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启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就业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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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凡属于试行范围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即核发“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
试点城市根据工作量,可在试点期内从小型载客汽车开始分期实行。
已经领取了“九二”式号牌的机动车暂不换领“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
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可换领“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
试点期间,“二00二”式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均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式样暂不变动。
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和式样、示意图见附件一。
ﻪ
三、加强对“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统一管理。
为了保证“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的统一性,提高号牌的防伪性能,防止伪造和违规制作号牌,对“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的专用选号软件、专用原材料、专用设备和号牌半成品实行“统进统出”的管理模式。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订购号牌专用原材料、印制加密条形码和研制、安装专用选号软件、加密号牌资源数据库及其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系统连接等工作;
试点城市所在省的公安交警总队负责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生产、管理以及统一订购本省所需号牌专用原材料、号牌专用设备等工作;
试点城市的车辆管理所负责号牌现场制作、废品销毁管理等工作。
“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一律实行现场制作制度,只有在机动车登记各项审核、检验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现场制作程序。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和号牌制作岗位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严格按照《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附件二)规定的职责和事项,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号牌质量。
要严肃纪律,各地不得擅自进入或修改专用选号软件和号牌资源数据库,不得通过虚假注册登记等手段预留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流失专用原材料和号牌半成品等。
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岗位责任人和车辆管理所领导的责任。
ﻭﻪﻭ
ﻪ 四、严格执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选号和核发程序。
此次试行的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使用同一号牌资源数据库和同一号码序列。
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附件三)的规定,可自主编排三组号牌编号,车辆管理所将三组号牌编号按先后顺序输入号牌资源数据库进行唯一性检索。
经检索确认该号牌编号尚未被使用的,即确定为该机动车的号牌号码。
机动车号牌号码一经确定,即自动进入计算机机动车登记系统,任何人不得更改。
对三组号牌编号均已被使用的,允许再编排三组号牌编号进行检索确认。
如仍均被使用或机动车所有人放弃自主编排号牌编号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过选号系统自动生成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号牌号码确定后,车辆管理所要当场核发。
ﻭﻪﻭﻭ已核发“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办理过户登记、转出登记、注销登记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原号牌。
收回号牌的号码必须经过12个月后才可重新使用。
ﻭﻭﻪ五、做好启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的宣传工作。
启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工作和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试点城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发布关于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的公告,让群众了解启用“二00二”机动车号牌对于加强机动车管理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意义,认识新的号牌核发方式的公平、公正性和新的号牌号码编排规则所体现的照顾公民个人意愿的思想。
要让机动车所有人知道自主选择号牌的车型范围和具体方法。
要向社会宣传号牌的所有号码全部向社会开放,公安机关不预留任何号码,并为此采取了技术性、制度性措施,欢迎群众进行监督。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注意正确引导舆论,避免误导性宣传。
同时,要将“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的有关内容传达到全体民警,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号牌式样、特征等有关内容,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ﻪﻭﻭ六、严格执行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
试点期间,“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以及行驶证、固封螺钉、照片等收费标准仍按照现行的“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ﻭ七、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由于“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在试点城市同时使用,各地要注意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要为在全国范围启用“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积累工作经验。
试点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交通管理局。
ﻭ 附件:
ﻭﻭ
一、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
ﻪﻭ
ﻪ二、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
ﻪ 三、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
ﻭ公安部
ﻪﻭﻭ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色、适用范围ﻭﻪ
序号种类 外廓尺寸mm颜色 数量 适用范围1大型汽车号牌360×
150 黄底黑字黑框线2大型载客汽车,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其他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2小型汽车号牌360×
150蓝白彩底黑字黑框线2 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其他汽车。
3 摩托车号牌 210×
150黄底黑字黑框线 1普通摩托车4 轻便摩托车号牌210×
150蓝白彩底黑字黑框线1轻便摩托车
ﻪ附件二:
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试行的“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制作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号牌制作的统一性,提高号牌的防伪性能,防止号牌专用原材料流失,制定本规定。
ﻭﻪ
ﻪ第二条 制作号牌的工艺流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ﻭﻭﻪ
(一)半成品加工:
预先制作贴有号牌专用底膜且没有任何字符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ﻭ
(二)印制面膜:
在车辆管理所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控制号牌印制设备在透明面膜上印制号牌号码、VIN码(车架号)和加密码等字符;
ﻭ
(三)冲压:
将面膜贴覆在半成品牌板的底膜上,冲压边框成型,制作成平面字符的号牌。
ﻭﻪ第三条号牌的制作管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各地车辆管理所按照专用原材料、专用设备、专用选号软件和半成品、成品的管理事项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职责:
ﻭﻪﻭﻭ
(一)负责号牌专用原材料和专用设备的质量监督、技术支持和供应保障等“统进统出”工作,对半成品生产中心和号牌制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半成品生产中心进行验收,抽查号牌制作成品质量;
ﻪ
(二)统一购进符合号牌技术要求的号牌专用原材料;
研制加密条形码的印制软件并加装到生产厂商的印制设备上,派人员到现场监管并负责组织加密条形码的加工印制;
ﻭﻭﻭ(三)统一购进制牌专用设备,研制、组织加装号牌特殊字库和控制印制驱动等接口软件模块;
ﻪ(四)研制专用选号软件,建立安装“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资源数据库,编制相应的加密软件和选号接口软件模块;
ﻭ(五)负责各省、直辖市号牌专用设备和专用原材料的统一发放,并对发往各省、直辖市的号牌专用原材料序列号段、数量和专用设备的机身号码及数量进行登记;
(六)建立号牌制作信息的备查制度,每季度将各地车管所的号牌生产、号牌专用原材料使用、废品销毁等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ﻭﻭ (七)根据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的书面定货需求,组织向生产厂家定货,向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发货。
ﻪ第五条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的职责:
ﻭﻪ
(一)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地区有关号牌制作、发放的管理规定;
(二)确定并授权一个单位集中生产号牌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ﻪ(三)登记发往各地车辆管理所号牌专用原材料的序列号段和数量,并将序列号和数量在分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备案;
ﻪ(四)每月10日前将本省、直辖市号牌生产、设备使用、专用原材料信息和废品销毁等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备案。
ﻭﻭﻪ(五)根据各车辆管理所的书面定货要求,向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统一定货,并向本辖区各车辆管理所发货。
ﻪ第六条各车辆管理所职责:
ﻭﻭ
(一)负责号牌的现场制作;
ﻭﻪﻭﻭ
(二)对号牌半成品铝质牌板、专用原材料的保管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号牌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的登记和销毁,并于每月底将号牌生产、专用原材料信息、废品销毁信息上报本省交警总队;
ﻪﻭﻭ(四)根据号牌需求情况向交警总队提出定货申请。
ﻭﻭﻭ第七条号牌专用原材料、号牌的半成品铝质牌板和号牌成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号牌专用原材料不得挪做它用,不得向社会流失。
ﻪ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ﻪ
(一)专用原材料:
是指生产并加工有专用图形暗记的号牌专用反光底膜,以及实施现场监管并印制加密条形码的号牌印制面膜和专用色带。
(二)专用设备:
是指加装号牌特殊字库和控制印制驱动软件的印制设备。
ﻪ(三)专用选号软件:
是指具有符合号牌号码编排规则的专用选号软件,与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号牌专用设备关联,具有读取机动车登记系统中车辆识别代码(VIN码)或车架号码,生成号牌打印指令,反馈印制面膜原材料序列号到机动车登记系统等功能。
ﻪ(四)半成品:
是指预先制作贴有号牌专用底膜且没有任何字符的半成品铝质牌板。
ﻭﻪﻭﻭ(五)印制面膜:
是指通过专用设备能够印制机动车登记编号、VIN码和加密码等字符的透明的号牌保护面膜。
ﻭ第九条各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各地车辆管理所和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要加强对号牌专用设备、专用原材料的登记、监督和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对造成号牌专用原材料流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三:
试行“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试行的“二00二”式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登记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执法的准确有效,方便群众选择体现个性意愿的机动车号牌,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号牌。
规定号牌号码的排列方式、字符种类、位数及其组合方式。
ﻪ第三条机动车号牌号码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和号牌编号组成。
汽车类号牌号码为上下两排结构,上排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下排是号牌编号;
摩托车类号牌号码为左右结构,左侧是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右侧是号牌编号。
ﻪ第四条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字符位数为2位,分别由汉字和英文字母组成。
汉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英文字母是车辆管理所的代号。
ﻪ汽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上方正中,汉字和英文字母横向排列;
摩托车类号牌号码的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位于号牌左侧,汉字和英文字母纵向排列。
ﻪ第五条 号牌编号字符位数为6位,由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
阿拉伯数字从0到9共10个,英文字母从A到Z共26个。
ﻪ 第六条汽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单行排列,中间用“●”和“━”标记分断。
“●”表示前号牌,“━”表示后号牌。
摩托车类号牌编号字符为三位加三位结构,横向双行排列,每行三位编号字符。
ﻭﻭﻪ 第七条号牌编号字符的自主编排组合方式共分下列3种,为三位加三位结构,不得缺位:
ﻪﻭﻭ
(一)3位英文字母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
ABC●123;
ﻭﻭﻭ
(二)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英文字母,如:
123●ABC;
(三)3位阿拉伯数字和3位阿拉伯数字,如:
123●456.第八条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4种号牌,使用同一号牌资源数据库和同一号码序列。
ﻪ第九条号牌编号中不得使用三位相同的英文字母或三位相同的阿拉伯数字。
如:
AAA,111.ﻭﻭﻭﻭ
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ﻭ文号:
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
ﻪ发布日期:
2003-4-24ﻭﻪ执行日期:
2003-4-24ﻭ生效日期:
1900-1-1
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2001年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47号)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版)的有关要求,陆续开展了以气瓶产权改革为基础的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试点工作。
为彻底查清全国在用气瓶数量,强化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3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ﻭ 一、普查整治目标和要点ﻭﻭﻭﻪ
(一)普查整治的目标ﻭﻪﻭﻭ通过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
整治的目标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
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率高,检验率低,“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的一系列问题。
ﻪ
(二)普查整治要点
ﻪ1、以充装单位为依托,查清在用气瓶的数量,完成在用气瓶的数量普查;
ﻭﻭﻭ2、对在用气瓶进行检验治理,做好到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或监督进行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ﻭ3、探索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监察对象的气瓶长效安全监管机制。
ﻪ(三)进度要求
2003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开展试点。
2003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ﻪ200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1/3的市(地)完成氢、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项普查整治工作,力争2004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全国的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ﻭ二、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包括盛装永久气体的无缝气瓶和盛装液化气体的焊接气瓶,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溶解乙炔气瓶,不含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非包装气瓶和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等特殊气瓶。
普查整治的重点是氢、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的重点单位是小型的私营、个体充装单位。
ﻪ三、整治依据
ﻭﻭﻪ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ﻪﻭﻭﻪ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ﻭﻪ
(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ﻭﻭ
ﻪ(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ﻭ
ﻭﻪ(五)《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ﻭ
ﻭ(六)相关气瓶标准ﻭﻭﻭﻪ四、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ﻭﻭ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证进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在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任务,并定期督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各市(地)级局应定期向省级局报告工作进度,省级局应对普查整治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
(二)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
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积累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经验,以全面推进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
要充分依托气瓶充装单位,重视发挥气瓶检验机构、经销机构和使用单位的作用。
与此同时,要抓紧对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含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考核,促进充装单位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ﻪﻭﻭﻪ(三)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助。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做法等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要积极与当地安监、经贸、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和协助,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整体推进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宣传,推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
各地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向气瓶充装单位、经销单位、检验机构和广大用户宣传在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动员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气瓶的普查整治工作。
ﻭ 五、普查整治工作步骤和方法普查整治工作可以按下列要求分步骤进行:
(一)产权改革。
产权改革主要是实现气瓶充装单位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
无足够自有气瓶的充装单位,不得继续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收回其充装资质证书。
气瓶充装单位应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所充装气瓶的产权,目前用户拥有产权的气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以适当方法将产权转移至气瓶充装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气瓶用户将气瓶无偿交给气瓶充装单位。
(二)普查摸底。
普查摸底主要是充装单位查清本单位已完成产权改革的气瓶数量,并核查《产品合格证》或气瓶制造(钢印)标志,核查在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或气瓶定期检验标志,摸清充装气瓶的安全状况,对未超期气瓶可直接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充装单位钢印标志(无法打钢印的气瓶可用其他方法作出永久标志,下同)。
具有充装资质的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标志由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并对外公布。
ﻭﻪ(三)检验治理。
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期未检的自有气瓶送至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后,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志和打钢印标志;
对经检验报废的气瓶集中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
(四)建档登记。
建档登记主要是气瓶充装站对拥有产权的合格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档案包括:
气瓶编号、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验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托管气瓶产权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填写《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见附件1),上报市(地)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由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填写《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六。
普查整治工作的几项具体要求
ﻪ
(一)气瓶充装单位有责任向瓶装气体用户提供气体包装气瓶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充装单位应对气瓶的使用安全负责。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并做到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
一经发现充装单位充装了本单位无档案的气瓶,依据有关规章进行处罚。
ﻪ
(二)气瓶检验机构要配合此次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气瓶标准的规定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特别要对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避免重新流入使用。
ﻭﻭﻭﻪ(三)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强化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ﻪ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充装进行整顿。
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取消其充装资格。
ﻭﻭﻭﻪ(四)鼓励规模化经营和联锁经营。
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气瓶充装单位,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可由充装单位设立气瓶检验站检验自有气瓶或由充装单位自主选择气瓶检验站送检气瓶,放宽对联锁经营的充装单位的自有气瓶运输距离的限制等,以推进气瓶监管新模式的建立。
ﻭﻭﻪ(五)托管气瓶是气瓶产权改革的过渡形式,托管气瓶虽不属于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范畴,但负责托管的充装单位必须对托管气瓶的安全和维护保养、送检全面负责。
托管气瓶必须有负责托管的充装单位钢印标志。
自此次普查后,对不能进行产权转移的气瓶不再进行托管,对已经托管并由充装单位建档登记的气瓶,要在与原产权所有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逐步向充装单位自有气瓶过渡。
ﻭ(六)对瓶装气体气瓶的经销单位,如地方、规章没有规定,则不再进行经销单位资质的行政审批。
瓶装气体气瓶经销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由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试点的基础上,推广气瓶产权改革工作经验,全面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ﻪ各省级局应于5月底前将本省今年计划完成气瓶普查整治的市(地)名单报总局锅炉局,并定期向锅炉局报告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
1.在用气瓶普查登记表(略)ﻭﻭﻭﻪ2.在用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略)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ﻭ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