也包含在技术要求中。

本技术协议所要求的内容如与国家、行业、国际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要求执行。

(6)在加工制作过程中,招标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加工制作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投标方或批准投标方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

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

(7)本合同遵照执行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规范和标准主要有但不限于: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规范》(GB3323)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YB/T925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3912)

第3章光伏组件支架的制作

3.1说明

※本章规定按发包商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光伏组件支架的加工制作。

招标方对图纸的认可并不减轻投标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

3.2加工材料和外购件

3.2.1一般要求

(1)支架制作使用的全部钢材、焊接材料、外购件和涂装材料均应由投标方按计划自行采购。

最小壁厚除满足国标和设计要求外,最小构件厚度不得小于2.5mm。

(2)防腐厚度:

除满足国标和设计要求外,热浸镀锌产品厚度不小于65μm。

(3)加工材料和外购件运抵工地后,投标方应自行负责检查验收,并应接受监理人的不定期抽检。

每批到货的材料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等证明资料,并按规范规定需要进行二次复检的材料应进行二次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加工制作。

3.2.2支架钢材

(1)用于钢结构支架的钢材应按设计图纸的品种和规格进行采购,钢材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钢材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注意防止锈蚀和污染。

(3)钢材应分类堆放,挂牌注明品种、规格和批号,搁置稳妥,防止变形和损伤。

3.2.3焊接材料

(1)焊接材料应按图纸及规程的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焊接材料必须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库房内温度不应低于5℃,相对湿度不大于70%。

3.2.4外购件

(1)按设计图纸要求采购的普通螺栓及其它零、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外购件应注意轻装轻卸,在室内按批号、规格分类存放,防止生锈、污染和损坏螺纹。

3.2.5防腐涂装材料

(1)投标方应按设计图纸要求采购热浸锌等所用的涂装材料。

涂装材料应与设计对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涂装材料及其辅助材料应贮于5~35℃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按原包装密封保管,若制造厂另有规定,则应按较高标准执行。

3.3支架钢构件制作

3.3.1说明

(1)按招标方提供的支架加工制作的设计图纸进行加工制作。

(2)据制造工艺,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局部修改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发包商、监理人批准,投标方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支付。

(3)构件上应避免刻伤。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制作和安装时的焊接收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加工余量。

(4)支架除立柱与基础预埋铁件的固定连接节点为安装时在现场焊接外,其余均为在工厂进行加工制作,特别是支架立柱的角钢加强肋节点,加强肋与角钢的焊接应在工厂完成。

的柱性件电池板的安装螺丝

3.3.2支架结构钢零件和钢部件的加工

(1)切割:

应保证切割部位准确、切口整齐,切割前应将钢材切割区域表面的铁锈、污物等清除干净,切割后应清除毛刺、熔渣和飞溅物。

(2)矫正:

钢材切割后应矫正,其标准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1.3的规定。

(3)制孔

螺栓孔周边应无毛刺、破裂、喇叭口和凹凸的痕迹、切削应清除干净。

(4)螺栓连接

a)螺栓孔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GB50205-2001表7.6.1-2的规定。

b)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表7.6.2的规定。

c)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心制孔。

3.3.3支架钢构件在大量制作生产前应进行少量模拟加工制作,组装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批量加工制作。

构件组装和拼装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1.5的有关规定。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对顶紧接触面应有75%的部位以上的面积紧贴,检查方法应满足GB50205-2001第8.3.3条规定,顶紧面应经检查合格后,方能施焊,并作好记录。

3.3.4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

投标方对首次使用的钢材,以及改变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规则应按GB50236-98第4.2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格式可参考GB50236-98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应报送投标方、监理人审批。

(1)焊工

a)用于加工生产的焊工应持有上岗合格证。

合格证应注明证件有效期限和焊工施焊的范围等。

焊工参加焊接工作中断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考试。

b)焊工应严格按焊接工艺规定的施焊顺序和方法以及焊接参数进行焊接。

焊接过程中应随时自控好构件制造和钢结构安装的变形。

(2)焊接

a)焊接材料应储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有专人保管。

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烘焙,保护气体的纯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低氢型焊条烘焙后应放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

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其表面的油污、锈蚀等。

b)超过保质期的焊接材料、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的焊剂及熔烧过的渣壳,均禁止使用。

c)焊接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1.的规定,

e)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f)焊接环境:

焊接时的风速,在手工电弧焊、埋弧焊、氧乙炔焊时不应大于8.0m/s,在气体保护焊时不应大于2.0m/s。

当超过规定时,应有防风设施。

相对湿度不得大于90%。

当焊接表面潮湿,雨、雪、刮风工作日气,焊工及焊件无保护措施时,不应施焊。

g)焊接工作完毕后,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自检焊缝合格后,在焊缝部位旁,打上焊工工号钢印。

(3)焊缝质量检验

投标方应按加工制作图纸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并按GB50205-2001第5.2.4~5.2.8条的规定,对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超声检验。

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专业部门签发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

a)外观检查。

应按GB50205-2001附录A中表A.0.1所列的外观缺陷项目,对全部焊缝进行外观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检查表面裂纹应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

b)焊缝质量检验报告。

投标方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附有上述检验记录的焊缝质量检验报告,供监理人进行支架钢构件验收用。

(4)焊缝缺陷处理

经检查确认必须返修的焊缝缺陷,应由投标方提出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进行返修。

返修后的原缺陷部位仍需按规定进行检验。

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两次。

当超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返修后的焊缝应重新进行检验。

3.3.5支架构件热浸锌等防腐涂装

(1)构件制作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投标方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对构件进行热浸锌涂装防腐,尤其是热浸锌层干膜厚度必须不小于65μm并满足设计要求,确保在本电站场地的地质环境气候下,支架满足25年防腐要求;

运输到场后,如运输中产生构件的非连接部位及焊接或局部防腐破损部位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处理部位防腐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2)构件涂装前应对其表面进行除锈处理。

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设计及规范要求,除锈质量应符合YB/T9256-96第2.6节的规定。

除锈合格后,应立即进行防腐处理,在潮湿气候条件下4h内完成;

在气候较好条件下不超过12h。

(3)在有雨、雾、雪、风沙及灰尘较大的户外环境中禁止进行涂装作业。

(4)构件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应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未规定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8℃,相对湿度应小于85%,构件表面不低于露点以上3℃。

涂装后4h内不得淋雨和日光暴晒。

(5)热浸锌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

当涂装无明确规定时,涂装的遍数、干膜总厚度、附着力应满足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在本电站场地的地质环境气候下,支架热浸锌涂装具备25年防腐能力。

当日工作使用的涂料应在当日工作配置,并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6)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涂装材料。

由于贮存不当而影响涂装材料的质量时,必须重新检验,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能使用。

(7)目测涂装质量应符合GB50018-2002第11.2.9的规定。

(8)防腐处理应满足GB50018-2002第11.2.10的规定。

3.4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3.4.1材料的代用:

(1)投标方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加工制作进度的前提下,经业主和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2)材料代用只限于:

优于或强于原结构及型号设计的强度及性能,且因材料代换所增加的造价,由提出代换的投标方自己承担。

3.4.2钢构件制造质量检查

(1)钢构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满足图纸设计及钢结构验收规范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构件的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5-2001附录C表C.0.8的规定。

(2)投标方应按本章有关条款进行支架钢构件质量自检,并作好检查记录,监理人定期进行抽检,检查记录及报告作为支架钢构件的验收资料。

3.4.3投标方的质量自检

(1)投标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

投标方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加工制作使用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及其加工制作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

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投标方的质检人员应及时纠正。

(2)投标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投标方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3.4.4招标方的质量检查

(1)招标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对支架的加工过程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加工设备进行检查、检验和不定期抽检。

(2)招标方检验支架材料的性能指标和质量,有权要求投标方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取试件。

如果必要,投标方还应按招标方指示,进行为质量检查进行特殊的试验、检验(委托权威第三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招标方为检查设备支架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时,当招标方提出要求时,投标方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检测工作;

(4)投标方需提供支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出厂合格证、支架材料试验和检测成果、加工制作记录、质量检查资料等作为设备支架检查的依据。

3.5支架加工生产安全保护

3.5.1投标方的安全保护责任

(1)投标方必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

投标方应在工程开工后3工作日内编制一份工程加工制作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投标方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加工制作安全教育,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

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

合格者才准上岗。

(3)投标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

若投标方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投标方应立即通报招标方,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招标方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投标方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3.5.2劳动保护

投标方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加工制作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雨鞋、雨衣、手套、手灯和安全带等。

投标方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3.5.3照明安全

投标方应在加工作业区、加工制作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3.5.4加工生产接地及避雷装置

在加工区,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

投标方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3.5.5消防

投标方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

投标方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3.5.6气象灾害的防护

投标方应做好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

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投标方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3.5.7信号

(1)投标方应在加工制作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l)标准道路信号;

2)报警信号;

3)危险信号;

4)控制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2)投标方应负责维修和保护加工制作区内自设或招标方设置的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3.5.8安全防护手册

投标方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

投标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工作日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

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投标方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招标方、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各种加工制作机械的使用;

(3)汽车驾驶安全;

(4)用电安全;

(5)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6)机修作业的安全;

(7)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8)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9)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0)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11)防气象灾害措施;

(12)信号和告警知识;

(13)其它有关规定。

3.6支架加工生产环境保护

3.6.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投标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加工制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加工制作造成加工制作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3.6.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投标方应在编报加工制作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加工制作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1)加工制作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加工制作场地开挖的边玻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加工制作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加工制作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3.6.3支架加工制作弃渣的治理

投标方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加工制作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加工制作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加工制作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3.6.4环境污染的治理

(1)投标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加工制作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投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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