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汇业务总协议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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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在交易日约定交易当日或未来某个时间(近端交割日),乙方与甲方按约定的金额和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并在第一个交割日后的某个时间(远端交割日,近端交割日后大于等于1个营业日),按相同外汇金额、不同交易方向和不同约定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同一外汇资金再次交割的产品。

(三)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在交易日约定汇率、外币本金金额和本币本金金额,乙方与甲方按照一定交换方式交换本金,存续期内按照本外币本金规模及约定利率定期交换利息的产品。

本金交换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合约生效日和到期日两次均实际交换本金、两次均不实际交换本金以及仅一次交换本金等形式。

(四)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在交易日约定交易合约的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执行价格和交易金额向合约的卖方买卖人民币对外汇货币对权利的产品。

(五)营业日,除业务申请书或交易确认书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营业日指甲方所在地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格条件,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开办申请。

2.甲方有权制定并修改《中国工商银行远期结售汇产品介绍》、《中国工商银行远期结售汇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掉期产品介绍》、《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产品介绍》、《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期权产品介绍》和《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产品介绍》及《交易规则》,见附件)等规定,并通过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

甲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通告。

在通告期内,乙方对《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生效前通过甲方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注销手续。

通告期满,乙方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

3.乙方利用甲方结售汇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活动,或不遵守甲方《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存在恶意操作、损害甲方声誉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的结售汇交易,并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轧平乙方所有存续交易,同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4.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甲方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5.甲方有权对交易系统或结售汇涉及的其他系统进行升级和改造,并根据需要暂停全部或部分结售汇交易。

6.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甲方有权暂停全部或部分结售汇交易。

7.对于因发生第3项至第6项事件而导致的成交要素有误,甲方有权取消交易且无须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事件发生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确认或其他凭证无效。

8.甲方根据乙方的交易申请或交易指令为乙方办理结售汇交易的交易时间、成交价格、浮动盈亏、可用资金等各项信息,均以甲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9.因发生以下情形未能执行乙方交易申请或交易指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交易申请或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相关账户的余额不足;

(3)乙方相关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或扣划;

(4)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失的情况;

(6)乙方资金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交易无法成交。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对结售汇所使用的相关系统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甲方负责及时受理乙方的办理申请,在甲方交易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为其提供相应的结售汇交易服务,根据乙方的交易申请或交易指令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予以处理,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对因甲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向乙方赔偿。

3.甲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乙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命令的除外。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乙方自愿申请开办结售汇交易,经甲方同意后,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阅知甲方制定并最新发布的《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规定。

2.乙方有权按照《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要求,向甲方提交结售汇交易申请或交易指令,通过甲方结售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查询相关账户余额变动情况或划转资金,以及按甲方规定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注销手续。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为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或驻华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并在申请开办结售汇交易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乙方授权代办人合法、真实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乙方应保证自身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审批程序有权签署本协议以及参与本协议项下有关交易,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公司章程与协议;

乙方签署本协议(及本协议有关的其他文件)的授权代办人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

2.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对公外汇和人民币结算账户,并签署本协议。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充分了解结售汇的产品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3.乙方在甲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结售汇交易,应办妥甲方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并遵守电子银行渠道的相关规定,熟悉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结售汇交易的各项操作,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

乙方在甲方的营业网点办理结售汇交易,应遵守甲方营业网点具体办理程序规定。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身份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和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静态密码等),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凡使用乙方在甲方设定的身份识别信息,并按照乙方在甲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认证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办理。

乙方的身份识别信息或身份认证方式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泄露或遗忘的,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办理结售汇交易过程中,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承诺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所有结售汇业务均建立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下,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7.乙方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或交易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或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乙方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乙方发现甲方对其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8.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财务数据、经营管理状况等资料信息,并在发生影响信用状况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主动告知甲方。

9.乙方不得诋毁、损害甲方声誉,不得攻击交易系统或与结售汇相关的其他系统。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加工、分发或再发布等)甲方结售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报价、成交价等数据),甲方不承担乙方因上述行为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10.乙方办理结售汇交易时,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甲方其他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乙方应通过甲方官方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获取并遵守甲方新公布或新通告的涉及结售汇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等。

第五条交易申请

乙方拟开展本协议项下的结售汇业务,须提供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真实需求背景的材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企业网上银行办理。

合约的履约、反向平仓、展期、行权或弃权等处理,须在甲方营业网点办理。

乙方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乙方须按照下列要求就每笔具体业务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书并提供甲方要求的资料。

乙方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乙方提交结售汇签约交易指令时,须按照甲方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业务申请书或电子指令为乙方有效申请,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或取消。

(一)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业务时,应向甲方出具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的业务申请书。

业务申请书应说明申请有效期和申请交易条件。

甲方收到申请,出具保证金通知书,乙方应及时缴纳保证金。

(二)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业务前,须提供基础商业合同,确保开展的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乙方的基础商业合同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甲方提交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的业务申请书。

第六条交易达成

(一)乙方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乙方提交业务申请书后,在申请有效期内,当市场条件达到申请交易条件时,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申请交易条件予以成交,并告知乙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确认书。

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时,乙方提交交易指令后,由电子银行渠道直接受理并办理。

交易确认书或电子银行成交明细是甲乙双方交易的确认性文件,具体交易细节均以交易确认书或电子银行成交明细为准。

如成交后3个营业日内乙方未收到甲方确认书或未能查询到电子银行成交明细,应及时向甲方查询;

如成交后10个营业日未向甲方查询,该交易以甲方的记录为准。

(二)对于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乙方应支付期权权利金的,乙方应根据交易确认书确定的日期和金额以人民币形式向甲方交纳期权权利金,乙方未按时支付期权权利金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对乙方交易进行处理;

对于乙方收取期权权利金的,甲方应根据交易确认书确定的日期和金额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交纳期权权利金,甲方未按时支付期权权利金的,交易不生效,且由该笔交易产生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交割与清算

在交割日,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向甲方营业网点提供办理结汇或售汇所需的有效凭证及/或商业单据,同时按照交易确认书的规定在甲方营业网点与甲方完成资金交割。

第八条保证金条款

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和乙方卖出的人民币外汇期权及含有乙方卖出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在业务申请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保障措施。

期初应缴保证金须等于交易合约的名义本金乘以对应的单笔业务风险系数。

期限

单笔业务风险系数

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外汇掉期

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

人民币外汇期权(客户卖出期权)

美元对人民币

非美元对人民币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

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

6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

1年以上-2年以内(含)

2年以上

在交割之前,当交易浮动亏损达到乙方期初应缴保证金的百分之(最高不超过8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保证金,直至浮动亏损额低于乙方已追加保证金与期初应缴保证金之和的百分之(小于等于前述比例)。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依据上述约定提出的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对乙方交易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对于乙方买入人民币外汇期权且选择宽限期全额交割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保障措施。

乙方应缴纳保证金须等于交易合约的名义本金乘以对应的单笔业务风险系数(百分之)。

对于乙方卖出人民币外汇期权且选择宽限期全额交割的,甲方有权在交割完成前不释放期权交易占用的授信或保证金。

差额交割不适用宽限期。

第九条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第十条违约事件

乙方发生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之一时,即构成违约事件:

(一)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在利息交换日(如有)按双方约定的金额支付或交换利息,未按约定时间缴纳期权权利金;

(二)未能按照甲方要求缴纳或追加保证金或未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保障措施;

(三)不能在交割日前(含交割日)提交全部有效凭证及/或商业单据;

(四)乙方在甲方的其他金融衍生交易或信贷业务发生违约;

(五)乙方发生合并或转让资产等行为,而存续方或受让方拒绝继受或承担乙方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出现解散、破产、清算、被接管或其他类似事件;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处理

(一)对于发生第十条违约事件的,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存续交易进行必要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平仓。

由于乙方违约或上述处理导致甲方亏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或其他账户中扣划抵补;

如盈利,对盈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其中,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违约收益归甲方所有。

(二)发生第十条违约事件的,甲方也可根据乙方违约情况要求乙方缴纳或追加保证金或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保障措施,否则甲方有权依据本条第

(一)款对交易进行必要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对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开立在甲方或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扣收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

第十二条风险提示

甲方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结售汇产品特点,通过在《产品介绍》中列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的主要风险种类和相关风险因素客观分析,对乙方开展结售汇衍生交易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甲方不保证《产品介绍》中列举的风险种类涵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甲方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乙方承诺已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特点和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充分了解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及预测等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甲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乙方确认其交易申请或交易指令均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协议签署与修改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确认为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本协议项下双方仍有交易存续时,本协议不得终止。

双方所有交易履行结束后,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的每一笔具体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授权书、业务申请书、电子交易指令、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通知书、交易确认书、交易申请修改/取消申请书、展期申请书、特殊交割处理申请书、期权反向平仓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本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管辖。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和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乙方违反《产品介绍》《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规定等甲方适用于结售汇相关文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协议终止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其他

(一)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认为是放弃该权利。

(二)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因国家监管当局有关管理规定、政策的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甲方不能或延误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名称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结售汇业务授权书

致:

中国工商银行

兹授权代表我单位与贵行办理第号《中国工商银行结售汇业务总协议书》项下的结售汇业务。

被授权人员的签字样本如下:

姓名

签字样本

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员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贵行收到我单位关于此授权书失效的书面通知为止。

单位名称(章):

授权人签章:

地址及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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