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好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综和练习题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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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综和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科学。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是其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3.刑法的两个显著特点是(阶段性)和(法律性)。

4.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5.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6.刑法条文中用转折词“但是”所引的内容在学理上称为(但书),它表示对前段的(补充)、对前段情况的(例外)或者是前段情况的(限制)。

7.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8.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9.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

10.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1.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2.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法按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3.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责任)相适应。

15.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亦即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6.世界各国立法关于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主要原则有(属地、属人、保护)和(普遍)原则等几种

17.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保护)和(普遍原则中合理因素)。

18.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19.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受我国刑法管辖。

20.根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罚。

22.根据(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3.根据普通管辖权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的,适应我国刑法。

2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过修订后于(1997)年(10)月

(1)日起施行。

26.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7.根据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前的这段时间内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犯罪)的,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应刑法。

在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8.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惩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29.(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30.犯罪概念是区分(犯罪)与(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

31.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3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33.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4.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同类)和(直接客体)。

35.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以分为(复杂)和(简单)。

36.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37.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部分、某方面)。

38.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是犯罪的(直接客体)。

39.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40.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41.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42.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很多,包括(行为、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其中(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备条件。

4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4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45.构成不作为犯罪前提的特定义务来源于三个方面,即(法律规定特定义务、职业务履义)和(先行行为义务)。

46.刑法意义上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根据之一。

4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因果关。

48.犯罪主体就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责)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50.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辩认)和(控制能力)。

51.刑事责任能力通常被划分为(完全有、完全无、相对无)和(减轻)四种程度。

52.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负、完全不负)和(相对负)三个年龄段。

5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54.(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故伤致重、抢劫、投毒、放火、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58(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9.(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0.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1.生理方面(缺陷)的人或者(盲、聋、哑)人犯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3.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目的、动机)等几种因素。

64.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65.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

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66.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7.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8.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

69.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自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70.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度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71.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72.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危害性)和(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7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74.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加以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危害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挑逗)。

构成犯罪的,以(犯已过当)犯罪论处。

75.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不法侵害)。

76.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侵害者本人)。

77.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的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

78·所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有三种,即(侵害行为人、自动中止、被制服)和(行为完毕结果已发生)。

79·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责任)的行为。

80·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8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82.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3·作为紧急避险起因条件的危险来源于4个方面,包括(大自然、动物、人为行为)和(生理疾病)。

84·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85·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免除)处罚。

86·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基本类型。

8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停止形态。

88·犯罪既遂有4种不同的类型: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89·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90.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基(犯者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2.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

(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遂实行终了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9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5.自动放异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彻底)等三个特征。

96.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除应当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等三个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9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8.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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