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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新整合.docx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新整合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族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司名下的所有施工项目均须遵守本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严格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

第四条:

各工程项目部、栋号承包人及其民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积极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且无条件支持现场安全员的工作,对安全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落实到专管人员手上并进行整改;制定安全生产和保证质量的管理办法,落实资金,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必须成立安全自检和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每次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定人、定措施,定时进行整改合格;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项目部栋号承包人、管理人员、安全员要熟悉建设施工安全检验标准JGJ59-2011检查分类及评分标准,要针对标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

项目部栋号承包人、管理人员、质量员做好工程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1、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为施工质量合格的做好现场准备;

2、检查施工机械和机具,保证施工机具使用安全、直接也保证了工程质量;

3、做好材料和设备检查工作,确认其质量;

4、做好各项生产环境、劳动环境、管理环境条

件;现场施工员要遵守国家规定,谁安排工作,谁就要对这项工作的安全负责,也就是说要对施工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并与安全员一同签名。

5、认真进行施工工艺过程质量控制工作;

6、检查工序质量,严格工序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制度;

7、做好各项隐蔽工程的自检自查工作记录;

第八条:

列入建设工程概算是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安全员应具备业务技术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一般写作能力,要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和随机应变能力。

安全员要严格执行“培训上岗”、“技术交底”、“过程巡检”、“文字记录”执行上述四不漏过程;发生安全事故要做到“四不放过”原则,每天对本项工作随时巡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对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定期、定人、整改。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五人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必须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的说明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栋号承包人(负责人)必须对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必须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民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在使用塔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安全设施和装置,配备专用合格的电箱,做好安全防护,机手和信号工要持证上岗,且要互相配台,不能在无信号工的情况下擅自作业,保证吊装材料、半成品不被损坏碰坏。

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公司或项目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程项目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工程项目部应当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本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

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在12小时内)及时、如实地向公司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工程项目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奖励与惩罚

1、工程项目部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安全达到合格,合格率达到100%。

荣获“安全文明工地”光荣称号的工程项目部,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项目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相关规定处罚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热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8、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往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0、使用未经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1、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深基坑、高大模板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的及五人专家论证的;

13、施工前对作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1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硬化处理,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15、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未按施工平面布置分类堆放整齐,未挂标识牌的;

16、施工临时用电未按规章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并接零接地,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的;

17、模板安装、拆除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验手续的;

18、施工现场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工完场清“工地乱象”的;

19、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0、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1、施工现场对“楼梯口,通道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以及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

”未按要求进行安全防护的;

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小项者,处100元的罚款处理,并责令期限改正。

二、其它管理相关处罚

1、发生安全施工事故,不报告或瞒报的罚款每次罚款500元,有工伤事故栋号必须要写事故报告并于2小时之内报工程部:

2、“四口”、“五临边”不按规范规定设置安全防护,经检查并接到安全隐患整改单,过期未做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完善的,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每处罚款200元:

多次劝告无果的,实行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影响严重的,要求停工整改的同时并处罚款1000-5000元。

3、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安全带的,穿拖鞋进现场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班组长负连带责任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塔吊、施工电梯、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尽快组织三方联合验收后,申请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再进行备案,擅自使用的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必须专机专人,持证上岗,非专机人员操作罚款200元/次;

5、现场施工违章指挥罚款100元/次;

6、电工违章操作罚款100元/次;

7、酒后上班操作罚款100元/次;

8、对监督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必须按时整改完成并及时书面回复;如果不整改或不回复整改情况的,不予进行工序验收,并每次处罚800元;

9、不按时整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隐患的,造成的后续损失由栋号施工方承担并处罚500元-1000元;

10、因上级建设部门组织对工地的安全和质量检查被通报对公司形象造成影响的,除受政府部门罚款外,公司对项目部罚款1000-3000元/次;不按时整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隐患的,造成的后续损失由拣号施工方承担并处罚500元一1000元:

11、对于多次要求整改并未执行或执行不完善的除了上述罚款外公司按双倍价格另找相应的技术人员进行处理整改。

以上所有的罚款统从每次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单独记账,用工地文明施工的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及奖励在安全质量管理上的有功人员。

希望各项目部各栋号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做到施工有序进行,共同把工程项目安全做好和质量建好。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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