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土方开挖及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2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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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土方开挖及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22P

 

深基坑土方开挖及支护工程

 

 

编制:

审批:

 

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某市供水某某中心工程项目监理部

二零一一年十月

 

一、岩土工程勘察情况概述……………………………………….2

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2

三、质量控制的预控措施………………………………………….2

四、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标准及监理检查控制措施……………….4

(一)土方工程………………………………………….4

(二)爆破工程……………………………………………10

(三)基坑支护…………………………………………..11

(四)集水明排措施……………………………………..19

五、各分项工程完成后的验收程序和组织…………………………20

六、巡视检查………………………………………………………....20

 

深基坑土方开挖及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及岩土勘察情况概述:

1.工程概况:

本工程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某公司院内。

地块呈东北—西南走向的长方形,地下一层建筑面积1690.05平方米,地上七层建筑面积4959.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649.13平方米。

本工程建筑高度35.6米,层高4.5米,基础埋深约为6米,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基础采用独立柱基、墙下条基加防水底板,本工程开挖深度为6米左右,周围场地狭小,采用加强型土钉和锚杆的协同作用进行边坡支护。

2.岩土工程勘察情况概述:

见勘察报告

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经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14-032-2004

7.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DBJ14-024-2004

8.某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5]36号

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10.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

三、质量控制的预控措施:

1、本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米属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本工程在正式施工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认真检查并确认城市坐标点及高程控制点等测量基点,并对工程定位及相对位置进行复核,复测施工测量控制网,经规划部门验线,并批准后,方可按定位线施工。

3、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

4、建筑物设计单位应进行工程抗浮验算,建筑施工图中应明确基坑停止降水时的层数。

5、建设单位应委托某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专家组应从“某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一名宜为所评审工程主持结构设计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

6、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

某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证明,并在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纸上加盖评审专用章。

加盖评审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7、各市(区)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某市勘察设计协会对深基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8、基坑工程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单位应具有勘察资质;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监测准备工作符合有关要求。

9、基坑开挖前,应由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观测精度、监测频度、监控报警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数据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10、建设单位应当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1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

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分包单位的业绩;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项目经理、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等各种管理岗位人员以及焊工、电工等各种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上岗条件。

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技术素质、资质情况要严格进行审查,考察其近期完工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投入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情况,审查分包合同的质量条款,以确保分包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等级。

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1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在相应专业工程开工前两周,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签章的实施性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核,并在7天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将补充修改意见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复查。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项目监理部审定不得进行相应施工,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深基坑开挖、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编制。

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13、建设单位或总包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严格的工程承包合同,并向监理部提供合同复印件一份,以便监理方更好的督促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14、分项工程施工前,对现场施工准备条件的审查,有以下几方面:

(1)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各项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明和材质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材质报告,进场验收登记和现场实物的批号、批量是否相符,材料数量能否满足施工要求;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于验收不合格或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署材料报验单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3)现场的设备机具和技术状态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4)对使用的钻机等机具设备,应配备专人维修保养,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不符使用要求的设备,不得使用,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故障影响施工质量;

(5)混凝土、砂浆应有法定检测单位的配合比或试验报告;

(6)值班管理人员及值班技术人员已安排到位,书面的技术交底已进行,劳力的安排、分工已明确;

(7)现场的水电供应能满足施工需要;

(8)安全设施已检查完毕,安全措施已落实。

四、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标准及监理检查控制措施:

(一)土方工程

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2、基坑开挖

2.1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应采取防护措施。

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做出记录。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2.2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支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2.3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2.4在挖方上侧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

弃土堆坡脚至挖方上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边坡坡度和土的性质确定。

弃土堆应连续堆置,其顶面应向外倾斜。

2.5在挖方下侧弃土时,应将弃土堆表面整平并向外倾斜。

弃土堆表面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的设计标高,或在弃土堆与挖方场地之间设置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场地。

2.6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

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2.7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2.8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2.9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场地边角、小型沟槽的开挖或填土等,可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机械挖土时,在伸臂工作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作业。

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应遵照有关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2.10采用机械施工时,只能挖至设计高程以上30cm,以后用人工挖至设计高程。

2.11如挖方时超深,超深部分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方案。

2.12基坑挖至设计标高后,对原土表面不得扰动。

坑底应及时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2.13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岩(土)内有倾向于挖方的软弱夹层或裂隙面时,应通知设计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岩(土)下滑。

2.14在滑坡地段挖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等情况。

    

(2)不宜在雨期施工。

    (3)应遵循先整治后开挖的施工程序。

    (4)不应破坏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和排水系统,防止地面水渗入土体。

    (5)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设施。

    (6)严禁在滑坡体上部弃土或堆放材料。

    (7)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8)机械开挖时,边坡坡度应适当减缓,然后用人工修整,达到设计要求。

    (9)抗滑挡土墙应尽量在旱季施工,基槽开挖应分(隔)段进行,开挖一段应及时做好挡土墙,并按规定作好墙后的填土工作。

2.15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滑坡迹象(如裂隙、滑动等)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暂停施工。

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撤至安全地点。

    

(2)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3)根据滑动迹象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体平面位移和沉降变化,并做好记录。

2.16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或筑土堤,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2.17雨季施工

    

(1)雨季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挖方时并应预留20~30cm厚度,待施工垫层前挖除。

重要的或特殊的土方工程,应尽量在雨期前完成。

    

(2)雨季施工中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应随时掌握气象变化情况。

    (3)雨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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