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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过程监管,退出

市场准入: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理机构设立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初级,中级,高级人才机制和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评价。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会计人才评价范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A.任职资格:

会计人员: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B.不得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会计人员机构伪造(无中生有)、变造(涂改挖补)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C.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4.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三位一体监督体系: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注册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政府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会计从业资格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

会计学类专业: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上岗登记: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

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

调转登记:

调转工作单位、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的后续教育:

对象: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形式:

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辅。

学时:

每年不少于24小时

内容: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目标:

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终极目标)

原则:

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

要素: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

企业内部控诉配套指引

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审计指引

会计监督体系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主体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

单位经济活动

责任

单位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

基本要求

机构控制与职务控制:

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职责权限相互分离与制约

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制约

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控制:

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内部机构建立稽核制度

职责

1.对违反会计法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法》和单位负责人给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权力。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实施监督检查。

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有会计从业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福建省增加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3.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社会监督

概念

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性,有偿性

业务范围

出具审计报告

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

出具有关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其他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应自受理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会计机构的设置

设置

如何设置会计机构的三层次原则

1.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负责人)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

(配备兼职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委托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的多少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私营企业不适用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

福建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直系亲属: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内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儿女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单位负责人有上述关系:

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和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

不得担任出纳。

代理记账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事务。

代理机构条件

有3名以上持会计从业证书的人

主管代理记账负责人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1.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包括填制原始凭证)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不能提供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出具审计报告。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义务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及时提供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代理记账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补充更正的,应及时补充更正。

代理机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对商业秘密保密

3.示意的不对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

不符合法律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

监督检查

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未经批准从事业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公告

2.骗取许可证书的,审批机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3.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令其2个月内整改;

然达不到的,审批机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不包括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

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定期登记制度:

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必要性

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明确责任

交接范围

正常调动工作或离职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

依法终止的单位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死亡、失踪、下落不明

需要接替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

移交人因病等原因不等办理交接的,可以委托他人交接,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交接程序

1.交接前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1)现金要与账簿记录的一致,不得短缺。

若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的,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

(2)有价证券不一致的,按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资料有短缺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楚中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1.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要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3.不宜由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责令期限改正、通报)

行政处分: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法律规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刑罚方式:

(1)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非刑罚方式(了解):

(1)赔偿经济损失;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

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

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

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比追究行政责任严重。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自设置会计账簿

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未按规定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

的违法行为(10点)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责令期限改正

2.罚款:

单位:

3000-50000

个人:

2000-20000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

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单位5000-100000

个人3000-50000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罚款:

个人5000-50000

2.行政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行政处分

2.读受打击报复人员的补救措施

恢复名誉

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

法律特征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1)狭义支付结算方式(银行):

票据(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电子支付

(2)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银行按规定程序未发现异常而付款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承担付款

(2)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不得代办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注: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办理账户的冻结和扣款

4.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支付工具

现金支付

非现金支付: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和其他(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数字:

中文大写,大小写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的出票日期:

中文大写(使用小写—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未按规范—银行可受理,但有损失的,出票人自行承担)

(3)少数民族和外国驻华使馆,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4)防止票据日期变造:

加零:

1月、2月、10月、1-10日、20日、30日

加1:

10-19日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大小写金额要同时记载且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签发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单位和银行—单位盖章加法人签名或盖章

个人—个人签名或盖章

现金管理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个人,小额)

(1)职工工资、紧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奖金

(4)个人的劳保、福利费用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为1000元

除了(5)(6)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的部分通过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用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要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后可支付。

现金使用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

不超过3-5天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库存现金限额:

5-15天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当日送到开户银行。

不能当日送到的—银行确认送存时间

2.支付现金—库存现金限额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可以从现金收入中提取,坐支)

要从现金收入中提取—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3.提取现金—写明现金用途,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由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4.办理转账结算不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提出书面申请,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由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5.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和内部控制

责任人

单位负责人

岗位管理

1.建立岗位责任制

出纳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务、债权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不能只人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不得把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印章和票据由一个人保管

3.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要合格,并进行岗位轮换

4.现金内部控制,岗位设置要做到:

(1)现金收支与记账分离

(2)现金收支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3)收入及时准确入账,支出有核准手续(4)控制现金坐支

(5)按月盘点现金(6)加强内部审计

授权管理

1.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2.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按审批人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审批人越权审批—经办人可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报告

4.未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应实行集体计策和审批。

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支付程序

申请—审批—复核—办理支付

银行结算账户

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3.活期存款账户

分类

存款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劵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

开户地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注意: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起3个工作日后,可办理付款业务

(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需借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当天就可以办理付款业务>

(2)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开立

开立程序

开户申请书—签订管理协议—开户银行审查—开户并备案及核准

注意问题

存款人预留签章: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变更

变更内容

存款人姓名变更:

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银行接到通知后,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撤销事由

(1)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关闭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3)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

注意事项

(1)开户验资未成功,需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并转入原汇款人账户

(2)债务未还清不得撤销账户

(3)要与开户银行核对,交回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开户许可证

(4)撤销账户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撤销账户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应撤销但没办理手续、一年内没有发生收付活动并没有债务的结算账户,要通知单位自发出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

逾期未办—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

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央行)

(1)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2)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业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不得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

开户银行管理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审查、管理

(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消后10年

(4)已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5)对存款人的可以支付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管理

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开户许可证管理、妥善保管密码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处罚

开立、撤销

违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伪造、变造欺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不及时撤销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

警告并处10000—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过程中

(1)违反规定将单位账户转入个人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转账存入、销货收入存入、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警告并处5000—30000元罚款

开户资料变更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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