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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政府采购等。

在实行这些控制时,首先需确定进口的这批货物是来自哪个国家,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要配额、进口许可证、是否需要征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否等。

原产地证书为进口国海关具体实施进口国别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提供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依据。

4.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否的依据

有些国家出于政治或其他特殊的原因,禁止进口某国生产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原产地证书是有关国家海关确定货物能否获准放行的重要依据。

5.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对于国家的一些传统商品,原产地证书还在贸易活动中起到证明商品内在品质的作用,以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例如:

持有中国浙江原产地证书的丝绸比持有其他国家原产地证书的丝绸更能卖好价。

此外,原产地证书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换、结汇的必备单据之一。

关税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它包含下列涵义:

1.关税是国家法律形式赋予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海关行使包括征收关税在内的一切权力,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关税征收权或滥用关税征收权;

2.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境货物和物品;

3.关税是一种流转税。

关税是针对货物和物品从一国到另一国的流转而征收的,流转额直接影响关税税额的高低。

二、关境

关境也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指全面实施一个统一的海关法则的领域。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关境与其国境是一致的,即,关境就是国境。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如果一个国家内设有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时,其国境则大于关境,因为在其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内,实施的是一个特殊的海关法则。

如果一个国家与另一个或数个相邻的国家组成一个关税同盟时,则该国的国境小于关境。

此时,关境就等于关税同盟国家国境的总和。

在这个统一的大关境内(例如,欧洲联盟),全面实施关税同盟制定的统一的海关法规,成员国间不互征关税,也不互相执行其他海关监管措施。

三、关税的特点

关税具有一切税赋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其中固定性是指征税的对象和海关之间的义务而言的,而非征税的税率、方式或具体某个商品等。

1.强制性。

关税的征收以《海关法》及其他有关关税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纳税。

对走私、偷漏关税及欠税行为,海关有权强制征收,并依法予以海关行政处罚。

2.无偿性。

海关征收的关税直接交入国库,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国家不再直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其他酬金。

3.固定性。

关税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征收对象和税率计征的,在货物或物品直接进出境之前是否应征税及其税额都是可以预先知道的,海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无法改变。

当然,这种固定性并不是说关税征收对象和税率是一成不变的,国家有权根据需要修订税法,但修订的税法只对其实施以后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四、关税的种类

关税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我国对出入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采取与货物不同的征收办法。

1.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亦称正税,是对入境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进口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是执行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在我国财政总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许多商品国内外差价还比较大,因此,加强进口关税征收工作是海关发挥对国民经济宏观监控职能的基本任务。

一般来说,对进口税的基本原则是:

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国内短缺的原材料、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制订较低的税率;

对非国计民生所必需的物品、国内需要保护的行业产品、国内和国外差价大的产品等,制订较高的税率;

对生活奢侈品则制订更高的税。

2.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对商品出口时所征收的关税。

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没有开征出口税,因为征收后会导致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的售价,从而降低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

但也有些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仍对某些商品征收出口税,目的在于优先保证国内的重要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例如,保证本国粮食和原料供应,或调节出口、稳定出口价格。

我国为了鼓励出口,对绝大多数出口商品不征收出口关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少数原料、材料和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3.行李邮递物品进口税

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以及出入境邮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原则,包括旅途必需品和家庭用品及少量礼品,具有数量零星、品种繁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而且对征收的时间要求较高,一般都是当场征收放行。

4.海关征收的其它税费

进口货物在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时,除由海关依照关税规范征收进口关税外,由于货物在国内流转,应该与国内产品等同对待,交纳应征的国内各种税捐。

为了简化手续,法律授权海关在货物进口时依法直接征收一些应缴的国内其它税费。

目前,我国海关征收的国内其它税费有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五、税率

税率是各国海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课征关税的标准。

进口关税税率有许多种,目前主要有四种。

即:

1.普通税率(GTRate),

一般非正式建交或虽已建交但未签订贸易协议,且均未加入某多边贸易协议的国家采用。

普通税率是一种歧视性税率,也是最高税率,一般不采用,现仅个别国家对极少数国家的出口商品采用这种税率。

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出一倍至五倍,甚至高十倍、二十倍,因而,它是带有禁止进口性质的税率。

美国与我国于1972年建交,然而,在1979年中美贸易协议正式签订之前,美国按普通税率向我国出口产品征税,其结果是1980年以前中国产品在出口美国时受到很大的限制,有些产品甚至无法出口至美国。

2.最惠国税率(MFNRate)

亦称协定税率,订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国家采用,是双向的、互惠性质的税率。

现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都适用最惠国税率,因而,最惠国税率即是正常税率。

3.普惠制税率(GSPRate)

日本称为特惠税率,有的国家称其为发展中国家税率(DCRate),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种优惠税率,它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减免,因而是最低税率,是单向的、非互惠的税率。

4.区域性贸易优惠税率(FTA/PTARate)

是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优惠税率,例如,自贸区税率。

我国目前与东盟和《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征收的就是区域性贸易税率。

六、征税方法

关税征税方法或计税方法国际上大致有四种,即:

1.从价税

以商品的价格为基准来计征关税,一般用百分比率表示其税率。

物价上涨时其对本国的同类商品保护作用大;

下降时,保护作用则小。

2.从量税或从重税

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体积、规格等计量单位为基准,来计征关税。

从量税的保护作用不随货价的升降发生变化,对廉价进口商品的抑制作用较大。

3.混合税,亦称复合税

即同时采用从价、从量两种计税方法,或以其中的一种为主。

4.选择税

对一种商品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可选择其中一种计收。

规定选其高者,此时保护作用大;

或规定选其低者,此时保护作用小。

现在,国际贸易已进入以质取胜的时代,质高价优商品就有竞争力。

从价税已成为上述四种计税方法中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

在使用从价税征收进口关税时,最重要的最复杂的问题是海关如何确定货物的征收基准――完税价格,亦称海关价值,以防止有关当事人假报或低报进口货物价格以逃避关税。

海关依据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境货物评估其完税价格的工作被称为海关估价。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海关估价准则是: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代表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了海关估价的规则等。

不论是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或选择税,其征税的对象是商品。

在国际贸易中,不是以商品名称来确定其征税的税率的,而是根据国际商品分类目录来确定其税金的,这就是H.S.商品编码制度。

因此,确定商品的分类对征收关税至关重要。

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HS)

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HS)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最完整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以其作为编制本国税则的基础。

HS是一门科学的、标准的、多用途的商品分类体系和编码体系,广泛地应用于海关征税管理、关税和贸易谈判、贸易统计、进出口贸易申报,检验检疫、国际贸易商品运输以及普惠制签证管理等各个方面。

一、HS的结构

类:

HS将商品分为22大类(Section),其中1-4类为农产品;

5-21类为工业品;

22类为特殊交易品。

章:

在各类内,基本上按同一起始原料或同一类型的产品设章(Chapter),共有98章,其中1-24章(1-4类)为农副产品,25-97章(5-21类)为工业品,第98章为特殊交易品,第77章留空作为备用章。

品目:

在各章内,H.S又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产品的基本特征或用途设有品目(Heading)。

共有1244个品目(2002年版)。

每个品目编有一个四位数的品目号,前两位数字表示该品目所属的章,后两位数字表示该品目在这一章内的顺序号,中间用圆点隔开。

例如品目号0902代表第09章的产品(咖啡、茶),02代表09章02顺序号项下的商品,即茶。

一个品目号可以代表一种商品,也可以表示一组相关的商品。

例如品目号04.09仅代表蜂蜜一种商品,而品目号08.04却代表“鲜的或干的海枣,无花果,菠萝,油梨,艺果”等一组商品

子目:

在品目中,有部分品目按商品的规格、种类进行细分,下设子目。

H.S编码有5264个子目,子目号由六位数字组成,第四位与第五位数字间有一圆点前四位数字表示该商品的品目号。

第六位数字为“0”的子目号是一级子目号,第六位数字不是“0”的是二级子目号。

如上面提到的09.02还可细分为0902.20(绿茶)和0902.30(红茶)。

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规定,各国不可以任意修改HS编码,但可根据需要在6位数后添加编码,如中国海关编码为10位数

二、H.S的分类原则

H.S的分类原则是:

按照商品的原料来源,结合加工程度和最终用途以生产部门划分。

按照这个原则和系统分类顺序而编排的类、章、品目和子目,对所有国际贸易商品作了详尽的分类。

三、HS的法定注释:

为了不使人们在商品归类上发生争议,HS还为每个类、章甚至有的品目和子目加了注释,称为“类注释”(SectionNotes),“章注释”(ChapterNotes),“品目注释”(HeadingNotes)和“子目注释”(SubheadingNotes)。

这些注释和品目条文一样是确定商品最终归属的依据,被称为法定注释(LegalNotes)。

而相对来说,各类、章的标题对商品的归属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仅为查阅方面而设。

四、HS的归类总则

HS在正文前面写入了商品分类的规则,即归类总则(Gener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HarmonizedSystem)。

归类总则确立了对整个HS都能适用的分类原则。

应用归类总则,就能将产品确切地归入某个品目或子目号,而不会归入看上去似乎值得考虑的另一个编码。

与法定注释一样,归类总则是构成HS的三大组成部分的要件之一,它包括6条分规则:

规则一

各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而设,没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释或章注释确定,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未具体列明时,按以下规则归类。

规则二

A款

(1):

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应包括该项商品的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时或出口时这些非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本质特征。

A款

(2):

品目条文所列的商品还应包括该项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装配或为运输方便而拆卸开的商品。

B款:

品目条文述及的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组合物;

品目条文述及由一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

规则三

当商品按规则二或由于其他原因,似乎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A款:

列明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明一般的品目

有关商品若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物质组成的混合物,应按赋予其本质特征的材料、物质归类。

C款:

当商品不能按规则三A款或B款归类时,归类于可同等考虑的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即品目号最大的品目。

规则四

按照上述规则不能归类的商品,应当归类于与其最类似的商品所适用的品目中。

规则五

包装物品的归类:

特制包装—与货物一并归类

用于包装此类货物的—与货物一并归类

贵重包装—单独归类

可反复使用的包装—单独归类

规则六

关于子目的归类原则:

将商品归类品目中的某子目时,必须按照子目条文、有关子目注释及作相应调整的上述规则归类。

这样的归类方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同一级子目才是可比的。

原产地规则

一、货物原产地的概念

原产(Origin)的原意是指来源、由来;

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制造地。

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对货物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因此,国家或地区在国际贸易中是最被广泛采用的原产地界定范围。

二、货物原产地的判定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国际分工日益细化,产品科技含量日趋上升,一个产品的组合成份和制造工序越来越多的来自或在几个国家和地区内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该产品的原产国就成为一个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作为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只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某一货物的原产地既是这个国家或地区,又是那个国家或地区,即使它的生产制造过程经历了数个国家或地区。

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逐步形成了以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多国加工产品“经济国籍”的原则,即经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为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三、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作用

随着商品的流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货物的原产地问题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这是因为商品的原产地身份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应享受的待遇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

在实行差别关税待遇的国家,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货物是否享受一定关税待遇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在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配额、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卫生检疫管制、外汇管制等贸易措施的国家中,只有在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做出准确的判定时,其贸易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因此,很多国家不仅要求本国生产的产品须有原产地标准,而且规定进口产品须标明原产地。

四、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为了确定贸易中的商品的原产地(即原产国家或地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及措施。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法律问题。

它是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规则,涉及各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利益,体现各国(地区)对外贸易政策,是各国(地区)确定货物的真正的生产或制造地,以及发放原产地证的法律依据。

简而言之,它是确定商品原产于哪一个国家(地区),即确定商品“国籍”的规则。

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家间的贸易协议(双边的或多边的)日益增多,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随之产生,一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商品按不同的关税税率征税,实施区别待遇政策。

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和(或)生产者的利益,规定进口商品必须载有或加贴原产国的标记,某些进口商品必须受到贸易管理措施(如配额等)的限制,海关对此原产地标记和(或)贸易管理措施等实施监管。

而监管的前提是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原产国(地区),这也需要有一个规则来规范商品原产地的认定工作。

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同时,由于国际竞争的加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贸易保护措施。

而这些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又是与原产地的认定紧密相连的。

这样,原产地规则不仅仅是一个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而且可被用作一种特殊的贸易保护措施,起到一种特殊的、隐蔽的和巧妙的贸易保护作用。

在当前关税普遍下降,关税壁垒作用日益减弱的情况下,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盛行,如同技术壁垒、贸易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一样,原产地规则已成为各国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增加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发展对外贸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同时,原产地规则也成为规避进口国贸易管理措施(如数量限制、反倾销等)和反规避的“武器”。

五、原产地规则类别

尽管目前世界上包括一些国家集团在内的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各不相同,但就总体而言,世贸组织将原产地规则归纳为两大类:

1.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能否享受进口国正常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中所述的一般最惠国待遇)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

它包括所有适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原产地标记、进出口数量限制、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用的原产地规则等。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签发可使签证商品享受进口国正常待遇法律依据。

自1995年开始,世界贸易组织正在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要求进行全球性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工作,世贸组织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仅指非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

2.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指确定商品能否享受较进口国正常待遇(即一般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或特殊的优惠待遇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

它包括所有适用于实施超出最惠国待遇之外的契约性的或区域自治性贸易体制的原产地规则。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是签发可使签证商品享受进口国特殊优惠关税待遇(如普惠制待遇,区域性自由贸易区内的互惠待遇等)的原产地证的法律依据。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东南亚联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加拿大-澳大利亚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等。

六、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规则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原产地标准,二是直运规则,三是书面证明(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标准是对原产品的定义。

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

一是完全原产品(完全获得产品),即全部使用本国的原料、零部件,完全由出口成员国生产、制造的产品,二是含有非原产成份但已经过实质性改变的产品(非完全获得或生产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是指在一国领土、海床生长、收获、捕获、捕捞和开采的植物、活动物、水产品和矿产品;

由一国船只从海里获取的海产品;

在一国收集的只能供回收原料用的废物和在一国生产、制造过程中所得的废物和废料;

以及完全由上述产品加工制造所得的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指完全或部分地使用非原产原料或零部件制得的产品,这些非原产成份已经经过了实施性改变。

实质性改变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取得原产品资格的必要条件,它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全部或部分地使用了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原料或零件,这些原料或零件在出口国经过充分加工或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此时,这种非完全获得产品应被视作该出口国的原产品。

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

1.税目号改变标准

税目号改变标准又称协调制编码改变标准,它是根据制成品中所包含的非原产成份的税目号在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中改变与否来确定是否经历了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判定标准。

如果非原产成份的税目号不同于制成品的税目号,即税目号发生了变化,该制成品的原产国应判定为使非原产成份的税目号得以改变的制成品的加工、生产国。

如果非原产成份的税目号与制成品的税目号相同,即税目号没有发生变化,该制成品的原产国应判定为非原产成份的生产国而不是该制成品的最终加工、生产国,因为该最终加工、生产国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使进口成份的税目号得以改变。

这种税目号改变可以是四位数级税目号的改变,也可是五位数级、六位数级编码(子目号)或更多位数级编码的改变,具体规定因国家和产品而异,各不相同。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海关税则都是按照《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S)编制的,所以此规定又称“HS”税目号改变规则。

HS税目号改变规则有时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的特点,因为协调制度税目号并不是为各国政府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而专门设制的,且各国海关的税则目录经常要调整。

往往在有些情况下,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其进口成份的税目号虽已经改变了,但进口的原料、零部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并没有达到实质性改变的程度;

或者是其进口成份的税目号虽然没有改变,但制成品中所包含的进口成份已经经历了实质性改造。

这就需要设定其它原产地判定标准作为补充。

2.百分比标准

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标准,是根据产品中所含的本国成份或进口成份占产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该产品原产地的判定标准。

例如,新加坡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规定:

一般而言,如产品用进口原料制得,则该产品出厂价中必须有至少25%的当地含量(本国成份)当地含量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当地原材料、直接劳务及管理费用。

又如:

新西兰普惠制原产地规则规定:

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必须在该国完成;

由一个或多个发展中国家以及新西兰生产的原料或劳务的价值不得低于该产品工厂成本价的50%。

3.加工工序标准

加工工序标准是指依据产品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是否经历了特定的加工、生产工序来确定其原产国的标准。

实施加工标准的国家在其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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