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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某航空公司已设立了保卫部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分公司无需另行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

13、有派驻空警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无需再配备航空安全员队伍。

14、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1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根据本公司运营实际,确定是否在机上派遣航空安全员。

16、根据民航现有规定,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评估为低风险的航线,可以不派遣航空安全员。

17、航空安全员从事本单位行政工作的,不影响其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计算。

18、由于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涉及公共安全,故该项工作的经费保障应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地方政府解决。

1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建立的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安全保卫工作运行。

20、航空安全员的装备可根据自身实际与工作需要由航空安全员自行配备。

21、航空安全员因个人原因遗失装备器械的,属于个人责任,公司不承担管理责任。

22、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未依法对航空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机长有权拒绝起飞。

23、某航司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抵达,为避免影响后续航班任务,机长可要求航空安全员不对客舱进行安保检查,直接组织旅客登机。

24、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机长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25、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旅客,机长可以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

26、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人采取管束措施的,应先行口头制止。

27、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28、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并不以劝阻无效为前提。

29、航空安全员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前必须取得机长的授权。

30、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机长必要时可请求旅客协助。

31、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机长可直接命令普通旅客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32、机长请求旅客协助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的,旅客可以拒绝。

33、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机长根据需要可以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34、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机长有权中断起飞、实施复飞、改变航向、备降迫降。

35、航空安全员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36、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和航空安全员共同负责。

37、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飞行中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38、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航空安全员的领导。

39、机组成员有权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查验旅客及机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机凭证。

40、除机长和航空安全员以外,其他机组成员无权查验旅客及机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机凭证。

41、机组成员有权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查验旅客的行李物品。

42、机组成员有权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对旅客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43、机组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对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实施安保检查。

44、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检查工作均由航空安全员负责。

45、航空器货舱的安保检查工作由航空安全员负责。

46、航空器的地面监护工作由航空安全员负责。

47、机组成员应当制止XX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或客舱。

48、对于合法进入客舱的人员,均属于有权进入驾驶舱的人员。

49、XX的人员虽不能进入驾驶舱,但其所持有的物品可由机组成员代为传递至驾驶舱。

50、即便是取得授权的人员,在机长要求其退出驾驶舱时,机组成员也有义务协助机长将该人员带离驾驶舱。

51、运输携带武器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遣返人员等任务的飞行中安保措施由机组成员共同实施。

52、飞行中,旅客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时,有义务向机组成员举报。

53、旅客在协助机组成员处置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时,仅服从机长指挥。

5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明确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并纳入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5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可以根据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增派人员。

56、客舱安保检查单属于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必须配备的安保资料,但客舱安保搜查单不是。

57、航空器最低风险爆炸位置若在航空安保手册中载明的,就无需在航空器内配备。

58、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该座位可随机安排。

59、座位的安排应当紧邻过道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固定位置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60、航前协同会由乘务长负责召集。

61、航前协同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飞行中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

62、已经召开了航前准备会的,无需再另行组织、召集航前协同会。

6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执勤日志管理制度。

6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经济舱仅能供应啤酒,以避免机上人员醉酒。

65、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有权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

66、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的人员只要得到机长的允许,就属于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

67、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人员,未经机长允许,也可以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

68、机组成员应当按照机长授权处置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

69、非法干扰行为事发突然的,机组成员无需机长授权即可处置。

70、出现严重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组成员无法与机长联系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71、是否出现严重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在报告机长后由机长确定。

72、机组成员对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处置,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案,移交证据材料。

73、机组成员对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处置,未能收集到证据材料的,无法移交。

74、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并在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给民航局。

75、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但其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未超过0.04克/210升的,不影响其在航空器上履行职责。

76、航空安全员因疾病服用药物而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职责。

7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员在超出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或不符合休息期要求的情况下执勤。

78、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每年组织的飞行中安全保卫实战演练主要是由航空安全员参加,其他岗位可到场观摩。

79、新招录的航空安全员在正式履行岗位职责前,应先经过实习飞行。

80、国家安保教员可以组织新招录航空安全员的实习飞行。

81、航空安全员张某于2021年1月5日自甲航空公司离职,2021年9月15日其向甲航空公司索要飞行中安全保卫培训记录复印件,甲航空公司可以超期为由拒绝该要求。

82、甲航司由于组织航空安全员实习带飞的教员紧张,可安排新招录的航空安全员以自学方式完成实习飞行。

83、甲航空公司为节约成本,为航空安全员配备的装备器械中存在失效的物品,可能面临地区管理局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4、某航司配备了航空安全员队伍,但没有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可能面临地区管理局的处罚。

85、为缓解人员紧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安排“双照”航空安全员在飞行值勤期间同时从事乘务员岗位工作。

86、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87、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88、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具有航空安全员资质的人员。

89、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的行为一概属于非法干扰行为。

90、刘某在搭乘飞机时将双脚放置在前排座椅靠背上,影响了其他旅客乘机,构成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扰乱行为。

91、旅客张某在飞行过程中频繁按动呼唤铃,导致乘务员无暇照顾其他旅客,属于妨碍机组履行职责的扰乱行为。

92、旅客吴某对航司提供的餐食不满,将餐食扔在地上,属于扰乱客舱秩序的扰乱行为。

93、旅客邓某第一次搭乘飞机,乘机组成员不备,前往驾驶舱敲门,意图进入参观的,构成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扰乱行为。

94、旅客李某误将着制服的航空安全员认作乘务员,要求航空安全员为其提供客舱服务的,属于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扰乱行为。

95、旅客王某好交朋友,在飞行中,一直驻足服务间附近与乘务员聊天,属于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扰乱行为。

96、经济舱旅客吕某见后舱卫生间排队人员较多,明知前舱卫生间系为头等舱旅客使用,仍擅自进入并使用的,属于强占公共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

97、旅客郑某在飞行过程中使用手机偷拍航空安全员巡舱活动的,属于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扰乱行为。

98、旅客周某与王某系座位不相邻同行人员,为了便于交流,遂擅自与其他旅客协商换座,该行为属于可能影响配载平衡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

99、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不包括未遂行为。

100、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101、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102、机组成员,是指在飞行中民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驾驶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和其他空勤人员。

10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104、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安排其从事乘务员岗位工作。

105、机长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有权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106、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飞行中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107、机组成员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且不听劝阻的,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

108、旅客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

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时,应当向机组成员举报。

旅客在协助机组成员处置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时,应当听从机组成员指挥。

10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应当紧邻过道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固定位置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10、乘务长负责召集机组全体成员参加航前协同会,明确飞行中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

11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112、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检查由机组成员在旅客登机前共同实施,防止航空器上留有XX的人员和武器、爆炸物等危险违禁物品。

113、根据机上案(事)件处置程序,发生扰乱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管束措施;

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处置措施。

114、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提交给最先降落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提交给起飞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115、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其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6克/210升,或处在酒精作用状态之下,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职责。

116、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考核机制,并为机组成员建立和保存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保存至少24个日历月。

117、航空安全员不再服务于该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将前款要求的培训记录保存至少12个日历月。

航空安全员自离职之日起10个日历月内提出要求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2个日历月之内向其提供飞行中安全保卫培训记录复印件。

118、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间,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

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11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且造成事故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12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规定,安保经费保障未达到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相关要求的,或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由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22、机组成员违反规定,未能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由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五千元以下罚款。

123、航空安全员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携带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24、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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