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合同书企业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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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
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
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
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附加指标系指:
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
此项指标按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 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字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
第十九条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
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
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7%,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第二款 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
第三款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
第六款 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
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
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 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
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
(签字盖章)
代表:
(签字签章)
年月日承包合同书
(企业6)
减亏(补贴)包干合同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企业经营者。
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
二、承包形式为下列第种:
1.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
(1)承包期间,财政共给乙方亏损补贴元,其中年元;
年元;
年元。
(2)乙方亏损超出上述定额,由乙方自行解决。
解决办法为:
.
(3)乙方亏损数额低于上述定额,低于定额的部分全部留给乙方。
2.亏损补贴,减亏分成
乙方的全部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
减亏部分,由甲、乙双方按下述比例分成;
年,甲方%,乙方%;
年,甲方%,乙方%。
三、减亏留成的使用
乙方对减亏的留成,按下述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奖励、福利三项基金:
四、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五、技术改造任务
六、固定资产的增值和维护
七、承包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
有权,有权
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外随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
(一);
(二);
(三)。
八、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企业经营者为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有依法自主决定权;
九、违约责任
十、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奖励:
处罚: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日期
十三、其他事项
1.
2.
3.
4.
附件:
1.
2.
3.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或个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企业经营者(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说明〕承包方即乙方如是个人时,应在合同最后署个人姓名并盖章,企业经营者(签章)一栏不必填写。
(企业2)
委托单位:
县国营(或集体)林场,以下简称甲方;
护林单位: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护林业资源,减少山林火灾,防止盗伐林木,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特订立本护林承包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护林面积及方位
甲方将__山的__亩林木承包给乙方看护管理,其中,成林亩,中幼林亩。
该片林木北起至,南起至,东起至,西起至。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收益分配
1.现有成材木,如甲方在年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元付给乙方护林费;
年以后至承包期届满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元付给乙方护林费。
(护林费也可采取工资形式给付)
2.中幼林间伐材(指胸径在公分以下的规格)和林木修枝材,由乙方采伐,在甲方派员参加下按∶比例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
3.护林区内杂木些草归乙方受益,但不得伤害植被。
4.乙方抓获盗伐林木者,按每盗伐一株元罚款。
所罚款项,甲乙双方按∶分成,被盗伐成木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交给乙方的护林区必须四至清楚,山林没有所有权争议。
2.甲方必须适时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
3.甲方砍伐成木验收后日内,必须向乙方支付护林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保护山林资源不受破坏,在护林区内,不准开荒种植作物,不准采石、采砂取土和埋葬坟墓,严禁盗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灾。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护林指导,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补植、间伐、修枝、施肥、防治病虫害,开设防火沟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进等。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名组成护林队,订立护林公约。
并经常对所属村民进行遵纪守法、爱护山林的思想教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在护林区内林木被盗伐乙方未抓获盗伐林木者,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成材木被盗伐一株,按其根径计算大小,罚乙方以国家木材价格的倍赔偿给甲方;
中幼林木被盗伐一株,罚乙方赔偿甲方元。
2.由于乙方失职引起山林火灾,乙方除应原地补植外,烧毁成木数,乙方应按国家木材价格赔偿甲方;
烧毁中幼林木数,乙方除应即时补植外,每株赔偿甲方元。
3.护林区内,如有人采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坟墓,罚乙方赔偿甲方元。
4.甲方交给乙方管理的护林区如有所有权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甲方不按期给付乙方护林费,逾期一日,应按该护林费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6.甲方不按时派出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护林地带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不以乙方违约论。
第八条 其它
。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届满即失效。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认为有继续承包之必要,必须另订合同。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县林业局、乡政府、县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县林场(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县乡村组或村民(公章)
帐号:
年月日订
(企业3)
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合同
发包人:
(简称甲方),地址
法人代表:
(简称乙方);
地址
企业经营者:
甲乙双方根据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为上缴利润递增包干。
二、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三、上缴利润数额
1.乙方以元为上缴利润包干基数,自年起,按平均每年递增%的比例上缴利润,即年为元,年为元,年为元。
2.上缴利润后剩余部分,全部留给乙方,由乙方首先归还国家贷款,然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各项基金的比例为:
生产发展基金
奖励基金
福利基金
备注
年
3.乙方完不成上缴利润时,其差额由乙方用当年留利抵交。
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
四、承包期间,乙方保证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
五、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乙方保证年达到企业标准,年达到企业标准。
2.承包期间,新增固定资产总额为元,其中,年元,年元,年元。
3.新产品开发数分别为:
年个,年个,年个;
主要项目是;
新产品产值率为:
年,年,年。
4.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共元,新增总产值元,利润元。
5.承包期间产品质量达到___级标准,新创
六、承包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权
承包期间,甲方必须尊重乙方自主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并帮助乙方解决下述问题:
七、承包期间,乙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下列事项,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
(一)
;
(二)
(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无理干扰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从上缴利润中扣除赔偿金额。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
2.甲方不按合同第条规定为乙方解决问题时,按的%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上交利润中扣除。
3.乙方未按合同完成上缴利润总额或年度上缴利润额,按下述办法交付违约金:
4.乙方未实现第条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的,按下述办法交纳违约金;
未实现企业升级时,;
新增固定资产达不到规定数额时,;
技术改造任务未完成时,;
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时。
5.乙方承包期间,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害的,按下述办法支付赔偿金:
……
九、企业经营者的奖惩
乙方完不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处罚:
1.;
2.;
3.。
乙方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指标时,分别下列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交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2.交法院审判。
十二、本合同自时起生效。
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分送。
(公章) 乙方:
(公章或个人签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企业经营者(签章):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企业4)
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合同
,简称乙方;
根据,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
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二、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三、承包基数
年实现利润元,上缴利润元;
年实现利润元,上缴利润元;
年实现利润元,上缴利润元。
四、超收部分分成比例
乙方超额完成上缴利润指标时,根据超额部分的数额,以下列比例进行分配。
年,超收数额在元以下的,甲方%,乙方%;
超收数额在元以上的,甲方%,乙方%。
超收部分在元以上的,甲方%,乙方%。
五、乙方利润分成的使用
乙方对利润分成部分,根据下述比例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生产发展基金:
年为%,年为%,年为%;
奖励基金:
福利基金:
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一)固定资产增值:
总额为元,其中年元,年元,年元。
(二)产品质量:
(三)新技术开发:
(四)企业升级:
(五):
七、甲方在乙方承包期间,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
有权。
甲方在乙方承包期间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外随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
(一);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