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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河长制工作河长会议制度Word下载.docx

第四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级、乡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及专项整治工作,经乡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乡级河长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五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对口协助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牵头负责,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有关乡级责任部门或单位及村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承办。

高庄乡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共辉县市委办公室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暂行)的通知》(辉办文〔2017〕15号),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督察,是按照乡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村、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等。

第二条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乡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督察主体和对象

(一)乡级河长督察乡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村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二)乡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受乡级河长委托,督察乡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村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三)乡级河长制成员单位督察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第四条督察范围和内容

(一)新乡市委、市政府、市(县)委、市政府、乡党委、政府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二)乡级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乡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六)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五条督察组织形式

(一)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纳入乡政府集中督查。

(二)根据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市、乡级河长的安排部署,以乡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程序

(一)拟定方案。

乡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梳理,对涉及全乡范围的全面督察由乡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督察方案,对涉及全乡范围内的专项督察,由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拟定专项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报乡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

被督察各村,要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和经验,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督察。

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形成报告。

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

(五)报告报备。

乡级各部门开展的河长制专项督察方案以及相关督察报告报乡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督察提醒。

实行四类提醒制度,分类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一)提示函。

针对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

针对上级部署、市级河长会议决定事项、乡级河长批示的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办函。

针对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地区,通过督办函进行督办。

(四)约谈函。

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效果上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单位,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报请乡级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八条督察整改。

督察报告经乡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九条 督察结果应用。

督察结果直接作为两委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xx乡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试行)

为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根据《中共辉县市委办公室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暂行)的通知》(辉办文〔2017〕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河长制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考核主体和对象。

乡级河长负责对各村、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第三条考核组织形式。

乡级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乡级河长负责、有关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考核组,对各村和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第四条考核程序

乡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报乡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者副总河长批准。

被考核河长和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考核。

(四)综合评定。

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报乡河长审核,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乡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五条考核结果等级。

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规定的范围通报,作为两委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抄送纪检、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条责任追究。

对失职失责的要按规定问责。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报请乡党委、乡政府进行表彰。

考核细则。

由乡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xxx乡河长制工作乡级验收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中共辉县市委办公室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暂行)的通知》(辉办文〔2017〕15号),建立健全组织、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验收原则。

河长制工作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验收主体。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各村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

主要包括工作方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四条验收组织形式。

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验收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乡级河长负责、有关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个验收组,对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条验收方式。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验收程序

(一)拟定方案。

乡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报乡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各村对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乡河长制办公室。

(三)实施验收。

验收组进驻各村进行实地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经乡级负责河长审核后,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

乡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验收报告,报乡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七条验收等级。

验收结果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验收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结果应用。

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

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整改落实。

对未通过河长制工作验收的,由乡河长制办公室跟踪督察,限期整改到位。

xxx乡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辉县市委办公室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南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暂行)的通知》(辉办文〔2017〕15号),为加强信息公开、通报和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等内容。

第一章信息公开

第二条信息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内容。

第三条信息公开方式

(一)竖立河长公示牌。

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

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反映河湖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三)建立河长制工作网站以及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四条信息公开频次

(一)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河长调整变更按上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

(三)河长制工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至少每周更新一次。

第二章信息通报

第五条通报内容。

通报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第六条通报范围

(一)党委、政府,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部分事项经审定后向社会通报。

第七条通报形式。

以文件、简报、主要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整改要求。

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以及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三章信息共享

第九条共享原则

(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信息的质量,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使用部门从共享提供部门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三)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十条共享内容。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共享途径。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共享范围。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共享流程。

使用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调后向使用部门提供。

xxx乡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辉县市委办公室辉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暂行)的通知》(辉办文〔2017〕15号),为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原则。

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二)准确原则。

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规范原则。

编写信息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用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第二条信息报送主体。

各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第三条信息报送程序

(一)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二)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三)紧急或重大事件信息可第一时间越级上报。

第四条信息报送范围和内容

(一)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五)反映各村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六)河长制工作动态,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與情。

第五条信息报送频次

(一)旬报。

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按旬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月报。

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单月9日前将进展情况表和阶段性工作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年报。

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将本级河长制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信息审核要求。

按照“谁报送,谁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所报信息须经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信息发布。

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编辑审核后,经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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