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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工程开闭所内专为大卖场和宾馆设计的专变及配电装置不包含在内,应急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供货及开闭所至大卖场和宾馆的的电缆、电缆施工、电缆排管等不包含在本合同之内。

7、本工程的供货、安装、施工均依据经当地有关单位审查合格后的该项目高压配电图纸和经审批的供电方案,并依据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验收,图纸与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不符时,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经审查除工程变更外,承包方确因工程所需变更配套设施及其他工程量,应书面告知甲方,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实施。

8、本项目工程不负责施工现场的绿化、青苗补偿、场地硬化,拆迁等需甲方协调和支出的费用。

9、本工程开闭所、配电室的土建施工和照明通风设施及配电房内电缆沟、配电房内电缆沟盖板、电缆沟上槽钢不包含在本工程范围内。

二、质量标准

1、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符合经当地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的该项目高压配电图纸和经审批的供电方案,不得随意进行图纸变更,确保工程竣工时,通过供电公司相关部门验收。

3、工程质量(合格)。

三、工程费用计算方式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本工程项目(#1、#2、#3、#4、#5、#6、#7、#8楼的建筑面积及各裙楼之间商业面积合计建筑面积乘以94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本合同预算总价为

四、工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并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开工报告书之日至本工程安装完工、调试结束为止,35日历天,阴雨天除外,最多延期6天,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的开工报告之日15日起必须开工。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且乙方人员和材料到达诚华中央城高压配电工程施工现场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工程材料预付款。

2、电缆施工完毕支付合同价款的20%;

3、高低压开关柜安装完毕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

4、本工程一期完工并送电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5%;

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7日内支付完毕所有工程款。

6、工程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全额税务发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5.1发包方权利和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临时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本工程的项目地,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2承包方(甲方)权利及义务

(1)向发包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本工程的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4)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1.进度计划

  6.1.1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6.1.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6.1.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2.开工及延期开工

6.2.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

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6.2.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6.3.暂停施工

  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作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承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4.工期延误

  6.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6.4.2承包方在6.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5.工程竣工

  6.5.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6.5.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6.5.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七、质量与检验 

7.1.工程质量

  7.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7.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2.检查和返工

  7.2.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2.3发包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查合格时,有发包方承担影响施工的正常费用。

7.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3.2发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发包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7.3.3经发包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12小时后,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八、安全施工

  8.1.安全施工与检查

  8.1.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和发包方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8.1.2发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8.2.安全防护

  8.2.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

  8.3.事故处理

  8.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8.3.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合同价款与支付

  9.1.合同价款及调整

 9.1.1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本合同第三款中约定。

  9.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9.1.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并承担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9.1.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方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工程量的确认

  10.1.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0.1.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5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1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11.1.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1.1.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11.1.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1.3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1.6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十二、工程变更

  12.1.工程设计变更

  12.1.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方按照发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2.2.确定变更价款

  12.2.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12.2.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2.2.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2.2.4发包方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12.2.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三、单项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竣工验收

13.1.1单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3.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3.1.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13.1.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5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3.1.6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分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13.1.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

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十四、竣工结算

  14.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14.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4.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仍不支付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14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

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十五、质量保修

  15.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5.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15.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六、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违约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无责任方实际损失;

2、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款支付工程款,超过60天并经承包方合理告知后发包方仍不付款的,每延迟一天须向承包方支付应付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因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承包方付发包方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6.2.索赔

  16.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6.2.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16.3.争议

  16.3.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七、其他

17.1不可抗力

 17.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7.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7.2.合同解除

  17.2.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2.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7.2.3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2.4合同解除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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