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11wn0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
最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以此类推)
当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
6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
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
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第一步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二条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招标公
告中载明的一致。
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其中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按照工程类别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实际类别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上下浮动30%E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疑问,由招标人予以书面澄清或修改。
第十五条招标工程应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控制总价(招标控制总价包含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下将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总价统称招标控制价)。
工程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
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和招标文件同时发放。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和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进行澄清或修改,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一)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且质疑合理、
确需重新编制的;
(二)招标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与所有投标人约定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
的计算
第十八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
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九条投标人清单报价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
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工程价款方面的优惠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均不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一条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
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
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至1亿
元人民币(不含)之间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相关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和投标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相关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投标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中的质量员、安全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
其中,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班子成员以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配备人员为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投标项目经理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还应携带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经理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经理原则
上应一致。
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并将更换的有关材料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留存。
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第二十三条外地企业参与投标的,原则上须已办理
入青信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安全事故和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第二十四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
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
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
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2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