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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原则企业申请两级发证,是哪两级?

区级和省级。

2、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包含什么内容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三、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百设计审查。

四、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度物、容器定点专业生产企业审批。

六、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批。

七、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八、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十三、烟花爆竹销售许专可证核发。

十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十五、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十六、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十七、易制属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十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九、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以下方法查询:

1、进入所在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府官网,找到网上申报信息这个项目,输入要查询的

建筑施工企业的数据,就会显示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证书等。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

它们是有机整体。

注意:

在网上查的并不准确,而且又不具备权威性,如果在网上轻而易举地查到某某企业有没有资质证书,那么所以的企业的保密性从何谈起。

在工商局或建委或建设厅查到的,有他们盖的档案查询专用章的,这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最好还是到政府部门查询。

(3)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扩展资料:

要查询一个公司到底有没有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公司当地有建设厅或建委等部门,是建筑安装,房建,建筑劳务分包,还有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项目的行政审批单位,一般有对外服务窗口,也有企业资质档案查询窗口或部门。

可以拿你们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名称到行政窗口查询详细资料,或者到工商局也可以查询,因为如果你们公司具备资质证书,肯定在工商局交验了建筑类的生产许可证书,否则是不可以从事建筑安生生产类的业务的。

查询的费用并不高,因为行政部门,又不是私营机构,所以带上你的身份证可以查到的。

参考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络

4、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吗?

这个属于两种不同的种类。

施工资质属于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属于安全部门管辖颁发。

5、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限多长时间内必须办好新的?

一般要求是提前三个月申请办理,安全生复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制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5)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扩展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到期怎么办?

需要办理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延期程序:

1、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主管部门受理。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审查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知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道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大致需要15个工作日。

3、决定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专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需要4个工作日。

4、批准延期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7、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释义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许可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六、实施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许可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产品抽样与检验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定和发证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五)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九、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十、收费: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收费项目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3)审查收费标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4)检验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2)产品检验费:

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参考资料:

不知道你是不是北京的

8、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目的与适用范围是什么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目的:

1.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9、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全套材料

上海羽卫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供稿

一、项目名称: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2006年第136号)

三、许可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均可颁发许可证书。

五、实施机关: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六、许可程序: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出现以下情况,企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上海市许可证办公室。

3、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三份;

(4)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5)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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