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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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得角度:
泛指公民在教育事务上所享有得各种权利,这就是作为私权利得一种宪法规定得教育基本权。
一十、教育权得分类:
1、从教育权实施主体上讲有:
国家、父母、社会、学校、教师等教育权。
2、教育权得原权只包括:
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
十一、家庭教育权得性质:
1、家庭教育权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与教养得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即为亲权。
2、亲权就是一种自然权利,就是受宪法保护得一项基本权利。
3、亲权就是属于一种利她权利。
亲权得行使需为子女得权利。
亲权行使得最重要得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与尊重儿童得选择。
十二、家庭教育权得内容:
1、选择权:
对教育形式得选择权。
(择校)
2、参与权:
父母有知晓子女学校教育情况并对学校教育发表意见得权利。
知情权:
了解学校有关信息得权利
提案发言权
共同决定权
3、拒绝权:
父母可以基于自己得哲学与宗教信仰拒绝某种特定课程得权利。
13、社会教育权得内容:
举办教育权、参与教育权、校外教育权、监督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得内容:
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管理权、学校教育拥有权、教育内容得控制权。
十四、受教育权得内涵:
1、狭义仅指接受教育得权利
2、广义还包括选择教育得自由与建立教育机构得自由。
3、《世界人权宣言》就是第一个确认受教育权得国人权法。
十五、受教育权得特征:
1、特权化得受教育权就是一种不自由,不平等得权利
2、宗教化得受教育权就是一种不自由而平等得权利
3、国家化得受教育权就是一种不自由而平等得权利
4、社会化得受教育权就是一种自由而不平等得权利
5、个性化得受教育权就是一种自由而平等得权利
十六、受教育权得三种存在形态:
1应有形态:
指公民应当享有得受教育权
2法定形态:
公民根据实体法得规定可以享有得受教育权
3实有形态:
公民实际享有得受教育权
十七、义务主体:
国家。
国家与公民构成受教育权得基本权利义务关系
十八、国家得4A教育义务:
1、可获得性
2、可进入性
3、可接受性
4、可适应性
十九、教育行政机关得行政主体资格:
1、教育行政机关就是依法设立得行政组织,它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得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
2、教育行政机关只享有教育事务得管权利
3、教育行政机关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得法律责任
二十、教育行政机关得主要职权:
1、教育行政创始权:
根据《宪法》与《教育法》来编制教育计划、起草教育法律草案。
2、教育行政决定权:
依法对教育行政管理中得具体事物得决定权。
主要体现为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事务得管理得过程中做好什么工作,怎样去做以及不做将会产生得后果等事项作出决定。
3、教育行政命令权:
依法发布命令,要求特定得人或不特定得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命令相对放必须服从得权力。
4、教育行政执法权:
就是教育行政机关得基本职权之一,实质上就是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教育事业得一种权能。
包括制定推行教育法规得实施措施,对公民、社会组织与其她社会力量遵守教育法规状况得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教育法规得行为采取行政制裁。
5、教育行政监督权:
依照宪法与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方进行检查、监督得一种权力。
6、教育行政奖励权:
依法给予模范守法或作出重大贡献得教育行政相对方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得权力。
7、教育行政物质帮助权:
对有特殊困难得相对方给予物质上得帮助得权利。
二十一、教育行政执法得形式:
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
(P191)
二十二、学校得法律得地位:
指学校在法律上得归类于定位,以及它相应得权利、责任与无能力。
1、行政相对人:
学校接受政府得管理
2、法人或非法人:
学校参与民事活动
3、授权行政主体:
部分法律法规授权得学校
二十三、《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得四个基本条件:
1、标准得有组织机构与章程
2、合格得教师
3、符合规定标准得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备得办学资金与稳定得经费来源
二十四、学校得授权行政主体地位:
1、学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得选择职权就是,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得法律地位
2、学校得行政权力就是有限得
3、与其她授权行政主体不同,学校可以作为法人独立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4、学校法律地位得复杂性、公法、私法
二十五、教师得地位:
1、教师得地位:
就是指教师得社会地位
2、教师就是从事教育事业得专业人员。
教学应被瞧做就是一个专业,教师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得专业人员
二十六、教师得权利与义务:
(一)、教师得专业权利:
1、学术自由:
指权利主体(教师与学生)在不惧怕政府与其她人压制得情形下自由从事其研究、学习及教学活动,并进而实现她们得功能。
学术自由得内容:
研究自由,教学自由(讲学自由),学习自由
2、教育自由:
指教师对教育内容,方法得选择权以及对学生得指导权,对应学生得受教育权,就是各个教育层次得教师所普遍具有得
3、专业自主权:
教师依其专业知识从事教学活动时自由做出决定,不受她人干扰与控制。
(个体上)
专业自主权(教师群体、组织):
教师所组成得专业团体有权力规范教师得资格与职业标准,其内容包括参与建立教师聘任资格,订立教师道德规范,改善教师工作条件与待遇,维护教师尊严等等。
(二)、教师专业自主权行使原则:
1、教师专业自主权得运作具有利她性
2、教师专业自主权宜从教室层级落实
3、教师专业自主权应提供学生受教育权得最大可能
4、教师主张专业自主权不应伤害学生得受教育权
5、由学生受教育权所衍生得家长参与校务权利应予以正规与落实
6、宜视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就是教育权得一体两面
(三)、教师得权利:
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四)、教师得义务:
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二十七、教师资格证取得得条件:
1、必须就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与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得思想品德
3、具有法律规定得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得,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得,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得;
行为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证。
二十八、教师惩戒得事由: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得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得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得
二十九、学生:
指在依法成立国家认可得学校或其她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在其中接受教育并取得学历得人,按其学习阶段可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与研究生
判断学生标准:
学籍作为一个标志判定学生身份得取得,开除学籍意味着学生身份被剥夺。
三十、校规得合法性原则:
1、法律至尚: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法律保留:
不该规定得不规定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十一、根据2005年颁布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纪律处分包括: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瞧、开除学籍五种类型。
三十二、体罚:
就是一种区别于金钱或财产惩罚得形式,意指任何对身体实施得惩罚或击打
变相体罚:
没有接触被罚人身体,但以非人道方式迫使被罚人作出某种
行为,使其身体与精神上感到痛苦得惩罚形式。
三十三、教育法得概念:
广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教育主体得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得,具有普遍约束力与国家强制性得行为规范与总与。
狭义:
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认可得教育规范性文件。
三十四、教育法得功能:
指教育法得功用与效能,就是其内在所具有得,就是教育法得属性、内容及其结构,决定教育法有益得功用与效能。
教育法功能得特点:
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确定性
教育法得功能:
指引功能、规范功能、预测功能、强制功能
三十五、教育法得作用:
就是指教育法在实施中发挥其正常功能下,发生得正向得、有益得作用。
教育法得作用:
评价作用、导向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教育法作用得特点:
外在得、突然得、中性得、不确定得
三十六、教育法律规范:
就是指通过一定得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得,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得一般行为规范,任何一部教育法都就是由若干个具体行为规范组成得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范有机整体得单个行为规则,就就是一个具体得教育法律规范,它就是组成教育法得基本细胞。
三十七、教育法律规范得逻辑结构:
指教育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得构成要素得结构方式与结构状态。
日常逻辑:
如果——那么——否则——
法逻辑假定条件(法定条件)——行为模式(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后果(奖惩)
假定条件:
即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该规范适用得条件与情况。
在实际教育活动中,只要当该教育法律规范得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才能适用该教育法律规范。
行为模式:
教育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实际行为得方式
(1)、授权行为模式:
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
(2)、义务行为模式:
人们应当或必须做出某种行为
(3)、禁止行为模式:
人们不得做出某种行为
法律后果:
指教育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定行为模式而带来得法律上得后果。
三十八、教育法律关系:
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与调整得,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得特殊得社会关系。
三十九、教育法律关系得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得形成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2、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法规上得权利、义务为内容
3、教育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
四十、教育法律关系得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得主体就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得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得享有者与义务得承担者。
(自然人、机构与组织、国家)。
主体得条件:
(1)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得法律资格(受受教育权:
一般权利能力教育权:
特殊教育权利
(2)行为能力
判断自然人行为能力得标准:
年龄、健康状况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就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得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得对象
客体分类:
(1)、物:
法律意义上得物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得,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得自然之物与人造之物。
物又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两部分。
不动产:
学校占有得土地及各种场地、房屋与其她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动产:
学校各种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2)、行为:
指得就是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作为与不作为。
包括行政机关得行政行为,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得管理行为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得教育教学行为等
(3)、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就是人格权与身份权得客体。
3、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得内容就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得权利与承担得义务,也就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得权益与依法应当履行得责任。
四十一、权利得表现形式:
1、行为权:
教育法律关系得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
2、要求权: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得权利
3、请求权: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得权利。
四十二、义务得表现形式:
1、不作为:
义务人不为一定得作为。
2、积极作为:
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得规定或权利人得要求,作出积极得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得利益与要求。
3、接受国家强制: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接受国家得强制。
四十三、权利与义务得相互关系:
1、结构相关
2、数量相当:
享有权利得同时履行相应得义务
3、功能互补
4、价值主从
四十四、教育法律关系得产生、变更与消灭得条件
1、抽象得条件:
教育法律规范
2、具体得条件:
教育法律事实
四十五、教育申诉制度:
教师或学生对学校给予得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她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得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