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校级根据校内有关规定讨论
2、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结题
级别国家级省级校级
计分
3、本专科学生科技创新成果
奖项国内一级刊国内二级刊校内刊物学生发明给实用外观设
类别物物专利计
论文获得专利
第七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参评科技创新奖。
1、在公开出版的院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的书论文的前两位作者;
2、科技学术作品获得省级奖励;
3、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发明或获得科技发明专利;
4、勇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在某些方面有突出创新成绩并被学院认可。
第八条参加省级各种单项科技创新竞赛获奖者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
三等奖100元。
第九条参加省级学术竞赛并被学院认可的个人或团体获奖者一等奖200元,二
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第十条受学院委派参加当地组织的各种单项竞赛获得获奖者一等奖100元,
二等奖70元,三等奖50元。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社会创业实践活动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的可
参评社会实践活动奖。
第十二条积极参加社会调研并被学院评定认可的可参评社会实践活动奖。
第十三条关于组织开展评xx学院科技创业系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
干”、“先进个人”、“优秀院部”的评选-2-
1、推荐名额
(1)院级推荐优秀学生(团)干部名额为各学院科技创业部优团干报2—3名;
(2)校级推荐优秀学生(团)干部评比数额各占校级学生干部比例的25%;
(3)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和创业工作“优秀院部”以各学院为单位各报1
名。
2、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1)学生干部指:
大学生创业俱乐部成员;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
奖学金以上;
(3)热爱本职工作,有很强的工作能力;
(4)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5)无违纪行为,无补考现象,不拖欠学费。
“优秀团干部”评比条件
(1)团干部包括:
校团委科技创业部主干成员、各学院科技创业部正副部
长等担任团内职务的干部;
(2)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做斗
争;
(4)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奖学金以上;
(5)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团日活动,热爱本职工作,较出色完成工作
任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6)无违纪行为,无补考现象,不拖欠学费。
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1)“先进个人”:
包括:
校团委科技创业部干事、各学院科技创业部干
事等担任团内职务的干部;
-3-
(5)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团日活动,热爱本职工作,较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3、评选办法
(1)被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学生需认真填写《xx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推荐登记表》、《xx学院优秀学生团干部评选推荐登记
表》、《xx学院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推荐登记表》、《xx学院创业工作
“优秀院部”评选推荐登记表》。
(2)各学院评优工作于10月20日前报校科技创业部办公室(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二楼)。
4、各评选机构报送的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xx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推荐登记表》、《xx学院优
秀学生团干部评选推荐登记表》、《xx学院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推荐登
记表》、《xx学院创业工作“优秀院部”评选推荐登记表》;
(2)加盖学院党总支公章的《xx学院优秀学生(团)干部、《xx学院创业工
作“先进个人”评选推荐登记表》、《xx学院创业工作“优秀院部”评选推荐
登记表》纸质并附电子版。
5、评比要求
开展此评优评先活动,是我校共青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要把评选推荐
过程作为对全体团员进行正面教育引导的过程。
各团总支在评选时要充分发扬民
主,广泛征求意见,把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的学生推荐上来。
第十四条申请进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1、创业公司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二、三年级学生优先,
刚进校的第一学期新生原则上不允许创业);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能够正确解决工学矛盾,专业学习成绩在班级排
名50%以上,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无补考、无违纪、无违
规行为,在商业行为中无强买强卖现象,接受创管办的管理和监督;
3、参加大学生创业培训,并获结业证书,有一定经营能力;
4、入园公司必须有较成熟的模拟项目,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最
好能够与专业结合。
选定的创业项目要符合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需
求,获得校级、省级及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及学术科技作品竞赛-4-
的获奖项目优先;
严禁代销功率较大电器、假冒伪劣商品,禁止经营饮食业、娱
乐业,禁止经营电子游戏室、歌舞厅、按摩,禁止开网吧或变相开网吧等;
如经
营售后服务类的产品,则必须是在xx市有售后服务部的产品;
如经营代销类商
品,必须有:
代销商品的质量保证书、代销商品厂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代销
商品厂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销商品厂家与学生企业间商业行为协议书;
代销
商品厂家风险抵押金。
5、创业公司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取得家长同意。
并聘
用相对固定的贫困生为工作人员;
6、公司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创建自己的企业文化。
7、公司必须是通过学校审批,在创管办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获得允许经营的
《校内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办程序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书;
(2)商业计划书、创业培训合格证;
(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4)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经营人员简历、学业成绩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个人、家长承诺书及家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6)校内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7)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如:
售后服务类、经营代销类企
业,需要有商品代理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协议书。
2、办理程序
(1)个人提交入园相关申请材料及填写入园企业基本情况表;
(2)系院创管办对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3)校创管办组织技术和经营管理专家对创业项目、经营策略等进行评定,必
要时进行项目答辩,从中确定较优秀的创业项目,上报校创管会审批;
(4)经校创管会审批,研究确定经营地点、范围等有关事项;
(5)创管办为入园公司办理模拟工商、税务注册手续,颁发校内营业执照证书;
(6)校创管办与创业公司签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书》、《场地使用协议
书》、《安全责任书》等,并备案;
3、公司入驻挂牌,正式开展工作。
-5-
第十六条创业公司的退出
1、创业公司合同期满,经创管会审核后即可退出:
(1)创业期满后,同学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应统一由创管办收回挂牌和相关营
业证件;
(2)创业期满后,经营物品等由创业公司同学自行处理,学校配臵的办公用品
等应保质保量归还创管办;
(3)创业孵化基地的功能仅仅是孵化功能,故各创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如该
公司仍符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还可以续签一次。
2、对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公司,经创管会核实认定后,可终
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3、在创业期间,创管会根据校创管办日常管理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1)公司运行连续一个学期亏损的,不适宜继续进行经营者;
(2)对创管会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3)不能履行创业项目合同的;
(4)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5)有转租行为,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6)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水电费等费用的;
(7)公司负责人因毕业、退学或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学期两门主干课程
考试不及格等,已经注销学籍者。
(8)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十七条入驻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
并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退出者,创管会将处以相应罚金和对其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已取得成果且学院没有条件转化的高新技术,可凭作者意愿向社会寻
求帮助以实现转化或放弃,由学院同意后合作方生效
第十九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店面可向社会有关单位寻求帮助或合作,关于引
资的奖励管理办法如下:
1、引资是指中介人或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校外资金引入校内用于经济
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和捐赠)。
投资是指境外、外埠企业或自然人投入本溪市境内兴办各种企业而形成经济实
体的资金。
包括境外或外埠资金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6-
股权收购、债权转股权及以设备、知识产权等形式投入的资本。
捐赠是指境外或外埠企业、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等的资金。
2.、凡引入的投资,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4‰至10‰予以奖励,引入的
资金投入属于高新技术、出口创汇、旅游、农林牧业综合开发、钢铁资源深加工、
水电资源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可根据其引
进资金数额的相应奖励标准上浮1‰奖励。
3、捐赠的资金按4%至8%奖励。
4、一次引入资金,原则上只奖励一个单位和部门。
涉及两个以上的店面共同
引资的,由牵头店面负责提出奖励申请。
5、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店面和贡献突出的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
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对贡献突出的店面的考评与年终考核挂钩,由
学院给予集体嘉奖。
6、凡引入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照资金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
折成人民币计算。
7、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其有义务缴纳奖金的1%作为学院扶助创业种子基金。
对于具有高新技术的人才奖励政策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助其创业,创业
一年后若经营得当且盈利较客观则需拿出一定金额作为学校的奖励资本。
8、有关领导或部门要加强对引资工作特别是奖励资金兑现的指导、检查和监
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要追回全部奖金,有关部门要依学院
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违反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
1、被命名为龙头企业、高新技术公司,享受学院的财政贴息、科研经费补助
等相关政策。
2、高新技术当年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经学校及有关专家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
其首次资金有学校承担60%,其余部分学生自带。
往后视店面经营情况再做定论。
第十九条对于即将毕业的高新技术人可凭学生自愿退出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或
转让,转让需由学校同意方可生效。
转让者应自行协商后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
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原
则上学院允许学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继续在创业孵化基地营业。
-7-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创业公司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
学校鼓励科
技类型公司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公司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公司、简
单重复的商贸类公司进行严格审批。
大学生创业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为创业公司提供相应优惠措施。
1、免费为入驻公司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电话接线,办公桌椅,资料柜等
办公设备。
2、免收场地租赁费;
3、免费举办大学生创业培训班,并颁发结业证书;
4、免费办理大学生创办企业校内各类证照,协助落实优惠政策;
指导或协助模
拟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等。
5、校团委成立专门机构科技创业部(简称科创部)进行运营管理;
6、学校对于大学生创业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基金支持;
7、科技服务类创业公司可向学校争取1000~10000元不等的启动资金支持,并
一年后返回学校借贷本金。
8、创业孵化基地内开辟创业宣传专栏,推广创业经验和树立创业先进典型示范
形象;
9、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十大服务平台,免费提供融资服务平台、投资服务
平台、项目申报平台、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培训服务平台、市场拓展服务平台、
法律服务平台、招商服务平台、联络员服务平台、校外孵化服务平台等高效的平
台服务。
第二十三条入驻公司管理
1、学校对批准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公司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
为保证
校内良好的大学生创业经营秩序,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宿舍等其它公
共场所进行商业行为;
2、创业孵化基地经营时间的规定:
是大学生创业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是在不
影响正常上课、学业成绩的情况下,每天经营时间为课余时间,一般为8:
00
至21:
00,不允许超时间超范围经营;
不允许大声喧哗,注意音响音量的控制,
不能影响公寓楼栋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和休息。
一旦检查发现超时超范围经营
者,每次处罚30-50元;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除受到相应处罚外,
还受到纪律处分;
-8-
3、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校创管办
签署正式的合同(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制),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xx
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驻经营计划表”,报送校创管办审查,作为创业项目
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4、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
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
动实施内容;
5、创业公司每个月度、季度及年度须认真填写“创业孵化基地进驻公司月度、
季度、年度经营报告表”。
“月度经营报告表”于下一月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季
度经营报告表”于次季一月十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
报校创管办。
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表”,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
计划。
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
逾期不纠正、补报的,
中止计划实施;
6、校创管办根据公司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进驻公司有重点地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7、创业孵化基地内公司经营者必须聘用两名以上的本校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并按相关规定按时给予合理报酬,录用后报创管办备案。
8、创业孵化基地区的清洁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各经营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
持园区的清洁,禁止在园区内炒菜做饭。
9、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公司,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
合法经营,对于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大学生创业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或
退出。
园区内,不许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许非法集会、酗酒、打架斗殴,不许
出售伪劣产品。
如有投诉及处罚,责任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
如有违法行为,
一切后果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
10、入驻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
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等文件。
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创业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
公司负
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
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9-
(4)按规定及时缴纳网络费、水电费、电话费等各项费用;
(5)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6)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营管理
1、经营项目由学生按规定自主申报,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经营项
目是申报人本人负责,不能转让给他人,如发现有转让的迹象,经确认后,责其
中止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自己负责。
2、学校为创业公司提供网线、电话线等相关基本设施,每月5日前,自觉到校
财务处缴纳水、电等费用;
3、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
行转包。
第二十五条创业基金和创业资金的管理
1、学校创业基金专款专用。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
(1)创业公司场地、环境的布臵;
(2)设备、设施的购买;
(3)用于资助和支持贫困生创业、科技类项目及其它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4)创业基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金、招待费等开支。
2、校创管办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合理使用创业基金。
负责对资
金的使用及管理,并接收财务部门的指导、监控及监审部门的审计。
3、创业公司的帐目管理。
创业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创业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现金流通由创业项目负责人负责和保管,由并严格遵照《xx学院大学生创业公
司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1)凭校内营业执照上的企业代码到校创管办模拟开立银行帐户、领取税务登
记证、公司名称印章和领购创业办统一印制式的销售票据(一式三联,并印有公
司负责人姓名和手机号码)。
(2)建立公司营业台帐。
设臵现金日记账,应逐日逐笔顺序登记现金的收付业
务,现金收付要使用统一的校内合法的原始凭证,每日终了,在全部现金收付业
务登记后,计算出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每月汇总。
各公司营业台帐要做好当
日、当月、当年的及时汇总,并上报校创管办,作为公司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4、创业公司的成本管理。
建立原始记录,加强成本核算基础,对各种物品设有
原始记录,建立统一格式、内容、填制、签署和收集方式。
-10-
5、创业公司财务应严格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把所有收入和支出按明细纳
入财务账面,及时准确的记账、算账和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
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6、校创管办对大学生创业公司要进行财务审计,一年内各创业公司所含的创业
资金保值率分别控制70%、8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创业公司,第一次给予通报,
一个学期后再次进行审计,达不到要求的公司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7、学校建立创业资助贫困生基金会,由校团委科创部负责组织实施。
各创业公
司根据各公司的发展、盈利状况,按个人自愿的原则,向校创业资贫困生基金会
捐助力所能及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规定或者履行本管理规定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校创管办和入驻公司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
当
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申请仲
裁。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拟定的学科竞赛、科技创新项目、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
在学生评价体系中根据学生处有关新规定予以加分。
本奖励每学期末时集中受
理一次。
对于同一创业项目多次获奖或不同级别奖项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
进行奖励,不累计计算。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一律须填写《所在学院的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奖
励申请表》。
第三十条创业孵化基地的综合管理、园区卫生、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
学校有关管理条理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于大学生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年度进行考核评比,重点支持
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支持方式:
优先匹配产学研基金;
减免房屋租赁费等管理
费用;
给予一定资金奖励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学院。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