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防雷施放气球等行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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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防雷施放气球等行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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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防雷施放气球等行业Word下载.docx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3.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4.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

1.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指本市的国家气候基准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下同)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或者本市未达到1/3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或者本市未达到1/3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或者本市未达到1/3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4.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

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或者本市未达到1/3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暴雪。

1.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或者本市未达到1/3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牧业等造成较大影响。

2.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或者本市未达到1/3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牧业等造成较大影响。

3.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或者本市未达到1/3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牧业等造成重大影响。

4.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或者本市未达到1/3以上气象观测站标准,但预计部分地区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已经对交通、农牧业等造成重大影响。

(四)寒潮。

1.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

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

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五)大风。

1.预计本市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内陆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沿海气象台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

结合当地特点,可只发布大风警报。

2.预计本市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内陆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沿海气象台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

结合当地特点,可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或者只发布大风警报。

3.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4.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

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六)沙尘暴。

1.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七)高温。

1.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八)干旱。

1.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九)雷电。

1.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十)冰雹。

1.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1/3以上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十一)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一般在每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9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制作发布。

1.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降温幅度达8℃以上,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降温幅度达10℃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降温幅度达12℃以上,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十二)大雾。

1.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十三)霾。

1.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发布霾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发布霾橙色预警信号。

(十四)道路结冰。

1.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2.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预计本市半数以上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全部分节选)(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定。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一、施放气球活动必须经施放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施放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二、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有《山东省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三、施放气球作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监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其水平距离一般应大于气球升放高度的1.5倍以上,两相邻气球系留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也应大于气球升放高度的1.5倍,避免碰撞、摩擦和相互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上必须设置施放单位的名称和危险识别标志(手持施放的小型氦气球除外)。

(四)施放气球应当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四、充灌、施放气球作业的最佳时间以夜间或其他行人活动相对较少的时段为宜,避开人流高峰;

充灌、施放作业现场应用隔离绳围好(绳上应挂三角小黄旗以示危险),圆形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充灌现场应放置灭火器、沙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

由专人维持现场秩序,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现场;

不得带入火种,禁止吸烟;

系留气球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现场应有危险警示等。

五、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附件2)内,禁止施放气球。

六、利用气球进行宣传、庆典、广告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资质证单位施放气球。

七、未取得《山东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放气球。

八、违反以上规定,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和中国气象局颁布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等规定的处罚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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