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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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测绘报告(需注明房屋坐标);

(6)其他必要材料。

2.联合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国土、执法、征收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填写联合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到现场踏勘。

3.发放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业主提供的土地证、房产证、测绘报告、鉴定报告、现场收集的影像、书面材料和各单位联合审查意见,向业主发放《莲都区农村危房整体拆除“证据保全”证明书》:

4.拆除和验收。

业主自行拆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现场验收,并拍摄拆除后照片归档。

5.权利保障。

业主持有《莲都区农村危房整体拆除“证据保全”证明书》的,可以保留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以后如需恢复重建和拆除改建,遇旧村改造、征收、异地搬迁等仍然可以享受相关政策,区建设、区国土、区征收办、区农办、区执法局等各区级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

第四条补助奖励对象、条件、标准

对2017年初莲都区危旧房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鉴定出并上报省里的农村C、D级个人住宅危房实施维修加固、整体拆除(包括恢复重建、拆除改建和拆除不建,下同)的进行补助。

已享受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下山脱贫搬迁、旧村改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等国家政策性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次危房治理补助。

(一)补助对象:

拥有合法产权(土地证、房产证或房屋来源证明),不存在违法建设未处置到位情况的C、D级个人住宅危房。

C级危房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维修加固或整体拆除的予以补助,D级危房2018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维修加固或整体拆除的予以补助。

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残疾人户、低保边缘户按现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执行。

(二)补助条件:

1.维修加固后重新复核鉴定不再属于C、D级危房,且没有违法建设行为,复核鉴定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2.整体拆除的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并留影像资料,局部拆除不享受补助。

(三)补助标准:

1.维修加固:

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不低于3000元/户,不高于5000元/户。

2.整体拆除:

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不低于3500元/户,不高于7000元/户。

第五条奖励补助流程

(一)整体拆除(已实施证据保全的,提供第1条第

(1)项《农村危房整体拆除资金补助审批表》即可)

(1)农村危房整体拆除资金补助审批表;

(5)测绘报告(无土地证、房产证时需要提供,作为建筑占地面积的依据);

(6)房屋现场照片;

(7)其他必要材料。

2.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调查。

3.拆除和验收:

4.资金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3日之前填写《乡镇(街道)年月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补助资金审查汇总表》上报至区治危办,区财政局、区治危办联合发文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通过验收补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二)修缮加固

1.复核鉴定。

业主完成修缮加固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鉴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原危房鉴定机构开展复核鉴定,复核鉴定费用由政府承担。

2.申请补助。

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C、D级危房的,业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补助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危房修缮加固资金补助审批表;

(2)危房复核鉴定报告;

(3)测绘报告(无土地证和房产证时需要提供,作为建筑占地面积的依据);

(4)其他必要材料。

3.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调查,且向行政执法部门征询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意见。

4.资金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于每月3日之前填写《乡镇(街道)年月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补助资金审查汇总表》(附件4)和《乡镇(街道)年月农村危旧房治理改造复核鉴定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上报至区治危办,区财政局、区治危办联合发文后将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助资金发放到通过验收补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中,将复核鉴定资金拨付至鉴定公司。

5.档案管理。

档案资料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存入农村危旧房“一户一档”留底备查。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应条款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

莲都区危房整体拆除“证据保全”审批表

附件2:

莲都区危房整体拆除“证据保全”证明书

附件3:

莲都区危房整体拆除资金补助审批表

附件4:

莲都区危房修缮加固资金补助审批表

附件5:

《》乡镇(街道)年月危房治理改造补助资金审查汇总表

附件6:

《乡镇(街道)年月危房治理改造复核鉴定资金申请汇总表》

 

乡镇(街道)村编号:

房屋坐落

鉴定等级

户数

层数

结构

权籍情况

业主

身份证号码

证载占地面积(㎡)

证载建筑面积(㎡)

联系电话

业主承诺

本户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愿意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业主签字:

年月日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公章)年月日

“证据保全”联合审查意见

经联合审查,同意实施“证据保全”政策,整体拆除后保留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以后如需恢复重建和拆除改建,遇旧村改造、征收、异地搬迁等仍然可以享受相关政策。

乡镇(街道):

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区建设分局:

(公章)年月日

区国土分局:

城管莲都分局:

区征收办:

乡镇(街道)拆除验收意见

本单位于年月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经确认,该处危房已整体拆除。

(公章)年月日

备注

根据《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莲政办[2017]140号)文件,经过审核,同意对户,坐落于的房屋实施“证据保全”,特此证明。

一、保全事项:

1.土地证份;

2.房产证份;

3.房屋来源证明份;

4.房屋鉴定报告份;

5.房屋测绘报告份;

6.房屋现状照片张;

上述保全事项加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方能生效。

二、享受权利:

业主持有该《证明书》,在整体拆除房屋并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可以保留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以后如需恢复重建和拆除改建,遇旧村改造、征收、异地搬迁等仍然可以享受相关政策,该《证明书》所载保全事项将作为享受相关政策的有效依据,莲都区各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

三、其他事项:

业主应妥善保管该《证明书》,因遗失或损毁导致权利无法保障的,责任由业主自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产权人

身份证

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证载建筑占地面积(㎡)

复核鉴定等级

产权人承诺

本户未享受过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下山脱贫搬迁、旧村改造、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等国家政策性补助政策的。

产权人签字年月日

国土所意见(如已实施证据保全,该项不再填写)

是否合法产权:

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意见

该产权人(是、否)符合补助规定,确认符合补助建筑占地面积㎡,治理补助元(按50元/㎡计算,不低于3500元/户,不高于7000元/户)。

本户已按要求进行修缮加固,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产权人签字

执法中队意见

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该产权人所属危房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C、D级危房,该产权人(是、否)符合补助规定,确认符合补助建筑占地面积㎡,治理补助元(按40元/㎡计算,不低于3000元/户,不高于5000元/户)。

乡镇(街道)年月危房治理改造补助资金审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分管领导:

填报时间:

序号

户主姓名

危房坐落

危房等级

建筑占地面积

治理改造方式(整体拆除、修缮加固)

是否通过验收(限整体拆除方式)

复核鉴定等级(限修缮加固方式)

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行为(限修缮加固方式)

补助金额

 

乡镇(街道)年月危房治理改造复核鉴定资金申请汇总表

建筑面积

复核鉴定报告编号

费用标准

鉴定金额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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