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总申报表2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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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设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到县区)、新设机构所属法人所在行政区域(到地市)信息;

3、金融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1—3

会计资料备案

会计财务处

1、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2、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3、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在长沙新设分行的须提交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定其总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文件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1—4

核定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缴存范围

限法人机构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报告;

2、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

1—5

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

所有新设机构

支付结算处

1.《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2.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书(申请书中应注明该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拟增设的三级操作员姓名、联系电话)。

1—6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书面申请表,表含银行机构代码、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员有关信息,表须加盖银行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1—7

票据凭证制版

1、票据制版申请;

2、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票据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4、行名行徽字体和格式式样。

1—8

开设存款账户

营业部

1、开业批文;

2、开户申请书;

3、《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预留印鉴一式三份。

1—9

加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

电子对账系统开户单位用户申请报表。

1—10

加入会计核算登记簿系统

电子对账系统开户单位用户申报表。

1—11

加入金融城域网

科技处

1.加入金融城域网的申请;

2.网络接入方案;

3.网络应急预案;

4.技术环境确认表;

5.业务部门相关准许办理业务的批复。

1—12

加入金融信息交换平台

加入金融信息交换平台申请书。

内容包括开设机构名称、科技管理部门名称、用户名称。

1—13

金融行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1、一式二份新增境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申请书;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新增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1—14

加入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货币金银处

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存取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系统的部门、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人员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1—15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与考试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岗前考试申请报告或已具备反假货币上岗资格人员名单。

1—16

假币收缴印章备案

假币收缴印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印章印模。

1—17

储蓄类国债[凭证式、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网点备案

所有新设机构(其总行须具备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国库处

1、备案报告;

2、本行各国债承销网点信息表;

3、拟从事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8

反洗钱情况报备

反洗钱处

1、新设银行金融机构名称、办公地点;

2、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名称;

3、反洗钱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人员姓名、职务、电话等详细资料;

4、反洗钱操作规程、控制措施、责任制度、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

1—19

加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相关系统

无须提交资料,新设机构报备反洗钱情况后即可核发用户名。

1—20

加入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

限法人机构(农村信用社只须省联社申请)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批复。

2—1

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报备

1、上级机构授权开办业务的文件;

2、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联系人员。

2—2

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申请直接参与者:

初步申请:

1.申请书。

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入支付系统之前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4.加入支付系统之前内部控制制度。

正式加入申请:

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的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间接参与者:

1、湖南省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2—3

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方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详细说明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

2.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支的验收报告;

3.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2—4

加入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2.银行机构法人机构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3.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4.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

详细说明网络配置和其他硬件设施配备情况;

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完成情况;

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还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完成情况;

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要说明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相关技术准备的完成情况;

2—5

支付系统密钥申请

1、申请报告;

2、支付结算司同意正式加入的批复;

3、单位介绍信;

4、经领人身份证。

2—6

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

清算中心

1、总行支付结算司同意加入支付清算系统的批复;

2、《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申请表》。

2—7

支付信息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申请

《PMIS数字证书申请表》。

2—8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申请

《cis数字证书申请表》。

2—9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申请

《CNAPS数字证书申请表》。

2—10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申请

《ecds数字证书申请表》。

2—11

开设清算账户

6、预留印鉴一式三份;

7、加入支付系统的相关批文。

2—12

加入同城票据交换系统

电子结算中心

1、分行或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

2、《参加长沙同城票据交换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许可证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批文的复印件;

4、新增会员单位需提供在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的清算帐户;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13

网上银行安全和合规管理情况备案

1.备案报告(含责任人、联系人、网址、建立时间、业务开展情况、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业务等相关内容等);

2.第三方安全评估报告(对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14

银行卡安全与合规管理

1、商业银行银行卡系统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技术审核申请(原件);

2、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商业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的相关文件(注:

如果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银行卡系统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的技术审核申请批复为前提,则可不提供);

3、基本信息资料。

包括:

法人机构注册地及法人代表;

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及所在地;

银行卡业务资金清算账户开户行;

银行卡类型、币种、适用区域和接入的银行卡组织名称及相关证明文件;

数据生产中心及备份中心位置及产权归属;

银行卡系统软件知识产权归属及运维单位;

银行卡卡片个人化处理(自行制卡还是外包);

4、符合标准的银行卡卡样(正反彩色设计图样);

5、银行卡检测中心出具的银行卡卡片检测报告;

6、银行卡检测中心出具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的检测报告;

7、银行卡系统业务需求说明书;

8、银行卡系统可行性报告;

9、银行卡系统总体方案,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系统功能及性能需求;

(2)系统架构以及软硬件配置;

(3)网络拓扑;

(4)系统安全性设计;

(5)数据存储和数据备份策略。

10、银行卡系统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策略以及应急演练情况;

11、银行卡系统的事件、事故的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12、银行卡系统内部测试报告;

13、银行卡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方案、银行卡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银行卡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14、外包安全保密协议;

1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发卡按总行的专项审核流程进行

2—15

申请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1、拟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开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书面申请;

2、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立存款账户的审批材料及所预留的印鉴;

3、现金调运车辆及提解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4、现金整点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场地配备情况的书面材料;

5、新机构关于库房、现金整点、现金调运等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存取款预约管理制度。

2—16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报备

每一家分行要设置1—2家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并将网点名称、地址、业务主管人员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2—17

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使用管理情况报备

1、现钞处理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制度;

2、现钞处理设备类型、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使用地点等。

2—18

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书面申请;

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

业务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名单;

与联网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19

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征信管理处

1、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申请;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文;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

限地方性法人机构

国际收支处

1、《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材料复印件。

2—21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技术支持

无须向省局提交资料,但需向国家外汇总局联通网络。

2—22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印模备案

新设分行以上机构(开办国际结算业务)

经常项目处

1、书面备案报告;

2、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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