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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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名称

批准号

经费类别

项目财务账号

项目(课题)负责人

起止时间

联系电话

 

序号

预算科目名称

原预算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金额

调整事由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所在二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科技处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公章)

备注:

1.此表一式三份,科技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各一份,经费调整方案说明填附表2。

2.预算调增或内容变化较大,需作出相关性和必要性的详细说明,并提供支撑材料。

附表2

经费调整方案说明

一、调整方案

二、后续开支方案

三、经费预算调整的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经费调整说明:

重点说明所调科目经费的调整理由,包括主要任务、经费需求、测算依据等。

附表3

预算调整专家组论证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专项经费 

(万元)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合作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申请预算

调整事项

专家组意见

结论:

□同意

□不同意

专家签名:

年 

附件清单

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委和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规定设置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组成,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以直接提取的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间接费用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间接费用分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费用。

(一)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检查等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按到校间接费总额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按间接费用的20%提取管理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社科项目按间接费用的3%提取管理费。

2.其他国家部委、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有管理办法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若无规定的,以到校经费数5万元及以下的按间接费的10%提取管理费,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的按间接费的20%提取。

(二)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为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不再有比例限制(原预算有比例限制的按原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学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与考核办法,提出绩效发放分配方案,经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间接费用的管理

间接费用实行学校(包括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项目所属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做好间接费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科技处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的申报、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审核和监督。

(三)人事处负责对项目负责人绩效分配方案和发放清单进行登记、备案,配合财务处做好绩效的发放和监督。

(四)项目所在二级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保障、组织项目实施过程考核,审核绩效分配方案和发放清单,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完成间接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附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中间接费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项目绩效支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作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包括:

(一)国家、部委及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在间接费用中预算的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所安排的相关支出。

(二)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激励支出。

第三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对象需参与了项目的实际工作,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做出了具体贡献。

发放的对象以任务书、合同书或者原始申报书列明的项目组成员为准;

未明确项目组成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参与项目研究的实际成员确定。

第二章绩效考核管理

第四条项目绩效支出,按照“先考核,再发放”的原则进行,尊重项目参与人员劳动,体现研究人员的贡献,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依据项目任务书所设定的论文、著作、专利、获奖、人才培养以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关键性指标,并应考虑项目进展情况、经费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实际效果等。

第六条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安排实施,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提供考核依据材料,学校所属的二级单位负责监管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财政科研项目考核根据结项情况分成四类。

(一)按期结题项目,是指按目标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截止期限内完成结项的项目。

(二)逾期结题项目,是指超过目标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截止期限后完成结项的项目。

(三)终止执行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终止继续执行的项目。

(四)被撤销的项目,是指因违反学术道德、财经纪律等,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销的项目。

第三章绩效发放管理

第八条财政项目科研绩效支出的额度按实际批复预算及规定比例执行计提核定,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额度。

第九条财政科研项目绩效发放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分类管理。

(一)按期结题项目,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发放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70%;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发放剩余部分。

(二)逾期结题项目,项目结题验收之前,发放不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70%;

项目剩余绩效不予发放,由学校统筹管理。

(三)终止执行项目,项目剩余绩效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撤销的项目,已发放的绩效需要退回,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横向项目的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要求并结合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发放,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完成情况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表》(附后),制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附后),提出发放申请,经所属二级单位同意,经科技处审批后,报人事处登记、备案,最后由财务处实施发放。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人事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表1

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表

项目类型

□纵向 

□横向

项目执行期

起:

止:

项目

财务代码

项目绩效

考核阶段

□中期

□完成

申请科研

绩效金额

小写:

大写:

项目任务设定的关键指标

项目执行情况

简介

(主要包括指标的完成情况、研究人员的工作量以及绩效分配情况等)

信誉承诺

所在二级单位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科技处

月 

重庆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

姓名

二级单位

一卡通号

(校内人员)

发放金额

(单位:

元)

本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

二级单位负责人:

人事处负责人:

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促进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更好地服务地方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以及由地方政府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取得的科研经费。

学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或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政府财政拨款科研项目而从项目牵头单位分配转拨取得的经费作为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以重庆交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每个横向科研项目须单独建户立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科技处负责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利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固定资产管理。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和经费履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项目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并保障项目实施。

第六条对项目金额大于500万元或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合同,须由学校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项目如需外协科研须签订科研合同。

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协科研的按合同据实办理。

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外协科研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外协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40%,外协科研合同经费大于100万元的须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如果受委托方存在过失,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如果委托方存在过失,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与科研管理部门应共同维护学校利益,追究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内容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委托方出具正式结题证明或合同虽未完成但双方同意终止并签署终止协议,可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要求或合同约定需要进行经费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科技服务的实际需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五个科目编制,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委托单位。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不要求进行经费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主要实行合同管理,可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五个科目,具体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

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业务接待费及其它业务费。

1.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以及试验测试活动中发生的可以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油)消耗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田野调查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和交通等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数据采集费: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培训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业务接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

业务接待费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经费(扣除外协经费)的5%,其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0.其它业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科研业务费。

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实验室维护和维修、邮寄费、税费等相关费用。

(二)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外协费:

是指委托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和加工设备等的费用。

(四)人员经费包括:

绩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绩效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激励支出。

2.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科研财务助理、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工资和社保等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应当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并对其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3.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费:

是指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

项目管理费在经费入账时全额提取。

第十四条人员经费按照委托方认可的预算执行,无预算的人员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外协经费)的60%。

第十五条项目绩效发放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与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经费的取得和费用支出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

各单位取得科研经费时必须到学校财务部门开具合法的票据(包括发票和结算票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具、购买、自制票据。

报销费用时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七条规范经费支出管理,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

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发放给个人的科研绩效、劳务性费用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仪器设备和材料采购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由学校代购的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填写《实验设备代购申请表》,经委托方和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合同印花税应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符合减免增值税条件的须持科技部标准格式合同在国家技术合同登记站申报登记。

第十九条支付外协费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合同、经费预算表、外协合同及其它材料,经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委托校内单位进行检测化验、加工等产生的费用,须提供测试内容、品名和单价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审签后,交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内部结算。

第二十条准备结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

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项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备付款项。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项后3个月内到科研管理部门领取项目结账通知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监管;

积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实施监督检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科技服务经费的使用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对项目研究过程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如学校有相关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执行;

如学校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则另行研究确定或通过书面行使解释权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科研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申报表

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预算金额:

经费来源:

填表时间:

重庆交通大学科技处

基本信息

采购部门

预算金额

经费来源

资金账号

申请理由

(可另附附件)

项目负责人签字: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签字

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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