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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安队伍建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二是讲理想、讲信念、讲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坚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实现依法治警。

要制定健全公安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队伍管理制度,完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堵塞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实现从严治警。

同时,坚持两手抓,抓好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保证公安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

(三)坚持科教强警,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坚持向科技、教育要警力,要战斗力,把教育、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公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现代科技武装公安机关,以适应打击日益严重的职业化、技能化、智能化的刑事犯罪的需要。

(四)贯彻“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

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选好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以一流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伍,一流的队伍干出一流的工作,一流的工作创造一流的的业绩,确保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

(五)坚持从优待警,从政治、思想、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

公安工作具有艰苦性、危险性、超时性、工作时间无规律性的特点,严重影响民警身心健康。

坚持从优待警,切实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公安民警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去。

第二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但又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员。

因此,对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有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支队伍必须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必须有过硬的本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公安工作的成败,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强弱,取决于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

“向素质要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

每一名人民警察都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

一、人民警察的素质

(一)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

公安队伍建设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

根据党和国家对公安队伍建设的指示和要求,公安部在历次全国公安会议、公安厅局长会议、公安政治工作会议上,积极作出部署和决议,狠抓公安队伍的建设。

几十年来,经过不断的教育训练和思想作风整顿,绝大多数人民警察能够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勤奋工作、恪守职责,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实践证明,公安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忠诚可靠的队伍。

但是,在公安队伍建设中也有一些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近10年来,人民警察队伍从数量上翻了一番,由于进人速度很快,其中有相当一些人没有经过规范化的严格训练,养成教育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人民警察意识,难以担负起公安工作的重任;

一部分人文化程度较低,社会知识狭窄,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调查研究和群众工作的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

一部分人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大潮中经受不住考验,少数民警受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很深,在金钱美色的诱惑面前打败仗。

他们道德堕落、弄权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等,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由此可见,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具有紧迫性。

因为.只有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才能正确而充分地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才能始终保持公安机关的性质,才能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使公安机关掌握在可靠人员手中;

只有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才能正确而充分地运用法律武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公正,杜绝以权压法、以权代法、违法乱纪行为;

只有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才能增强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腐朽思想毒害的免疫力,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才能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大调整、大变革过程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强的党性,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站好岗、服好务,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是全面的、严格的,每一个志愿献身于公安事业的人民警察,都应该自觉加强素质修养,做合格的人民卫士。

1.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合体现。

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首要的政治品质。

为了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

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苦乐观;

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对邓小平理论能深刻理解、把握精神实质,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观念;

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忠于事实、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

顾全大局、先人后己、团结同志、爱护集体;

具有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侵蚀的能力。

2.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掌握本职工作所涉及的专业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1)岗位专业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

(2)分析综合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及其联系,因势利导,解决问题。

(3)应变决断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的胆略,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4)群众工作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

(5)写作表达能力。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写作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文体。

3.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

包括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技能。

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

人民警察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保证公安执法活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才能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

乙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学历),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

文化程度为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提供了知识基础,文化修养使人讲文明、懂礼貌、注重礼仪。

提高人民警察的文化层次和修养程度,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和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威信,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文明执勤的水平。

5.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

公安机关的许多业务工作,往往都与艰苦、紧张、困难、危险等紧密相联。

人民警察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往往要承受很大的心理负荷,付出很多的心理能量,需要具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和诱惑的健康心理,能够经受得起各种考验。

为此,人民警察应当具有良好的观察、记忆、注意、思维能力;

具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抵御错误干扰和各种诱惑,能慎独与自我净化;

具有宽大的胸怀、合作的气度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简言之,人民警察应具有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等心理素质特点。

6.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即人民警察的体质,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

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保存自己、克敌制胜的基本保证。

人民警察为了能够艰苦奋斗、连续作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

(三)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意识

人民警察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人民警察掌握权力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执行人民的意志,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行动上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必须坚持的党性原则,也是人民警察区别于剥削阶级警察的根本标志。

2.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人民警察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成为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模范,必须具有更强烈、更自觉的法律意识,更牢固的法制观念,在履行人民警察职责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并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

3.除恶安民的民主专政意识。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但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人民警察必须对此有足够的认识。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才能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有牢固的基础和强大的力量,才能有效地孤立和打击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

4.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无私奉献意识。

人民警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始终处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工作条件艰苦,任务繁重,危险性大。

公安工作要求人民警察在紧急危难关头,舍生忘死,挺身而出,把个人安危置之度外;

要求人民警察在日常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奉献。

绝不能把对社会的奉献作为向社会索取个人利益的资本和条件,这是人民警察必备的精神境界和思想意识。

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人民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

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的宗旨。

人民警察是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在人民警察的观念中,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

深刻了解这一职业的精神实质,是自觉坚持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基础。

(一)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含义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

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人民性和行为的表率性,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三个最显著的特征。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传统的社会公德及其自身的职业规范建立起来的。

它从属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普遍原则在人民警察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人民警察在长期的对敌斗争和执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道德规范。

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安系统颁布实行。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1.对党忠诚。

其要点是:

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人民警察是党的忠诚卫士,必须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社会主义一定会战胜资本主义的信念,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反对所谓警察“非政治化”、“非党派化”的错误观点。

人民警察必须以高度责任感捍卫国家的根本大法,坚决与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并以宪法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不受侵犯,机智勇敢地与一切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不懈的斗争,挫败他们企图颠覆、分裂祖国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阴谋,捍卫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

2.服务人民。

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看作是自己的生身父母,这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

人民警察必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看作高于一切,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自觉坚持爱民、利民、便民、卫民的道德原则,与各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全心全意地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人民警察必须立场坚定,对敌狠,对己亲,以大无畏的精神与敌人作斗争,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同志,对待群众。

人民警察必须富有正义感,嫉恶如仇,深挖犯罪,除恶务尽,拯救危难之中的群众,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保一方平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3.秉公执法。

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依法管理,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为私情、私利做不合法的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执法不阿、无私无畏、理直气壮、铁面无私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惧强权,坚决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正确的审讯原则和方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主观片面,讲究斗争策略,决不偏听偏信,不搞逼供、指供、诱供。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绝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公正执法。

4.清正廉明。

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人民警察必须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政治本色,发扬勤俭朴素、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做到在困难面前不动摇,坚持高尚情操,为党的事业而安于清贫。

人民警察必须严以律己,洁身自爱,大公无私,自愿献身于公安事业。

要努力克服特权思想影响,勤勤恳恳地在公安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廉洁作风,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干扰,决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捞取好处。

要通过有力措施,向群众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制度,解除群众疑虑,堵塞托人、送礼的后门。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在金钱、美女等酒色财气的诱惑面前不动摇,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一腔忠诚血,两袖清廉风。

5.团结协作。

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以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以局部服从整体。

为了全局的长远利益,必要时还要无条件牺牲局部的暂时利益,决不能置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于不顾,片面强调局部和眼前的利益。

人民警察必须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协同作战的观念。

要服从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保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的协调一致,增强合力,提高对犯罪的打击能力,决不能搞“以邻为壑”。

人民警察必须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尊重彼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不在非原则性问题上斤斤计较,以至影响整体战斗力的发挥。

人民警察必须彼此支持,尽量为兄弟单位、兄弟部门的同志提供援助,提供情报信息,强调信息共享,反对抢功拆台的恶劣思想作风,反对彼此封锁消息,互设障碍,互相掣肘,影响破案质量,削弱打击力度等不良现象。

6.勇于献身。

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忠于本职,安于本分,献身公安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苦为荣,以苦为乐,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抢挑重担,善于开拓进取,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精通本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对敌斗争本领过硬,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大无畏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能文能武,智勇双全。

在对敌斗争中,沉着机警,足智多谋,勇敢顽强,善于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付各种突发情况,妥善处理各种棘手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压倒一切敌人的英雄气概,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为了捍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做到遇苦不避,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勇于献身。

7.严守纪律。

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自觉维护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维护领导权威。

人民警察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保证公安机关的政令畅通,快速反应和协同动作,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决不能各行其事,各自为政,影响队伍的协调统一。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凡是制度要求的,一定不折不扣落实,凡是制度明令禁止的,再对个人有利也绝对不做。

同时,也要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歪曲政策规定精神,搞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那一套不正之风。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人员的保密守则,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到对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的秘密守口如瓶,决不能把了解情况作为炫耀自己的资本,不分场合、对象,随意乱说。

8.文明执勤。

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风。

在履行职责时,对群众态度谦和热情,言辞简明亲切,举止端庄得体,作风严谨正派。

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坚决抵制和克服特权思想,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

决不利用职权占群众的便宜,卡群众的“油水”,决不蛮横无理,以势压人,搞特殊化。

在任何情况下自觉做到不酗酒,持枪不饮酒。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执勤中照章处理问题,不卡压,不刁难,运用礼貌语言,对群众不挖苦,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文明接待群众,热情耐心,不敷衍了事。

对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

人民警察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外部形象,体现出国威、警威,严格遵守警容风纪,做到警容严整,着装规范,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不卑不亢,养成守纪律、讲礼节、有风度的良好作风。

 

第三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一、人民警察的义务

(一)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

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

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

因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离了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二)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干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

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带头去做;

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

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的干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

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人民警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正义、公正的象征,这就决定了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义务。

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利于其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增强其执法的权威性;

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形成;

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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