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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改变管辖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按原路返回),也可以自行侦查。

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建议

两次为限,法院应当延期审理

法院建议

1.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人民法院发现影响量刑的情节有遗漏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主体

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期限计算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撤诉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十九、第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

上诉的主体

独立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非独立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必须经过被告人本人同意才可上诉)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中,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抗诉的主体

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请求抗诉的主体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被害人只能对一审判决请求抗诉,而不能针对一审裁定请求抗诉

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

十日

不服裁定:

五日

①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②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是:

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

③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一并审理,一并计算)

④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上诉、抗诉的撤回

撤回上诉、抗诉的时间

应否审查

第一审裁判生效时间

上/抗诉期限内

不需要审查、应当准许

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上/抗诉期限后

应由二审法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准许撤回上诉的,第一审裁判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

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事实+法律适用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

只有刑事部分上诉的

民事部分独立生效

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刑事部分继续按二审程序审理。

只有附带民诉上诉的

刑事部分独立生效

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公诉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可以加刑。

自诉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自诉人也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加刑。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它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它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或自诉人对刑事部分并无意见,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不得加刑。

二审对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调解、和解: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反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注意:

没有调解,而是直接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审的审理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直接改判

应当改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可以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①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②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③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二十、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必须逐级上报,不能越级)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复核的审判组织:

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数罪并罚案件的复核

一人有两罪以

上被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

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一案中两名以上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死缓案件

①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死刑案件

①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③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④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的启动主体

终审法院自身启动再审程序

(院长+审判委员会)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指令再审或提审)

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上级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含最高法院)生效裁判,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抗诉。

注意:

如是死刑案件,则核准法院视为终审法院。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抗诉的对象不同

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抗诉的权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法院的一审裁判提出二审抗诉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抗诉

接受抗诉的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抗诉的期限不同

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出没有规定期限

抗诉的效力不同

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抗诉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再审的审理程序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新增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补充材料后再次抗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指令再审的程序要求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新证据的含义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指令再审的适用程序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撤回抗诉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中止审理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终止审理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判决书的送达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二十二、执行程序

执行的主体

执行主体

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

监狱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

看守所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

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

其他刑罚(包括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死刑的执行停止的情形

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

①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②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及监督

在交付执行前

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缓刑、假释的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①第一审法院,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

②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时间

罚金刑

可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

没收财产刑

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执行顺序

①先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再执行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

②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终结执行的情形

①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②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④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免除罚金的;

⑤其他情形。

执行回转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

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罚金的减免程序

1、理由:

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2、申请:

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

3、执行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①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准予减免;

②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十三、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外国被告人的特殊诉讼程序

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

费用自理。

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

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但是被告人近亲属或监护人的除外

二十四、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证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规定外,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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