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性质与报关单位的概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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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追缉权;
行政裁定权;
行政奖励权)。
•
(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适当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
•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垂直领导体制、海关设关原则)
☉1.海关的领导体制:
是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2.海关的设关原则:
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报关单位的概念
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二)报关企业
•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可申请: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
☉根据海关规定,报关企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五)报关单位注册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注册变更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登记:
☉1.破产、解散、自动放弃报关权、或分立成2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6.其他情形。
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不能代理其他单位办理报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企业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所属的报关员离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
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以及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企业应对其分支机构和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报关企业应依法建立账册和营业纪录。
并应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地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业务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应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包括: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等;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进出口许可证件及随附单据;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的或者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为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亦不得借用他人的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业务。
☉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公司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
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
(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3.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律制裁。
•★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违法、违规但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违法或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等,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1)没收物品及违反所得并处罚款
(2)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予以没收(3)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将责令拆毁或没收;
☉3.违反《刑法》或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如果是代理报关业务: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发生的左侧违规行为,处罚由委托人承担。
☉2.
报关企业未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导致发生的左侧违规行为,处罚由报关企业承担,具体为:
货值10%以下罚款+停业6个月;
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
☉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是指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以及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等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分类
☉一般进出口货物:
直接进入流通、不再复出进口
☉保税货物:
未交税,复运出境的货物,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企业(三种外资企业自用货物),特定用途(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项目)
☉暂时进出境货物:
凭担保,原状进出境货物。
☉其他
☉☆报关程序的含义
☉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及步骤
☉★报关的基本程序和适用范围
☉按时间分为前期、进出境、后续阶段。
☉
(一)前期阶段(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1、保税货物中的加工贸易货物:
前期合同备案,申领手册(电子或纸质)。
☉2、特定减免税货物:
前期申领减免税证明。
☉3、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
申办“展览品进境备案”。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
申办“出料加工备案”。
☉
(二)进出境阶段(该交税的交税、该交证的交证,否则须海关批准或有许可证明,即前期阶段)
☉海关作业环节:
审单、查验、征税、放行;
☉报关作业环节: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无征税阶段,放行后即进入后续阶段。
☉(三)后续阶段(非一般进出口货物):
☉①保税货物:
核销。
☉②特定减免税货物:
解除监管。
☉③暂准进出境货物:
销案。
☉④其他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
表格1
前期阶段
(进出境前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时需要实际办理的海关基本手续的四个环节)
后续阶段
(进出境后需要继续办理才能结关的海关手续)
一般进出口货物
/
1.进出口申报(海关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2.(海关决定是否查验、决定查验的形式和查验方法)配合查验
3.(海关决定征、减、免税费)缴纳税费
4.(海关签印放行)提取或装运货物
保税进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备案和申领手册
核销
特定减免税货物
申领减免税证明
解除海关监管
暂准进出境货物
展览品进境备案
销案
出料加工等其他货物
出料加工备案
☉☆电子报关(含义、法律地位、形式)
☉☆通关系统和基本程序的关系
☉1、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2、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特殊情况下,可以单独使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申报。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般进出口货物概念(含义、特征、范围)
☉在货物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这里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是相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而言的,因为这些货物都需要经过前期和和后续的监管阶段。
☉特征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按规定缴纳税费。
☉2、进出口时需要提交许可证的,要提交许可证。
☉3、海关放行即办理结关手续。
☉范围
☉1、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准予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原保税货物
、原暂准进出境货物。
☉3、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的进出口货物。
☉4、不准予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5、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6、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7、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8、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9、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
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
(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
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
(2)而一般贸易货物是按照国际贸易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贸易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一种贸易方式,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报关的四个环节:
☉
(一)进出口申报→
☉
(二)配合查验→
☉(三)缴纳税费→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
(一)进出口申报
☉★申报(含义、地点、期限、日期)
☉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地点:
☉
(1)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
☉
(2)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
☉(3)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可以在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可以在启运地海关申报。
☉(4)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要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贸易的时候,报关的地点是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申报步骤:
准备申报单证→申报前看货取样→申报
☉★申报单证(报关单、随附单证、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
☉准备申报单证(2大类单证:
主要单证、随附单证)
☉
(1)主要单证:
报关单
(2)随附单证:
随附单证又包括三种(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
☉a.基本单证——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
☉b.特殊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原产地证明书、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c.预备单证——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
预备单证是海关在审单、征税的时候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案的。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
主要单证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随附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
☉★申报前看货取样
☉仅对于进口货物而言
☉目的:
准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了解货物的状况,便于正确申报。
☉方法:
收货人提出申请;
海关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管。
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取样后要正确填写。
☉☆电子数据申报的方式
☉①终端申报方式;
②委托EDI申报方式;
③自行EDI方式;
④网上申报方式。
☉★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期限
☉提交纸质报关单和随附单证:
收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报关单位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原则、理由、单证)
☉下列5种情况经批准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A.由于计算机或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数据错误
☉B.原申报货物全部或部分退关
☉C.报关员操作或书写错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造成危害的
☉D.海关审价或归类后需对原数据进行修改的
☉E.根据国际惯例采用暂时价格先行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品品质或国际市场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单
☉注意:
海关接受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
☉特殊的:
海关布控、查验的进口货物,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申报。
☉申报结果:
☉①☆接受申报:
报关企业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的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那么就表示申报成功。
☉②不接受申报:
报关企业受到海关反馈的“不接受申报”的报文后,表示申报不成功;
应根据报文提示的问题进行修改,并重新申报。
☉★滞报天数和滞报金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
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0.5‰×
滞报天数
☉
(二)配合查验
☉货物查验:
海关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填报内容一致的行为。
☉查验目的:
检查核实所报货物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并为海关进行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查验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该在场。
☉★海关查验(复验、径行开验)
☉
(1)查验地点,海关监管区或装卸现场;
特殊情况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进行查验。
☉
(2)查验时间,海关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正常工作日;
特殊情况经申请也可以在其它时间查验。
☉(3)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抽查。
☉(4)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5)径行开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开拆货物进行查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
☉★配合查验(范围、查验记录的签名确认)
☉
(1)负责搬运货物、开箱、封箱
☉
(2)回答提问,提供有关单证
☉(3)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开具的取样清单
☉(4)确认查验结果,在《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
☉☆货物损坏赔偿(赔偿申请人义务、海关赔偿范围、不予赔偿范围)
☉不予赔偿范围:
(1)搬运货物、开箱、封箱不慎造成损坏的;
(2)易腐、易失效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变质失效的;
(3)正常磨损;
(4)查验之前已经损坏的;
(5)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
(6)正常查验时未提出异议的,事后发现损坏,海关不负责赔偿。
☉(三)缴纳税费
☉☆缴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