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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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省公司、市(州)局和县(区)局代理金融业务检查部每年应制定对下级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计划。

各级机构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在遵循有关制度和上级机构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可与同级邮储银行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相结合,合理安排检查时间,避免双方针对同一单位的业务检查时间过于接近,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第七条各级邮政企业制定的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年度计划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检查部门备案。

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也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检查部门备案。

第八条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应以风险为导向。

在检查实施前应进行查前调查并根据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关注数据间的异常变动和关系,查找被查单位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以便制定检查方案。

查前调查主要对拟检查单位以前被检查的情况记录、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等。

对网点的查前调查还应通过电子稽查、会计、出纳、事后监督相关监控岗位和监控系统提取有关数据进行分析,以了解网点的风险状况,对网点检查的查前调查内容见《网点查前调查记录表》(附件2)。

查前调查工作应避免直接到被检查单位开展,同时不应将相关信息透露给被检查单位,以确保调查结果能反映真实情况。

第九条根据查前调查情况,应制定检查方案并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与重点、时间安排等,针对网点的检查还应明确纳入检查范围的选查项目。

第一十条检查计划和方案等应向被检查单位保密。

第二节检查实施

第一十一条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原则上应采取突击检查方式。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的,应在请示检查部门负责人后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但不得透露检查内容。

第一十二条市、州局以上机构的检查人员对网点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双人持有效证件同时进场,其中一人可为被检查网点的上级机构检查人员。

第一十三条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人员的检查权限

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就检查事项如实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证明材料。

2.对网点实施检查时,有权对被检查网点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章证及身份证鉴别仪、智能令牌等相关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所有业务会计凭证、档案、账簿、报表、登记簿和各类系统信息,有权调阅网点的监控录像,有权对网点存放储蓄资金的金库、ATM机和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对检查涉及的保险柜、档案等进行临时封存。

3.有权对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4.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业务制度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其他相关规定授予检查人员的检查权限。

第一十四条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应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延伸范围包括时间、业务、机构等,其中延伸检查的机构包括被检查机构的上、下级管理机构和有业务往来其它邮政内部机构等。

延伸检查的情况应记录在原被检查单位对应的检查内容栏目中,在延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或对原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检查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情况,应单独填写事实确认书,并由被延伸检查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一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延伸检查:

1.现有的证据不能形成检查结论或支持检查结果的;

2.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关注点,需要与相关部门、网点、管理人员进行核对的;

3.接到异常情况举报,需要与相关部门、网点、人员进行核对的;

4.发现与被检查单位相关的管理部门或其他机构有重大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

5.其他需要延伸的情况

第一十六条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工作底稿并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针对网点、县局各监控岗位的常规检查,应按照省公司制定的《贵州省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工作表》(见附件1),将相关检查情况记录在检查工作表中,作为检查工作底稿管理,对于需要检查的内容超出检查表范围的,应将新增检查内容添加到检查工作表中的必查项或选查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一十七条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邮政代理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对检查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检查事项,必须取得检查证据,并填写检查事实确认单,由被查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检查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口头证据、检查事实确认单、影像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它证据。

检查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一十八条检查人员取得到的检查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同时应对检查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检查证据与检查事项相关程度排序;

对检查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检查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

对检查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检查事项的检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检查结论。

第一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对其收集的检查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检查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对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邮政代理金融规章、制度以及对检查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应当在编写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写检查事实确认单(格式见附件3),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证据,向上级管理机构反映。

检查离场前,事实确认单应留给被检查单位一份。

对网点和后台储汇出纳、凭证管理员等的现金和凭证盘查表(见附件4)等应视同事实确认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编写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事实确认单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员不得删改。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编号,检查事实确认单与检查工作底稿、检查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索引号进行关联。

第二十三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查阅的资料应在离场前交还给被检查单位,确需带离的,应带走复印件。

第三节检查结果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整理工作底稿和事实确认单,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条填写《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建立被检查单位的问题档案。

《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同时应保存该表的电子档,以网点、后台各监控岗位为单位分别建立问题汇总台账,县(区)局代理业务检查人员负责本级和上级邮政企业、邮储银行相关检查部门对所辖网点、后台各监控岗位的检查情况及时更新问题汇总表(电子档),并于每月5日前将问题汇总表更新情况报市(州)局检查人员,市州局检查人员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省公司代理业务检查人员,确保各级邮政企业及时掌握辖内机构风险隐患和安防内控情况。

各级邮政企业检查部门要对向上一级机构报送的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编写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

整改通知书必须写明整改事项、整改要求、回复期限等事项。

检查整改通知书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对应的下级机构,并由下级机构组织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检查部门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后,针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提出处罚意见,并代拟《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处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7),经本单位分管理领导批准后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被处罚单位。

第二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整改意见、检查处罚意见的充分性、恰当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检查结束后,检查部门应当撰写检查报告书并寄送被检查单位,检查报告书沿用《邮政业务视察报告书》格式(见附件8)。

各级邮政企业检查人员在同一次检查工作中,对代理金融业务和邮政电子商务类业务同时纳入检查范围的,对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的报告书和电子商务业务检查报告书合并撰写。

在检查报告书中,检查部门只对所检查的事项发表检查评价意见,对检查过程中未涉及、检查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检查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检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检查报告书撰写完成后,应征求被查单位的意见。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书有异议且有证据支持的,检查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给予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检查报告书。

第三十条检查部门应将经本单位领导签发的检查报告书、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处罚意见书等,在领导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达)被查单位。

第三十一条各级邮政企业应在收到上级机构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有异议的,提交说明材料及证据,检查部门应予以核实。

超过时限未说明的,视同无异议,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十二条检查整改通知书的接收单位(以文件上所列的接收单位为准)应按要求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向检查部门回复《整改回单》(格式见附件9),回复单位分管领导(网点为支局长)应在整改回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网点加盖日戳)。

第三十三条在回复整改情况时,应逐项列明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未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的问题,应列明未落实的原因、制定的整改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级邮政企业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结果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给上级机构检查部门,对邮储银行下发的整改通知,整改单位在上报整改结果时主送邮储银行,同时抄送上级邮政企业检查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收到上级机构的检查处罚意见书后,若无异议,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向上级检查部门寄送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处罚回单(见附件10)。

第三十六条检查部门收到被处罚单位寄送的检查处罚回单后,应当逐项进行复核,并与检查部门所在机构的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第三十七条各级邮政企业要按照应定期将下发检查通报,并抄送上级检查部门、同级邮储银行审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

检查通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

2.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3.检查结果总体情况

4.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5.检查整改要求。

第四节后续跟踪检查

第三十八条检查部门收到整改回单后,应逐项审核。

对未按规定时限回复的整改回单,检查部门应及时进行书面催办。

对催办后仍不回复的,检查部门应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检查部门应对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可采取组织专门的复查方式,也可以在以后的常规检查中进行复查。

第四十条检查人员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屡查屡犯的问题,或被检查单位回复整改但实际未整改的问题,应如实向检查部门负责人反映。

第四十一条被检查单位相关责任部门不能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消极抵触致使风险隐患得不到消除的,检查部门应专题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节检查资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应归档的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资料包括:

1.检查计划、检查方案;

2.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内容工作表)、现场检查收集的各类原始资料和复印件等;

3.事实确认单、现场检查记录表、问题汇总表、整改通知书、处罚通知书,整改回单和处罚回单等;

4.检查通报。

第四十三条邮政代理业务检查资料的归档保管应按照:

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其中各类资料应遵循: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各类检查资料的归档顺利具体如下:

1、结论类文件材料:

包括检查报告书、整改通知书、整改回单、检查处罚意见书、检查处罚回单等,采用逆检查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2.证明类文件材料:

包括检查事实确认单、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盘存表、原始资料证据、检查工作底稿等,以事实确认单在前,其它附件按重要程度排序;

3.立项类文件材料:

包括上级机关及本局的有关文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领导批示、检查实施方案、查前调查记录、检查通知书等,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4.备查类材料:

所有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它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第四十四条各级邮政企业检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档案的管理工作。

在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人员应将资料整理装订,交本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有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检查部门档案保管人员应建立检查档案管理登记簿。

对相关部门或人员调阅档案应做好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调阅人、调阅时间、调阅内容、档案归还时间等。

第四十六条各级邮政企业检查部门对检查档案的保管时限不得超过一年,保管期到后,应建立移交清册,及时将检查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第四十七条邮政代理金融业务检查档案中涉及违规经营行为、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资料应永久保存,其他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检查部门可视实际情况延长保管期限。

相关检查档案的保额期限应由检查部门根据档案属性和内容的重要性确定,需要延长保管时间的,应在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清册上进行注明。

第四十八条检查档案销毁时应建立档案销毁清单,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后监督销毁。

第四章代理金融业务检查的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各级邮政企业代理金融业务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完成检查工作,并对实际检查内容的检查结果负责。

第五十条各级邮政企业检查部门负责人应监督本单位检查人员履职情况,对未按规定完成检查工作的,应要求改正。

第五十一条对各级邮政企业未按规定内容完成检查工作且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处罚,或调离检查岗位。

第五十二条各级邮政企业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培训、转岗;

6.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省公司对各市(州)局检查部门和检查人员就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检查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实行“按年考核通报、年终总评”办法,对先进单位以及工作成绩显著的检查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市(州)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省邮政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工作表

2.网点查前调查表

3.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事实确认单

4.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盘存表

5.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6.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整改通知书

7、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处罚意见书

8、贵州省邮政业务视察报告书

9.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整改回单

10、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处罚回单

附件2:

网点查前调查表

被调查机构:

调查日期:

编号:

序号

调查项目分类

调查项目

通过管理机构发现网点异常情况或关注点

1

储蓄会计

库存现金留存情况

 

2

大额预约情况

3

缴拨款在途情况

4

长短款挂账情况

5

外部支票受理

6

空白凭证请领、入账

7

事后监督

大额取款

8

取消、冲正

9

挂失业务处理、核保

10

差错处理

11

经营管理

辖内网点异常经营数据异常波动

12

岗位轮换情况

13

电子稽查

预警信息

14

内部(业务、会计、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15

外部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16

其他

调查人员签字:

注:

1、本表为可选用的工作底稿。

2、查前调查的项目还可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增加

附件3:

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事实确认单

**邮确字****年第**号

被检查单位:

索引号:

SS**号

被检查部门

被检查岗位

事实

证据索引号

工作底稿索引号

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被检查岗位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月

附件4:

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盘存表

被检查机构或尾箱:

检查日期:

现金及银邮对帐

项目

现金轧账单结存

实际结存

差额

储蓄现金

ATM现金

保险现金

代收中间业务现金

国内汇兑现金

合计

银邮对帐

单位账面余额

银行账户余额

重要空白凭证

种类

轧账单结存数

活期存折

零整存折

整整存单

特种存单

通知存款

定期一本通

个人存款证明

生肖卡

绿卡通卡

绿卡通副卡

绿卡国际卡

淘宝卡

基金交易卡

保险单据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6:

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整改通知书

×

检查改字×

年第×

邮政局:

我局检查部门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局所辖×

网点、×

网点、县局XX岗位……,进行了代理金融业务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请你局针对上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督促上述网点和部门整改落实,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结果报告我局。

整改通知发出单位负责人:

(签字)

整改通知发出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7:

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处罚意见书

****邮代查罚字****年第**号

****邮政局:

****代理业务检查部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局邮政代理业务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有违规行为。

现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处罚意见,请你单位在收到此意见书10日内将罚款交到****局财务部。

被处罚单位/相关责任人

处罚原因

处罚依据

(列明条款)

处罚金额

(元)

一、

单位

1.

二、

责任人

(大写)

签发人:

XX邮政局(公章)年月日

附件8:

省邮视1表:

邮政业务视察报告书

被查单位:

  视察员:

  编号:

 年第  号

被查部门或岗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月 日

检查项目:

检 查 情 况 及 存 在 问 题

 一、代理金融类业务:

(一)检查情况:

……

(二)存在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类业务:

整 改 要 求

被查单位意见

领导批示

 限期整改日期:

  年  月  日前    回复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整改回单

检查改回字×

局(与整改通知书发出单位名称表述一致):

你局检查部门于×

年×

月×

日对我局×

部门……(与整改通知书的检查网点名称表述一致)进行了检查,并发出×

号整改通知书。

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整改情况

二、已整改的问题

三、未整改的问题及原因

四、未整改问题的整改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整改回复部门负责人:

整改回复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10:

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处罚回单

**邮代查罚回字****年第**号

*****邮政局:

我局已按照****罚字****年第**号《贵州省邮政代理业务检查处罚意见书》要求,对**单位、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元。

罚款已于年月日上交****局财务部。

(未按通知单要求处罚的应列明,并说明未处罚原因)。

(上报处罚回单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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