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前 任海涛 宪法学讲义21页97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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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无司法效力)
四、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制定和修改
1.制宪主体
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
2.我国宪法制宪机关:
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1954年
3.宪法修改机关:
全国人大
4.修改程序
“全常”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一般法律和议案,过半数即可);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5.宪法修改史
三大修(75、78、82);
六小修(79、80、88-99、93-04)
最近四次修正案(☆☆☆)
根本方略
政治
经济
88
1非公:
补充。
保护、引、监、管
2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规定转让。
93
3初级阶段。
7市场经济”
4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8、10“国营企业”改“国有企业”;
99
12长期处于初级阶段、“邓小平理论”
17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13依法治国
14对非公:
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引、监、管"
04
18三个代表
19统一战线增加“建设者”
20公共利益:
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24“保障人权”
26、27、29戒严:
紧急状态
21对非公:
鼓励、支持和引、监、管”
31国歌。
2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3“社会保障制度”
五、宪法解释与实施保障体制
专门
机关
执行
依宪法成立的专门机关、专门职权: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保障法院等
最早倡导者:
奥地利汉斯·
凯尔森
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护法元老院”,“护法元老院”可以撤销违宪的法律
“司法积极主义”,主动审查
奥、西、德、意、俄:
宪法法院;
法、韩:
宪法委员会。
专门机构影响越来越大
保障方式
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批准生效、备案
附带性审查(审理案件过程中审查)和宪法控诉
第二讲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1、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特色:
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劳动者、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不同于一般人民团体,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党派监督的重要形式。
2、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比较:
我国根本制度是:
社会主义制度。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大表大会。
一府两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国家结构
行政区划问题(☆☆☆)
有权机关
权限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一、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旗)。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自治机
关任职
人员的
民族特色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必须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四、特别行政区
全国
人大
常委
会
对基本
法的解
释权
解释特区基本法
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
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特区立
法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条件:
40周岁的、连续居住满20年的、在国外无居留权的(澳门特首无此要求)、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行政长官的辞职:
(1)疾病或、无力履行职务;
(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立法会主席:
年满40周岁(澳门立法会主席、副主席无此要求)、连续满20年(澳门立法会主席、副主席要求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立法会主席、副主席无此要求)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香港的司法机关由香港特区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组成,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澳门:
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
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检察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法官的产生:
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
(1)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在外国无居留权、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
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除具备前述条件外,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在澳门,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基本原则(☆)
1.选举权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条件:
我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被选举权资格:
国家主席45周岁;
特首40周岁;
法官、检察官23周岁。
2)因刑事犯罪,法、检未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准予行使选举权。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继续行使选举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场所,已决犯在劳改劳教场所参加投票。
犯罪较轻者(拘役、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可以回原选举单位投票。
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
1)2010年3月开始,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数相同。
(以前相差4倍)
2)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代表,少数民族代表代表的人数比例与汉族有差异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组织和程序(☆☆)
直接选举(乡县两级)
间接选举(县以上,不含县级)
候选
人
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党团民代十人以上)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代表
主
持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选举。
其工作受“县级常委会“领导,”
受省常、市(设区)常”指导
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县以上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办事机构。
但是具体投票由下一级人代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
有效
选举投的票数大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票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无效。
选区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投选民过半数投票,当选
另
行
选
举
情
况
获得过半数选票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得票多者当选。
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则对票数相等候选人重新选举,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顺序,按照本表所列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该是2人。
县、乡两级选举,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1/3
县以上人大代表另行选举上一级代表时,必须过半数,才可当选
罢
免
乡代表:
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
县代表: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人大开会时,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提议罢免上级人大代表。
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可以提出针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罢免案。
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半数选民通过
过半数代表通过
代表职务暂停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期间的。
3.前款所列情形在任期内消失,恢复其代表职务。
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代表资格终止
迁辞不开会,巴士被剥夺。
[巴士]:
罢免、丧失国籍
1.地方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
2.辞职被接受;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4.被罢免;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考点三:
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身
特别
保护
1.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言论
免责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六、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政权: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人常及政府;
2.农村乡镇人大及政府;
3.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也是)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今年理论法学新增点(2分)
一、村委会选举程序
(1)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连选连任。
(2)参加选举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会公布。
【注意:
该规定修改后和选举法的规定一致】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目的是防止贿选】。
(3)1/5村民或者1/3村民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过半数通过
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三、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1)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公布的频次是考察重点】
(2)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当于纪检】。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回避制度】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3)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讲公民
平等权
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监督
权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自由
生命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身自由。
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劳动权、受教育权:
权利,义务。
休息权。
劳动者。
获得物质帮助权:
不包括天灾
第四讲国家机构
一、权力机关(人大)
人大的任期(☆)
全国人大与常委会任期有断层:
新一届人大产生,旧一届人大任期满。
而旧一届人大常委会必须召集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等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旧一届人大常委会期满。
关联记忆:
副总理以上职位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及国务委员、两高最高长官。
军委主席无任期限制。
地方领导无任期限制,只有特区特首任期5年,仅可连任一次。
人大的职权
(一)立法权(法理学“立法”部分)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修改由“全常”或者1/5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由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
全常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范围行使立法权
解释法律[违宪审查]审查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和合法性
(二)人事任免权(☆☆☆☆☆☆)
1.全国人大
1“全常”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2国家主席、副主席;
3中央军委主席;
4“两高”首长
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最后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
决定
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员总理人选。
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
有权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选举与提名比较:
1.领导人提名方式不同: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决定的提名主体很多。
2.投票方式不同:
选举可以另选他人;
决定不能另选他人。
罢免
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可以罢免。
罢免案提出:
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提出。
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2.全国人大常委会
闭会
期间
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提名,任免最高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
3.根据最高检察院院长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可以看出他们是领导关系)
澳门检察长由特首提名,报国务院任命。
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特首任命
4.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3.地方人大
选举一府的正职、副职,两院的正职首长。
总理无权任免地方行政首长;
总理提名副总理;
地方正职行政长官不能提名副职。
4.地方人大常委会:
决定或任免副职以下的官职,正职出缺时确定代理正职的人选。
(三)监督权
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
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闭会时,一府两院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闭会时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
只负责不报告工作
军委主席:
对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负责
(四)质询权
人大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代表联名质询:
国务院及部委、两高
“全常”
全常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质询:
同上
地方人大
开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质询:
一府(含所属部门)两院
地方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开会期间,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县级3人以上可以质询一府两院
(四)重大事项决定全(☆☆☆)
审查、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报告
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
省级区划建制(特区、国务院部委)。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
1.(人大闭会期间)审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2.遭遇侵略或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御条约时,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3.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4.决定全国或省级行政区划进入紧急状态。
【特区】
5.决定批准或废除条约、重要协定。
(国务院可以签署一般条约,重要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可以签署,但是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公布)
人大的委员会(☆)
1.常设性委员会
成员是人大代表,不能对外发号施令。
只设到市(地)级以上,县、乡级不设
2.临时性委员会
任期:
任务一经完成,即予撤销。
组成:
成员是全国人大代表。
到县级以上。
二、人民政府
1.国务院
审计机关: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出议案。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三、国家主席
性质
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职位
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
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四、最高军事机关
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无秘书长]任期5年。
领导体制
实行主席负责制。
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但不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