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之欧阳化创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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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染毒区(非密闭区)airtightless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2防护单元protective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3抗爆单元anti-bomb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4人防围护结构surroundingstructureforcivilair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15临空墙blastproofpartition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接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
2.1.16口部gateway
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的连接部分。
包括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等。
2.1.17主要出入口mainentrance
战时空袭以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18防护密闭门airtightblast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19密闭门airtightdoor
用来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20消波设施attenuatingshockwave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
消波设施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21滤毒室gas-filtering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22密闭通道airtight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
在室外染毒情况下,不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3防毒通道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
在室外染毒情况下,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4洗消间decontaminationroom
战时专供染毒人员通过并清除有害物的房间。
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25简易洗消间simpledecontamination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26口部建筑gatewaybuilding
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上方建造的地面建筑物。
2.1.27防倒塌棚架collapse-proofshed
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
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28人防有效面积effectivefloorareaforcivilair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
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29掩蔽面积shelteringarea
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在防空地下室的有效面积中扣除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2符号
△P——核爆炸地面冲击波超压;
△Pm——核爆炸地面冲击波最大超压;
Ph——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c——核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qe——结构构件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地面冲击波正压作用时间;
to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地面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地面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υo——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υ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
——波速比;
K——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ζ——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d——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α1——饱和土的含气量。
3 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掩蔽人员的防空地下室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4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防空地下室之间宜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1.7进排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的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
3.1.8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战时防护及使用功能要求,平战结合的工程并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
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采取的转换措施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3.1.9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或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简易洗消间或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其所属的急救室、厕所、染毒衣物存放间等;
(3)柴油发电机室及其进、排风机室、贮油间等;
(4)汽车库和工程机械库的停车部分;
(5)战时不需要防毒的其它房间或通道。
3.2早期核辐射的防护
3.2.1防空地下室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的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满足表3.2.1的要求。
室内剂量限值(GY) 表3.2.1
类别剂量限值(Gy)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0.1
人员掩蔽所、配套工程中有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0.2
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配套工程中仅放有电子设备、医药物资的房间、通道5.0
注:
①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名称戈瑞。
②防空专业队系战时担负防空勤务的各专业组织,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专业队。
③配套工程包括:
区域电站、区域水源、核生化监测中心、警报站、食品加工站、物资库加工车间、人防通道等。
3.2.24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剂量限值为5.0Gy的房间或通道可不进行防早期核辐射验算。
3.2.3防空地下室顶板上面覆土的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ht≥hs-ζzd1(3.2.3)
式中:
ht——覆土最小厚度(m);
hs——土体最小防护厚度(m),可按表3.2.3确定;
ζz——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4;
对砖砌体可取1.0;
d1——包括上部建筑底层混凝土地面厚度在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m)。
土体最小防护厚度hs(m) 表3.2.3
城市海拔(m)剂量限值(Gy)抗 力 等 级
654B4
≤2000.1—0.651.151.35
0.20.350.501.001.20
>200≤12000.1—0.751.201.45
0.20.350.601.051.25
>12000.1—0.851.301.50
0.20.350.701.151.35
3.2.4当防空地下室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满足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3.2.4.1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3.2.4.2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dg=(hs-ζz1d1)/ζzg(3.2.4-1)
dg——顶板最小厚度,对空心楼板系指折算成实心的厚度(m);
ζz1,ζzg——分别为地下室顶板,管道层顶板的材料转换系数;
其值可取第3.2.3条中的ζz值。
3.2.4.3高出室外地面的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外墙的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dq=(hs-ζz1d1)/ζzq(3.2.4-2)
dq——外墙最小厚度(m);
ζzq——管道层外墙的材料转换系数;
3.2.5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其最小防护厚度ts应满足表3.2.5的要求(图3.2.5)。
外墙顶部最小防护厚度ts(m) 表3.2.5
≤2000.1—0.350.650.80
0.20.250.250.550.70
>200≤12000.1—0.400.700.85
0.20.250.300.600.75
>12000.1—0.450.750.90
0.20.250.350.650.80
图3.2.5外墙顶部最小防护厚度ts
3.2.6非全埋式的6级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2.75级及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其阶梯式、坡道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
6级防空地下室,其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5级防空地下室,当通道具有一个90°
拐弯时,其通道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4级和4B级防空地下室,当通道具有一个90°
拐弯,且通道净宽不大于2m时,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满足表3.2.7的要求;
当通道净宽大于2m时,其通道最小长度应乘以修正系数ζx,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ζx=0.8bT-0.6(3.2.7)
ζx——通道长度修正系数;
bT——通道净宽(m)。
室外出入口通道最小长度(m) 表3.2.7
4B4
≤2000.16.58.0
0.26.07.0
>200≤12000.17.09.0
0.26.07.5
>12000.17.510.0
0.26.58.5
注:
通道长度按有顶盖段通道轴线的折线长确定。
3.2.85级及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
当室内出入口具有一个90°
拐弯时,自防护密闭门至最后道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应满足表3.2.8的要求(图3.2.8)
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m) 表3.2.8
城市海拔(m)剂量限值(Gy)抗力等级
54B4
≤2000.12.03.04.0
0.2※2.53.0
>200≤12000.12.53.55.0
0.22.03.03.5
>12000.13.04.06.0
0.22.53.54.5
①内通道长度按通道轴线的折线长确定;
②※系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2.9符合第3.2.7条要求的室外出入口,其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9的要求。
a)无拐弯 b)一个拐弯
c)二个拐弯
图3.2.8室内出入口作法有无拐弯示意
①楼梯间;
②密闭通道
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表3.2.9
剂 量 限 值 (Gy)抗 力 等 级
0.1—250350400
0.2250300
表内厚度系按钢筋混凝土墙确定。
3.2.10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10的要求。
3.2.11附壁式室外出入口,其临空墙的最小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11的要求(图3.2.11)。
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表3.2.10
城 市 海 拔 (m)剂 量 限 值 (Gy)抗 力 等 级
≤2000.1—300600800
0.2250250500700
>200≤12000.1—350700850
0.2250250600750
>12000.1—150750900
0.2250350650800
室外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mm) 表3.2.11
≤2000.1—65010001150
0.22505509001050
>200≤12000.1—70010501200
0.22506009501100
>12000.1—75011001250
0.225065010001150
3.2.12当钢筋混凝土临空墙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3.2.12.1采用砌砖加厚墙体。
复合墙的总折算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
其总折算厚度可按下式计算:
dto=dc+0.7dbr(3.2.12)
dto——复合墙总折算厚度(mm);
dc——钢筋混凝土墙厚度(mm);
dbr——附加砖砌体厚度(mm)。
3.2.12.2临空墙内侧的房间,战时不得作为人员工作或掩蔽使用。
图3.2.11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3.3主体设计
3.3.1专业队掩蔽所和人员掩蔽所的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应按表3.3.1采用。
其它工程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4m。
3.3.2专业队掩蔽所、人员掩蔽所和配套工程应按表3.3.2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防空地下室面积标准和室内净高 表3.3.1
项 目 名 称面 积 标 准净 高 (m)
防空专业队掩蔽所装备掩蔽部小型车辆25~45m2/台梁底和管道底至地面高≥车高+0.20
中型车辆50~80m2/台
队员掩蔽部3.0m2/人房间净高≥2.4梁底和管道底至地面高≥2.0
人员掩蔽所一等1.3m2/人
二等1.0m2/人
①表中人员掩蔽所和队员掩蔽部为掩蔽面积,车库为人防有效面积。
②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地局级及以上机关人员掩蔽所;
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一般城市居民掩蔽所。
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的掩蔽面积(m2) 表3.3.2
建 筑 类 别防护单元抗爆单元
专业队掩蔽所队员掩蔽部≤800≤400
装备掩蔽部≤2000≤1000
人员掩蔽所≤800≤400
配套工程≤2400≤1200
①防空地下室内部为横墙承重的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②多层防空地下室的地下二层及以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③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位于地下三层及以下时,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3.3.3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
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图3.3.3)。
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
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
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3.1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3.3.2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3Ф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图3.3.3抗爆挡墙
1—抗爆隔墙;
2—抗爆挡墙
3.3.4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
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
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
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图3.3.4)。
图3.3.4抗力不同的防护单元之间防护密闭门设置方式
1—高抗力防护密闭门;
2—低抗力防护密闭门;
3—防护密闭隔墙
3.3.5防护单元内不应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
当在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门洞时,应在两防护密闭隔墙上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3.5)。
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
若两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时,高抗力防护密闭门应设在高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防护密闭门应设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
图3.3.5变形缝两侧防护密闭门设置方式
1—防护密闭门;
2—防护密闭隔墙
lm——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最小距离
3.3.6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注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
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
在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3.7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
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
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3.7.16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
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3.7.7.2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
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m;
并应在临战时覆土(图3.3.7)。
图3.3.7临战时覆土
3.4口部设计
3.4.1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3.4.1.2消防车库、大型物资库应分别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宜分别设置两个室外出入口,并宜设置在不同方向和保持最大距离处。
3.4.1.3人员掩蔽所中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
相邻防护单元的防地面超压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等级设计。
3.4.1.4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止地面雨水倒灌措施。
3.4.2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无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可按表3.4.2采用。
地面建筑倒塌范围 表3.4.2
抗力等级地面建筑结构类型
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4、4B建筑高度建筑高度
5、60.5倍建筑高度不考虑倒塌影响
表内“建筑高度”系指室外地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
3.4.3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口部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3.4.3.1在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出入口口部建筑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3.4.3.2因受条件限制,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口部建筑应采用防倒塌棚架。
3.4.4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且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
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
1.0m。
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3.4.5防空地下室的平时功能与上部建筑无关时,其平时使用的室内出入口宜与上部建筑的出入口分开设置。
3.4.6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4.7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
防空地下室战时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4.7的规定。
战时出入口最小尺寸(m) 表3.4.7
工 程 类 别门 洞通 道楼 梯
净宽净高净宽净高净宽
人员掩蔽所0.81.81.22.21.0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1.02.01.52.21.2
战时备用出入口的门洞最小尺寸可按宽×
高=0.7m×
1.6m;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