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评分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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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量化评分表Word文档格式.docx

供水人数:

水源类型:

沉淀池类型:

数量:

过滤池类型:

清水池数量:

个总容量:

清水池材质及内壁涂料:

制水工艺流程:

项目

卫生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检查结果

得分

卫生许可

信誉度

(2分)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不得擅自伪造、涂改、转让卫生许可证。

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进行公示。

※※

1、无有效卫生许可证,不予评定等级;

未按期进行复核,不予评定等级;

伪造、涂改、转让卫生许可证,不予评定等级。

合格□

不合格

过期□

伪造□

涂改□

转让□

未按期复核□

2

2、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未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进行公示的,扣2分。

合格□不合格□

体检培训个人卫生

(8分)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3、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或已过期,不予评定等级。

抽检人数:

持证人数:

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6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有1人无培训记录或培训不合格者扣2分,扣完为止。

合格□

不合格□人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良好(不在生产场所吸烟、不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不合格扣2分。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16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供水单位应在水源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防护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4

6、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不合格扣4分。

7、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擅自作为供水水源,扣4分。

8、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不予评定等级。

无检测报告□

水质不合格□

9、水源地未设置固定的告示牌或无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扣4分。

10、防护范围内有污染源,扣4分。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64分)

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2※

11、未经卫生部门审查验收,新建、扩建饮用水供水项目或擅自改变原有的建筑设计、布局流程和各项设施。

符合其中一项扣2分。

不合格不予评定A级。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上墙。

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

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厂区环境良好。

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应配备在线监测仪,以保证投药计量准确。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消毒剂能根据水质情况投加,有投加消毒剂和净水剂的记录。

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

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12、无分管领导或无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扣4分。

无分管领导□

无管理人员□

13、备有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不合格扣2分。

14、未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上墙,扣4分。

未建立□

未健全□

未上墙□

15、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扣4分;

卫生管理档案未健全,扣2分。

16、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

生产区外围、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30米范围内无生活居住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垃圾、粪便、废渣堆放、无污水渠道,不合格扣4分。

无明显标志□

有生活居住区□

有渗水厕所或渗水坑□

堆放污染物□

铺设污水渠道□

17、厂区道路硬化,空地绿化、平整、无露土,环境整洁、无死角,有专人负责。

不合格扣4分。

18、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合格者不予评定等级。

不满足工艺要求□

无消毒设施□

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

19、未配备在线监测仪,扣4分。

20、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未密封,扣2分。

21、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不予评定等级。

22、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管网加强质量管理,有定期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文字记录,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扣4分。

23、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经严格冲洗、消毒,并经水质检验合格通水,有清洗记录、检测报告,不合格扣4分。

无清洗记录□

24、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安全评价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扣4分。

卫生许可批件□

安全评价报告□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5、购入的涉水产品未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混杂存放,无登记,扣4分。

26、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不合格者扣4分。

通风不良□

无应急设施□

无防止二次污染措施□

27、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不合格扣4分。

无防毒面具□

28、无消毒剂和净水剂的投加记录,扣2分。

消毒剂记录□

净水剂记录□

29、贮水设备未定期清洗和消毒,无清洗消毒记录者,扣4分。

30、生产过程中各工艺参数有专人记录,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不合格扣4分。

31、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者不予评定等级。

污染事件防范于报告处理(16分)

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

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

32、制订切实可行的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报告制度□

应急预案□

33、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不合格扣4分。

未制定措施□

未落实措施□

34、发生水质污染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不合格扣4分。

35、发生水质污染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相关规定报告,不合格扣4分。

水质检验(36分)

应按规定进行生活饮用水检验。

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

应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应有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

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应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要求。

36、未按水质检验要求开展水质检验,不予评定等级。

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7、未建立水质检验室,不予评定等级。

6※

38、未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扣6分。

无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不足□

3※

39、应有经专业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不合格扣3分。

40、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又未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予评定等级。

41、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合格扣2分。

42、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不符合CJ/T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要求,扣4分。

检验项目□

检验频率□

43、无水质检验记录或缺失者,扣4分。

水源水记录□

出厂水记录□

末梢水记录□

44、水质检验未实行质量控制,扣4分。

45、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合格扣4分。

未报送□

未及时报送□

9※

46、检查本年度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要求项目齐全,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应合格。

无检验报告□

检测项目不全□

不合格指标

填表说明:

1、带※※的项目为必备项目,不合格不予评定等级。

2、带※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如该项不合格,则不能评定为A级。

3、可以有合理缺项,但需标化。

应得分=142—合理缺项分,实得分=142—合理缺项分-扣分,标化分=实得分÷

应得分×

100。

4、标化后得分为90分以上者(含90分),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标化后得分为70分以上者(含70分),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标化后得分为60分以上者(含60分),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标化后得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

5、“评分内容”各单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签字):

卫生监督人员(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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