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土地用途管制课件资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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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管制是指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种性质土地的空间布局。
4、定序
“定序”管制是指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种性质的土地的空间、时间开发序列。
9.1.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
1、土地按用途分类一一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
2、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一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和依据
3、审批土地用途变更一一交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环节
4、办理土地用途登记一一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制确认和}监督措施
5、执法}监督一一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保障
9.2农业用地区的用途管制
农用地用途管制就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农业用地区,根据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方式,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水产养殖区等进行用途管制。
9.2.1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用地的分类:
1)耕地;
2)园地;
3)林地;
4)草地;
5)其它农用地
农用地的特点:
1)农用地的利用受自然条件的广泛制约
2)农用地应当具有肥力
3)农用地的循环利用性
4)农用地用途变更的相对简便性
9.2.2农用地分区
1、农业用地区
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农业用地区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
下列土地原则上划为基本农田:
1)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规定范围以外的农田
2)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农田
3)生产条件较好、集中连片、产量较高的农田
4)国家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农田
2、园地区
园地区是指发展果、桑、荣、橡胶及其他多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3、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4、牧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是指发展畜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9.2.3农用地用途管制
(1)农业用地区的一般管制措施
1)农业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使用。
2)鼓励农业用地区的其他土地转为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
按规划可保留现状主要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
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2)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措施:
见教材202页。
1)主要用于种植园业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2)鼓励园地区内影响种植园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名、特、优、新种植园用地。
1)主要供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鼓励将林业用地区内影响林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
区。
3)控制林业用地区耕地改变用途。
4)严禁各类建设占用各种防护林用地。
9.2.4耕地保护
1、耕地的数量管制措施
1)耕地占补平衡
2)基本农田保护
3)土地退化防治
4)鼓励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
5)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6)节约用地
2、耕地的质量管制措施
1)加强农田基本建设
2)耕作层保护
3)中低产田改造
4)禁止污染耕地
5)禁止破坏耕地
9.2.5农用地转用审批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f‘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于续。
”
2、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的审批
1)因灾毁弃
2)人为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是:
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
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9.3建设用地区的用途管制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对建设用地的提供、开发、利用、保护、监督、收回等进行管理。
9.3.1建设用地的概念
建设用地是一种以营造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的工程用地的总称。
是指人们通过一定的物质投入和工程措施,使其具备专一用途的建设条件,用来进行工程营造和资源开发的土地。
它是利用土地的承载力或操作空间,把土地作为生产基地、生活场所,而不是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9.3.2建设用地的特性
1)建设用地的扩展性
2)建设用地的非生态利用特性
3)建设用地的区位特性
4)建设用地的卒问特性
5)建设用地逆转的相对困难性
9.3.3建设用地区用途管制的原则
1)依法、统一
2)按土地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进行管制
3)按国家供地目录进行管制
4)按建设项目定额指标进行管制
5)节约用地
6)有偿使用
9.3.4建设用地规划
1、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令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百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及按流域或其他跨行政区域进行的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3、村庄和集镇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体系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9.3.5建设用地区的用途管带
1、城镇建设用地区
1)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玑肯建设用地和卒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2、村镇建设用地区
1)主要用于村镇居民t}:
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2)鼓励通过土地管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
3)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卒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5)保护和改善村镇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3、独立工矿用地区
1)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
服务使用。
2)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3)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农田。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1)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肯关法律法规。
2)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影响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的其他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
3)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
禁止开Ill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9.3.6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1、建设用地预审制度
1)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
2)建设用地预审中淆的受理
3)建设用地预申请的审查
4)提出预审意见
2、建设用地的审批
1)农用地转用审批
2)土地征收审批
3)供地审批
3、建设用地年检制度和竣工结案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