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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刑事法治精神的准则。
二、特征
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⑴对刑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并且在刑法的全部规范体系中具有根本性意义。
⑵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⑶体现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
⑴排斥习惯法;
⑵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⑶禁止有罪类推;
⑷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二、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二)具体体现1,罪之法定。
2,刑之法定。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二、基本涵义
第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把刑事法律作为同一的尺度毫不例外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一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等而有所区别。
第二、平等意味着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
第三、不应当把刑事司法中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立起来。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涵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一)刑罚和犯罪性质相适应
(二)刑罚应当和具体的犯罪情节相适应(三)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二)适用原则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1、①领陆;
②领海;
③领空。
2.①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②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3.①犯罪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②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
③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和刑法的溯及力等3个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有4个可遵循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所谓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不说明法律为什么把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
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基本特征
犯罪概念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总和。
二、特征:
1.犯罪构成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
2.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3.犯罪构成由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件组合而成。
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一)区别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是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所以它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
犯罪构成回答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解决犯罪的具体规格问题,故它是确定犯罪的具体标准。
(二)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总体标准;
犯罪构成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第三节犯罪的共同要件和具体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
一、具体要件
具体要件,又称具体构成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共同要件
共同要件,又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共同具备的要件。
三、共同要件的确定
1.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第五章犯罪客体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一)犯罪客体是社会利益。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三)犯罪客体必须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利益。
⑴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可以将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
⑵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也叫行为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的、体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物与人,是犯罪客观要件的一个重要内容。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为对象是具体的物和人。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一)联系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较为密切,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
(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
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出来的社会利益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性质。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
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一)犯罪客观要件具有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要件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三)犯罪客观要件是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事实。
(四)犯罪客观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要件。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象。
第二节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思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即作为和不作为,
2.作为实施方式
⑴利用自己身体直接实施的行为。
⑵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⑶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⑷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⑸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二)不作为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3.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形式
⑴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⑵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的义务。
⑶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⑷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三)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三、危害行为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危害行为既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要素之一,又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
因为任何种类、任何形态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均有危害行为这一要素;
如果没有危害行为,任何犯罪构成都不存在,这说明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地位。
(二)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中的第一要素,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危害行为还具有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的重要作用。
第三节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害的事实。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三、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1.构成结果: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2.非构成结果:
⑴减轻结果。
⑵加重结果。
⑶随意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四)危险结果与实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内容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4.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性(具体方式)
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2.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要素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要素时,这些要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但是往往影响到犯罪本身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因此它们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人(自然人)
(二)作为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本质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行为时具备的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一)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二)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关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第三节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年龄:
把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4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14周<
16周)、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6周)三个年龄阶段。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生理功能丧失
四、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二、身份犯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素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身份犯又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第五节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基本特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是双罚制,二是单罚制,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的原则
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
犯罪主观要件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要素。
第二节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组成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认识因素上,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而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他看来并非现实的可能性。
意志因素上,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而犯罪过失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不可抗力事件
所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二、意外事件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件。
(二)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上,不可抗力事件中的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而意外事件中的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三)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根据行为人的实际预见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没有预见。
三、期待可能性问题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现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即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希望、追求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动机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六节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客体的错误
(二)对象的错误(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四)工具的错误(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三、法律认识错误
这种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
(一)假想的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三)对罪名和刑罚轻重的误解
第九章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排除违法性的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法性的行为。
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二、排除违法性行为的种类
⑴正当防卫;
⑵紧急避险;
⑶自救行为;
⑷正当行为⑸履行职务的行为,⑹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⑺法令行为。
第二节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
(二)防卫起因(三)防卫对象(四)防卫时间(五)防卫限度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主要特征为
首先,防卫过当具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即具有行为的防卫性。
这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联系之所在。
其次,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危害性,在主观上具有罪过性。
(三)刑事责任
1.确定罪名。
2.量刑。
第三节紧急避险
一、概念和意义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意义
1.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的情况下,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害带给社会的损害。
2.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互爱的思想。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二)避险起因
⑴自然的力量。
⑵动物的侵袭。
⑶非法侵害行为。
⑷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三)避险时间(四)避险对象(五)避险限度(六)避险限制(七)避险禁止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也称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
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即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再前进为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
三、种类
第一类,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
第二类,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又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对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只有少数立法作了直接的规定。
大多数立法例(包括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既遂的概念本身没有直接予以规定,而是留给刑法理论去解释。
二、类型
(一)结果犯
(二)行为犯。
(三)危险犯(四)举动犯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按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处罚。
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一)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二)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三、类型
(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
(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四、处罚原则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一)普通类型犯罪中止的特征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二)特殊类型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之概念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刑事责任
⑴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⑵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
1.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刑事责任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教唆犯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构成教唆犯,
(二)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一、概念和任务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