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7905509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6.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我的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它是一个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理念就区别于最主要是“人治”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要把宪法和法律的地位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我们国家的治理要用法律,要依靠法律来进行。

所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理念的一个重大的变化、观念的变化。

13]

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14]

建国60年,改革开放30年,使我们国家经济发生了飞速的变化,世界上都认为中国是崛起中的大国。

但是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由于中国很大,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平衡,引起并带来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在这样社会矛盾非常尖锐的这样一个时期,对于执政党就提出了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就是说怎么样能够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怎么样推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向前发展。

总结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我们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历史经验教训,中央提出来要牢固地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就是说核心内容就是要依法治国。

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其他的。

17]

您认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依法治国,最主要的标志是什么?

最主要的标志是宪法和法律在这个国家政治、社会以及公民生活中的地位,法律是不是在我们的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我们的社会管理中,我们的公民生活中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威的,或者最终保障的这样一个作用。

平时,当然我们说,法律要人来执行,我们讲法治并不是否定人的作用,否定各级管理者的作用,否定公民的作用,那么我们还讲到,也要发挥社会主义道德教化作用,道德规范对于社会的这种规范作用,这种引导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

有很多东西,很多规范都对社会的治理,国家的问题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们讲这个国家是依法治国,还是人治,是法治国家还是人治国家,就是说在一些最终问题解决上,在权威的层面上所遵循的是什么,如果社会问题的解决最终靠的是法律,我们说这个国家是法治国家,最终靠是别的,国家离法治国家还有很大的区别。

18]

您认为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有没有详细地实例?

19]

我个人的理解不是很成熟。

目前我们真正遇到的大问题,第一件事,就是法治理念的问题。

我们的各级领导者、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者,包括我们的普通民众到底相信不相信法律?

相信不相信在中国遇到问题是可以依法处理的?

就是说,我们在处理具体事情是不是依法办事,我们的民众在表达诉求的时候,是不是依法来表达诉求。

20]

是不是先想到法律途径。

21]

就是说他们要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就是说我们全体社会成员中,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满信心,用自己的行为,用自己的工作在推进法治建设。

这样一种气氛是否已经形成?

所以大家回过头来说,大家相信不相信法治这是我们目前遇到非常重大的问题,据我所观察,很多人抱有怀疑态度,很多官员嘴上说要依法办事,到了处理具体事情时就说在中国怎么可能真正依法办事,中国有自己的国情,用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规避。

由于我们官员、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导致老百姓对法治的信念也是非常不太相信自己的诉求能够在法律渠道里能够得到解决,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

进一步要说还遇到什么样的挑战和困难?

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有不健全的地方,立法还要加强,我们的司法工作还要加强,我们的司法队伍现在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公安为人民,严格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当然还有更重要的,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

我们的各级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这是目前遇到的一系列的挑战。

22]

您认为当前在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什么?

23]

有两条:

第一条,各级官员对于法治的信念,要教育我们各级领导者认识到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向前推进,只有一条路就是搞法治。

不搞法治中国没有前途,我们各级领导者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

不要因为目前的经济方面,或者其他方面的一些成就,忽视了我们在管理方面,特别是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隐藏的一些巨大隐患。

第二条,政府依法行政的问题。

各级政府官员一定要依法行政,这既涉及到我们的政府执政合法性,执政的有效性,同时也会影响到民众对于我们政府的这种信心,或者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

会给老百姓一个信号,证明这个政府是不是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是不是一个可靠的政府,是不是可信赖的。

最关键的问题归结到一点,作为各级官员及政府的依法行政问题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最关键的环节。

25]

非常感谢。

您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结合,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实践有什么意义?

当然是依法办事这一条是题中有之意,他们处理案件、处理事情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

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系统,依法行政是它的核心,执法为民是它的本质。

还有司法的公平、正义是我们依法治国,法律中提出的应有之意,以及我们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也强调服务大局,建设党的领导。

对于我们司法机关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要加强服从党的领导、服从大局,对我们的司法人员要加强这个方面的教育。

目前,在我看来更具体、更直接的一个问题是司法为民的问题。

就是说跟我们的政党和我们的政权经过长期的执政以后,目前面临的总体的挑战一样,我们的司法机关也面临一个是否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问题。

我们强调要司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检察员为人民,人民公安为人民,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呢?

展开这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呢?

就是因为我们的很多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有脱离人民群众的现象,有高高在上、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就案办案不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等等这样一些现象。

所以对于我们司法机关来说,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非常必要的,除了依法办事、依法治国这一条,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等这些理念一定要深深地想办法植根于我们的所有司法人员的头脑中,才能成为合格的、中国的法治的建设者。

28] [主持人]:

刚才我们也谈到就是说现在司法人员有各种倾向影响司法公正,我们如何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29]

关于法官队伍的培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给全国人大的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三个司法的核心理念即公正、廉洁、为民。

我认为这三条的归纳非常好,很准确。

作为一个司法人员,公正这是基本的价值观。

司法如果丧失了公正,就不能称其为司法,国内讲司法都是有一个天平讲司法,就是绝对要公平、绝对要维护正义,所以公正对司法人员来说是生命线,没有了公正谈什么都白搭。

有一些地方以服务地方经济的名义搞地方保护主义,外来的企业在我这里打官司永远打不赢。

你这个地方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公正。

你就不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合格的法院,合格的司法人员,这些都谈不上。

30]

廉洁是保证公正的一个前提,一个司法人员没有了廉洁的这样一个基本的素养,就像我们原来说“吃了原告吃被告”,真的是这样一种工作方式,你的公正就无从谈起,我们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无法谈起。

31]

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心,共产党人之所以可以打下天下,从当时在美国强大支持下的国民党政府,我们可以把他们赶到台湾去,就是因为毛主席在延安时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真正为人民服务,不是嘴上为人民服务,我们不能光说只要依法办事就完了,依法办事还要在法律框架内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我们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人民排忧解难,是为人民解决纠纷的,这个纠纷解决以后,矛盾得到平息,问题得到解决了,这才可以。

司法人员有了为人民服务的心,有了这样一种观念,就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把事情做的非常地完美,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因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我们要依法办事,但是怎么依法办事就是因为里面有一个主观能动性。

33]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把事情方方面面办得都比较好,就像前一段时间我们遇到的拆迁中的自焚事件,有一些我们的官员,比如说行政执法人员说我是依法办事,他是非法建筑,这个自焚是法盲而导致的悲剧,这种冷冰冰的语言就表现出这些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完全没有人民的概念,没有人民的意识,没有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才会说出这样的话,才会做出这样的事。

也许这个拆迁是合法的,但是,拆出人命,这本身就把你的合法性打了一个大折扣。

即便你合法,也是损害人民利益的,依法拆迁并不都要拆出人命来,怎么保证不拆出人命来就要公正、廉洁、为民。

当然这是行政执法人员,但是对整个司法人员来说,其实道理都是一样的。

我认为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公正、廉洁、为民是非常准确、非常必要的。

34]

中央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您作为西北政法大学的校长,请您谈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进”工作目前进展得如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做到“三进”是在2009年9月4日中共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司法部、中宣部四部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一个座谈会,会上中央政法委所编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首发式,周永康同志亲自参加这个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四部委发了一个文件,也是一个《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这里对高校提出了一个要求,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三进”,我们西北政法大学作为一个专门培养法律人才的基地,目前把培养法律人才作为重点和特色的学校,我们非常重视这件事。

我们回去以后,“三进”工作一直推进得比较顺利,首先是学校党委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建设。

然后我们处级以上干部,我自己也亲自给他们做了辅导,在教学工作中,我们成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学研究中心,由我做主任,几位业务副校长都参与其中,20多位教授、专家,包括各个学院的院长、博士生导师进行认真地学习,我们这个学期全面铺开在全校开设了必修课,共34个小时。

校长、副校长都要亲自上,我这一学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给本科生的课,我自己就排了八堂课,现在正在讲,明天回去还有一堂。

现在看起来效果很好。

38]

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要说在学生里,就是在我们法学教授里他们并不是很了解,经过我们的集体备课、集体学习、向学生的宣讲,大家知道,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项教育工作非常必要,非常重要。

我们现在立法工作做得很不错,全国人大不断地出台法律,但是,要人去执行它,要全体社会成员相信我们国家是搞法治的,如果我们反科学,我们大学生,我们的年轻人,这些社会主义接班人没有学习、意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搞社会主义法治大方向、大前途都没有信心,没有充分地认识,很难真正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工作,所以我们学校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目前“三进”工作非常很顺利,在师生中的反响也非常不错。

39]

您曾经呼吁过要建设“法治陕西”,建设“法治陕西”,陕西省有怎样的有力条件?

如果在西部做一个强省陕西没有问题。

现在我们也提出西部强省,但是由于自然的条件限制,你要和东部沿海,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进行竞争,在经济方面进行竞争的话,那么还是有一些先天不足的。

我们要看到这一点。

而恰恰一个省是不是要强省,我个人理解并不是以经济作为它的全部衡量指标,一个省是否是一个先进的省,是一个发达的省,不一定只看经济,而且要看你的社会秩序,看你的文化,最近大家都在看《大秦帝国》当时秦国是最弱小的国家,曾经六个国家联盟合起来要把秦国瓜分了,但是最后的结果是什么?

秦始皇灭六国。

秦始皇一统天下才有我们两千多年文化历史延续下来。

为什么可以统一六国,因为秦王搞立法,就是把一个杆子抬到那边去给50两黄金,所有人不信他,但是抬过去了的确给了,所以就是要树立威信,就是说秦国树立了法律最高权威,当然那时法律不可能到皇帝上面去,不可能把皇帝管起来,但是包括他的大臣、皇亲国戚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比如说秦孝公的哥哥都受到处罚,因为他没有依法办事,所以秦国之所以可以强盛起来就是依法治国。

而这文化在陕西有深厚地积淀,陕西农村的老百姓按规矩办事是很有自己的历史,所以我们有依法办事的群众基础。

43]

我们的经济在现有的条件下,充分地发展起来,同时我们还可以在法治建设这个方面走到全国前面来。

“法治陕西”是一个先进的理念,政府行政也好,老百姓表达诉求也好,都按法治渠道来,我认为这是一个发达、先进的地方。

所以应当有的一种社会景象。

我在陕西工作,当然希望我们的西北政法大学也好,我个人专业的特点也好,可以为地方提供一些服务、提供一些建议,所以曾经在陕西媒体采访时,我呼吁过这点,陕西应该理直气壮提出“法治陕西”的口号。

44]

这对拉动陕西的经济和对陕西人民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益处?

45]

首先是人民的幸福感,人生活在讲规矩的环境里是很舒服的,因为对自己的行为有预期,你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还是不违法的,只要不违法就是自由,这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自由”的概念,法治的边界就是自由的边界。

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享受生活。

46]

再有和个人打交道,和政府打交道,和其他民众打交道,和市场主体打交道,大家都按规矩来,如果不按规矩来,会依法受到惩处,每个人的内心是有一个清楚的预期,他就会有一种安定感,这是法治社会和非法治社会非常大的一点区别。

要是说对于经济的拉动,我觉得搞法治建设不一定就是为了推动经济,我觉得经济在我们社会里排位有点太重要了,本身它是很重要,但是看得太重了也不好。

作为一个地方老百姓幸福不幸福,关键看自己总体的一个幸福感怎么样,我们在一个地方搞法治建设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幸福感,但是你一定要说对经济有没有好处,肯定是有好处的,你这个地方的形象,成为一个很讲规矩的地方,讲法制的地方,外部投资就来了,国内外的投资到你这个地方来,因为有保障啊,不是去年、前年有一些争议,对有一些地方,有一些资金的投入,有一些商会出现问题,比如说某某地方拉入黑名单了,当然这是有争议的,但是说明一个地方的法治状况对吸引资金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对投资者的信心是有影响的,对于你这个地方的企业、公司,对外交往、搞国际贸易、搞国内贸易、对外交易过程中对你的信任度,对你的信赖,对方与您打交道过程中的信赖是有影响的,当然对经济也是有影响的,所以我们要强调这一点。

47]

前一些天,在福建南平发生的3·

23大案,经过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郑民生一审被判处死刑,法院认为被告郑生生“生性多疑,自卑而不自信,”那您觉得郑民生这样的性格是否应该去做“精神病鉴定”在刑事审判中“精神病鉴定”并不是很常见,对此您怎么看?

48]

首先做“精神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来决定的,这个人是不是有精神病,是不是影响到了他的自我认识、自我控制的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是不是有所影响呢?

我们的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进行判断,认为他可能有病,他这种精神疾病影响到了他的辨认、控制能力司法机关会委托进行鉴定,这并不是律师、家属提出就一定要做鉴定,参照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第二,为什么司法机关并不是像我们有时网民,大家都非常希望的,既然有人提出质疑,就做一个就可以了,为什么司法机关不给他做呢,这也和精神病鉴定有关。

因为它是主观性比较强的地方,往往不同的精神病专家对于同一个当事人会做出不同的鉴定,而这是一种科学的鉴定,它不是一个行政的鉴定,如果是一个行政的决定,下级做了这样的决定,上级改了我们就按上级的办,而这种科学鉴定并不是这样,并不是县一级专家做的鉴定一定是错误的,北京的专家做的鉴定就是错误的。

我们的诉讼程序中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当初对同一个精神病鉴定出现几个结论时,司法机关就无所适从。

当然按照部一级、省一级没有这样的规定,就会非常麻烦,这几个鉴定因为显然是会有利于不同当事人,受害人一方就相信他没有精神病的鉴定,辩护人一方、家属就相信他有精神病的鉴定,我们怎么去判断?

所以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据我了解,各地司法机关比较谨慎,如果确实发现有精神病的症状,的确发现他的行为是受到精神病的影响,司法机关会委托专家做鉴定,但是如果我们的司法人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都在和当事人询问时并没有发现有精神病的症状,我们司法机关就不同意给他做鉴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纷扰和争议。

51]

司法工作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很多网民提出质疑,就是说,你这个法院不公平了,你凭什么认为他有精神疾病或者没有精神疾病,但是这样的问题你交给精神病专家也是存在的,你凭什么就相信这个精神病专家的水平就一定达到了我们所要求的这样一个程度,或者说,不同的精神病专家你怎么样保证他都是站在完全公正的立场,到底对于专家们的监督机制还是不如司法机关监督执行严格,司法程序是非常严格的,所以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可以提出质疑,但是有一些问题,我想是由于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程序不太了解导致的。

我倒建议司法机关可以更多做一些回应和说明,以解决这些质疑。

52]

您觉得像郑民生这种性格应该不应该做鉴定?

53]

对于这个案子,肯定从医学上来说,不是一个正常人的心理。

但是我们刑法中规定,影响到行为能力或者需要做鉴定的,由于他的疾病而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

就是说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我了解的情况也不多,和大家一样。

我觉得从报道来看,不存在一个他不知道他在做什么,或者他做什么时,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行为失控,我觉得不存在。

一般我们意义上说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他的确在这个中间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这样的表现的话做鉴定也是可以的。

55][主持人]:

近日,南京秦淮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聚众淫乱罪。

该案牵扯进来22人,他们将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指控,如果领罪,他们将成为我国20年来首批因“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您对“聚众淫乱罪”是怎样理解的?

其他国家有没有类似的规定?

56]

现在我们已经把这个范围缩得很小了,原来有一个“流氓罪”,就像原来有一种“流氓舞”就是两个人脸颊贴在一起就叫“流氓舞”并因此处罚很多人,随着人们的观念的变化,90年代认为这个“流氓罪的”外延太宽泛,处罚的范围太广,就把“流氓罪”做了一些分解,把“聚众淫乱”作为一个具体的罪名。

57]

最近南京这一起案件,按照“聚众淫乱罪”抓了一些人,我对这个案情不是太了解,随着案件审理关注我们会持续关注。

“聚众淫乱”本身就是一伙人,男男女女在一起进行性行为。

显而易见聚众淫乱是这样一种行为。

这个案子报道说法不太一样,如果他们通过网上的联系,所谓换偶是分别发生性行为,还是只是和不同的人,和别人发生所谓的“换偶”这种行为的话,还谈不上典型的“聚众淫乱”如果他们是在一起发生性行为,按照刑法301条规定是构成这个罪的,当然我们强调,聚众淫乱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有处罚,偶尔一次两次处罚不是很重。

58]

目前发生争议的是,如果这个案子他们有群体在一起的行为,按照刑法301条规定是要追究的,现在问题出在对301条的争议,我们社会发展到今天应该不应该有这一条,代表性的我们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应该取消这一条。

李银河女士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社会学家,是从科学研究的角度,社会学角度来提出这个观点,并不是冒然的一个发言,我觉得这个发言要尊重。

但是具体谈到这个罪名是不是要取消,要分两步来看,第一步,这个罪名的确不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的,尤其是有一些国家他们有“换偶”俱乐部,都是比较多见的,法律很少介入,认为这是私生活,即便介入也不会以刑法来处罚。

但是我们有自己的立法发展过程,我们从“文革”期间那时完全“禁欲”或者对私生活强烈地干预,从那样一个时代逐步发展过来,就是说在1997年刑法制定时,从立法者来说,认为聚众淫乱仍然是无法容忍严重的危害行为,应该按法律来处罚。

但是由于年轻人价值观念的变化,思想的开放,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觉得可以讨论,但是现阶段马上修改这个刑法,我认为有困难。

因为第一,对立法、司法机关来说,用这个罪名来处罚的人,用这个罪名办理的案件很少,所以涉及的人群不多。

对司法机关来说,对立法机关来说,目前还不成为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就会启动立法修改的问题。

[11:

01]

同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你看我们从网络上可以看出来,也是观点非常尖锐,都是针锋相对的,呼吁取消的人坚决要求取消,认为这是非常落后的,不可思议的一个规定;

但是又有很多的民众,坚决地主张要维护者这个罪名的存在,要处罚这种行为,比如说原来的“通奸”行为,我们从1979年刑法就没有规定,尽管有人对通奸行为认为危害性非常大,但是刑法也用不着把它纳入刑事上处罚。

我们这个方面没有立法,就停留在道德、正义这个角度来看。

但是,像聚众淫乱罪既然刑法已经规定下来,要启动一个修法的程序是比较复杂的。

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大家的认识,来进一步往前推动,碰撞,社会进一步发展,看更多的民众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我们的立法机关到那时有可能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02]

刑讯逼供在最近两年成为一个社会的热点,在我国的也屡有发生这样的案件,您认为在制度上完善能否尽力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如何完善这些制度?

这并不是这两年才发生的,刑讯逼供是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的。

比如说我们看的古装戏都都有这个方面的内容,刑讯逼供是中国文化传统里的一个遗产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

所以刑讯逼供在我们国家的司法活动中是普遍存在的。

几乎对很多人来说,对我们很多刑侦人员来说,你让他不搞刑讯逼供他们就不知道怎么办案子。

之所以这几年成为大家的关注的焦点,是因为我们媒体的发达,我们对于司法工作的监督力度,我们整个国家对人权保护的强调,由于这些发展变化刑讯逼供才成为一个焦点问题,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监督地这样的发展变化,刑讯逼供的问题现在是朝着好转的方向在发展,在很多地方,在很多公安机关,有很多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