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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季召开一次安全专业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安全问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加强事故防范工作。

对在用的威胁公众和职(民)工安全的危险性较大设施、特殊设备、特种工种(机、车、爆破、电工等)、场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坚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狠抓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对事故隐患的处理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后应严格验收,及时查处“三违”现象等违章行为。

加安全标志管理,确保安全标志明目显眼。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对职(民)工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民)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

强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宣传教育覆盖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十六条做好职(民)工劳动保护工作。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对特殊工种应采取特殊劳动保护。

严禁使用童工,工地不准使用聋、哑、残、老民工。

第十七条严格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凡属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严格按国家有关事故统计规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第六节安全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安全专项经费的提取

1、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在本公司推行工程项目安全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2、所谓安全专项经费,是指项目部以保留金形式将项目一定比例的工程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项目的安全防护设施购买、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投入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预备专项资金。

其数额以承担的工程量为基数,按1%的比例收取,在工程款中扣留,公司按同样比例进行投入。

第十九条安全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1、在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但建设工程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项目部先行另外支付。

确需动用安全专项经费专户资金的,经公司批准同意后,方能动用。

2、若施工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施工队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安全专项经费中的40%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如不能满足要求,不足部分由公司从公司资产中投入。

3、安全保证金按比例进行使用。

30%用做安全防护用品的购买;

20%用做安全教育培训资金;

40%用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0%用来奖励。

第二十条安全专项经费的管理

项目部在持续生产经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到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剩余经费存入公司安全专项经费帐户。

第七节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一般规定

1、对一次职工因工死亡1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的项目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做到考核有指标,奖惩有内容、有力度,调动参加本项目建设的广大职(民)工的安全积极性,增强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基金来源为:

(1)、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取的综合奖励基金;

(2)、安全生产处罚金;

(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考核与奖励

1、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奖励(费用从安全专项经费中开支)。

2、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考核标准:

(1)、一年内无工伤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待工率1‰以下,人均经济损失100元以下。

(2)、严格遵章守纪,安全组织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

(3)、安全思想树立牢固,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安全工作真抓实干。

(4)、爱护机械设备,生产环境安全有序,车容车貌好。

(5)、全面完成生产任务,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3、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由项目部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自评和推荐上报,公司组织进行综合考评、审定。

奖励分为:

授予安全生产先进班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4、项目部安全责任个人考核标准: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积极组织职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积极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定期安排布置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发生事故积极施救,或在事故抢险中,使国家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者。

(3)、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职业病等方面,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果的。

(4)、积极制止和处理“三违”行为,定期主动向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的。

(5)、在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指标达到责任书规定要求的。

(6)、其他在劳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5、先进个人由工程处按上述标准和责任书规定考评推荐上报,项目部安全技术部审定。

经审定评为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奖励200~1000元奖金。

6、先进项目、责任个人奖励由公司评比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特殊贡献者除外)。

7、对劳动安全作出特殊贡献者,由公司决定给予特别奖励,并进行通报嘉奖。

第二十三条处罚

1、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或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酿成各类生产责任事故者,均应根据事故性质后果处以违约金;

对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者,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班组和个人,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1)、不遵守国家和指挥部的安全规章制度,导致职工因工死亡或重伤事故的。

(2)、不坚持安全活动制度,对恶劣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

(3)、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械操作规程而产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设备、车辆损坏者,以及未经工作安排私驾车辆,或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者。

(4)、未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或修理质量不合要求而造成事故者。

(5)、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含民工)、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车辆交通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对事故责任人员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

(6)、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

3、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及造成事故的处罚分为:

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检查、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

4、处罚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第1项之规定,发生职工(含劳务工)因工重伤或死亡的单位,对项目第一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按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处罚。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第2、4、5项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处以100—200元违约金,并赔偿5%—15%的经济损失。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第3项规定发生事故者,根据责任情况赔偿经济损失标准为:

A、全部责任15%,主要责任10%,同等责任7%,次要责任5%。

B、酒后驾车(机),无证驾驶,违章载人等发生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00%由当事人承担。

(4)、违约单位在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后对事故还应负其它连带责任。

5、施工现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职工(劳务工)是工程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对象。

但由于工地情况复杂,涉及人员众多,安全违规操作现象较为普遍,管理难度较大。

为了切实抓好施工现场的全生产管理,将按以下标准严处现场违规操作行为:

(一)施工现场违反规定,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a、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同时又戴其它帽子的,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工作的罚100元/人。

b、高空、悬空、深井坑作业未按要求穿戴,不系安全绳的罚500元/人。

c、安全员、电工、施工机械操作手、运输车司机、电焊工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罚1000元/人。

d、高边坡、高空脚手架等作业无防护网的罚2000元/处。

e、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无警示标语、标牌的罚500元/处。

(二)高空作业违反规定,按下列标准处罚

a、起重机吊物时,起重臂下站人的罚500元/人。

b、起重机超负荷吊装的罚1000元/次。

c、高空作业中物料堆放不当,随意抛投物料的罚500元/次。

d、钢筋绑扎和骨架安装高空作业时未搭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的罚1000元/处。

e、安全绳打结 

,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的罚100元/人。

f、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罚500元/次。

g、未设有效防护而上下交叉作业的罚500元/处。

h、脚手架用劣质材料的及无防护网的罚500元/处。

(三)施工用电违反规定,按下列标准处罚

a、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的罚500元/处。

b、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罚500元/处。

c、配电箱无漏电保护装置的罚500元/处。

d、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做外线的罚500元/处。

e、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罚500元/处。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考评办法

项目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评比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八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颁发即生效执行。

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保证他们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对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和义务。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待劳务队伍要象对待本企业的员工一样,要对其进行经常性教育,要把上级和公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时向他们传达,提高劳务队伍的自我安全意识,使之人人皆知安全生产常识。

第三条公司工程技术安全部对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负有督促和指导的责任;

项目部负责人对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安技员担负外雇队伍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负有同样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节规则

第四条《劳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所指的劳务队伍,即劳务分包队伍、劳务用工队伍。

劳务分包队伍是指按国家规定(或业主规定)允许的正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

但禁止在所分包工程内分包或转包。

劳务用工队伍是指本公司在内部所配置人力资源、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的情况下,借用外部具有法人企业的员工。

劳务队伍应具有以下的有效证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相关施工资质证书(单项工程);

3、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以上三证,方能允许进场施工。

第五条劳务队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劳务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本公司与劳务队伍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各自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

第三节细则

第七条劳务队伍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劳务员工要认真遵守执行承建工程项目合同和工程项目部所制订实施的规章制度,接受项目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应及时与其解除合同。

第八条劳务队伍所从事的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原则上由我公司指派专职炮工负责实施,劳务队伍不能从事爆破作业。

对爆破器材的领、发、使用、运输、保管、销毁必须严格按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并随时监督检查,不得将爆破物品出卖和出让给劳务使用。

第九条要加强对劳务队伍自有车辆(包括小翻斗车、手扶拖拉机等)和租用车辆的管理,严抓劳务队伍自有车辆和租用车辆的违章行为。

第十条凡是担负有尘毒害或险要工程作业项目的劳务队伍,应向他们讲明危害和防范措施,并根据需要向劳务队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并督促指导劳务队伍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部每月的安全自检都要对劳务队伍的工地、驻地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和事故苗头以及违章操作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令其整改,不能听之任之。

第十二条项目部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安技员,每月至少要组织劳务队伍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做好事故预防。

劳务队伍达50人以上的,要求劳务队伍指定一名专职安全员,50名以下的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以强化劳务队伍自我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使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从单向管理转变为双向管理。

第十三条与劳务队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时,要对劳务队伍实行安全事故风险抵押制。

协议要明确规定从劳务队伍的工程款中扣押1~5%的安全生产押金,并说明用途。

工程结束时,劳务队伍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则全额返回劳务队伍。

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押金的10%作为对劳务队伍的罚款,其余部份返回给劳务队伍作为伤亡者的补助费用。

第四节考核与处理

第十四条无论有无法人资格的劳务队伍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律列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考核指标,考核办法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劳动安全奖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队伍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和造成的损失均以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全部损失由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凡是未与我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但在我方工地承包工程施工的无法人资格的劳务队伍,其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当事项目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节附则

第十六条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保护、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护,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及环境污染控制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疾病等。

安全设施是指,在施工中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及安全标志)。

第二条劳动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劳动保护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制定并落实劳动保护责任制、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综合评价,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事故防范、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和进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及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发放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为接触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无偿提供保健;

(五)签订的各类合同中涉及到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参加调查处理事故;

(八)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九)劳务人员应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五条项目部对劳动者必须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劳动保护意识,掌握必要的劳动保护知识。

第六条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木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各项目对劳动者应当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档案,其中:

(一)对依法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二)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定期健康监护检查;

(三)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必须及时予以治疗、康复,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调换岗位,妥善安置。

第八条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劳动。

第九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行业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

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劳动场所、劳动保护设施、各类作业必须符合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报警通讯装置和安全标志,并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

(二)劳动场所中有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触电、中毒、高压等危险因素的危险性作业,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劳动场所中有粉尘、毒物、高温、噪声、强磁场和核辐射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业,必须进行危害程度分级评价,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和省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防雷装置、漏电保护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修理和改造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的用人单位,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安全认证;

(二)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经国家或者省劳动行政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劳动保护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设施,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防护器材、劳动保护检测检验仪器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必须符合和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未满18周岁)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严禁使用童工(不满16周岁)。

第二节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范围:

(一)安全网:

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二)安全带:

常用安全带、防坠器;

(三)安全帽;

(四)漏电断路器;

(五)电焊机防触电保护装置。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或劳务队伍到当地具有安全防护设施销售资格的单位采购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规定发放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对劳务承包方购买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一条特种安全防护设施范围:

(一)电焊护目镜和面罩;

(二)防尘口罩;

(三)绝缘皮鞋。

第二十二条特种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由项目经理部自行购买,购买特种安全防护设施时,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一)厂家的营业执照;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有效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特种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应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对特种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节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中毒、尘肺、中暑、电光性眼炎等。

第二十六条相关的职业病分类:

(一)尘肺:

石纹肺、石棉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

(二)职业中毒:

汽油中毒、柴油中毒、沥青中毒;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

中暑、手臂局部振动病;

(四)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

(五)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六)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第二十七条安全防护的教育与职业体检

(一)培训教育:

对从事高空作业,粉尘作业,有毒、有害作业,高噪声环境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安全与个人防护知识的培训,让职工了解自身所从事的作业的危害因素,提高防护意识。

(二)体检:

对从事高空作业、粉尘作业、有毒、有害作业,高噪声环境作业的人员,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检,避免患有职业病禁忌病的人员从事以上作业,从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体检要求:

对现从事高空作业、粉尘作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高噪声环境作业的人员,每1至2年必须进行体检。

体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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