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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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目标
5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
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
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
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扣15分;
2、未对职责进行细化,扣10分;
3、主要负责人对自身职责不清,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安全教育培训
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
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35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操作规程、灰窑作业操作规程、边坡作业操作规程、矿山用电操作规程、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变压器等)操作规程);
12、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13、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4、外包施工安全协议;
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15、经营场所出租安全管理协议。
16、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5.4.3条
安全记录档案
25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3、事故记录档案;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第5.4.6条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特征设备基础管理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1、未定期检测扣15分;
2、未建立台账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
第5.6.2条
特种作业人员
20
特种作业人员(放炮员、装运车辆司机、电工、焊工等)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扣20分;
2、取证但未持证(含复印件)上岗,每人次扣5分;
3、操作证超期未审,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第5.5.3条
应急救援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5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
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相关操作规程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职业危害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扣1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
第5.10.3条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分;
2、不及时申报,扣5分;
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
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10分。
条
职业危害告知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未进行告知,每1人扣5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扣15分;
2、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处,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挪作他用的扣15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2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乙方无相应资质的扣2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5分;
3、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其他
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1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每存在一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第5.8条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1、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
2、未按上报周期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5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
设备设施
100
1、露天开采应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
查看现场,不符合扣25分。
《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18条
第5.7.1条
4米以上。
2、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露天采场,应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
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度。
3、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查看检测报告,无检测报告或报告不在有效期内的扣25分。
《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26条
4、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矿石粉碎机、矿石转载平台、矿石溜井等地点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从业人员误入。
查看现场,一处不符合扣10分,扣完24分为止。
《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20条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60
应急照明设施应确保完好、有效。
查看现场,一处应急照明设施不完好有效扣10分,扣完30分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0条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查看现场和维修记录,一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合格有效的扣10分,扣完30分为止。
用电安全
1、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查看现场,一处不符合扣20分,扣完为止。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6条
2、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3、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4、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9.3条
5、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
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
6、用电设备和电线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7、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警示标志
非煤矿山企业应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矿山安全标志。
查看现场,一处未设置警示标志或矿山安全标志的扣10分,扣完30分为止。
《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25条
第5.7.3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40
1、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4、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布局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公告栏和警示标志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
4、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并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每项不合格,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环境场所
作业环境
130
1、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坡面上的浮石和平台上的疏松岩石,并明确部门或人员进行验收。
查看检查记录,并现场问询,一处不符合扣20分。
2、班前应对边坡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后要及时检查。
3、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查看现场,一处未设置防洪设施扣10分,扣完30分为止。
4、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
查看现场,并现场咨询,不符合规定的扣30分。
《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23条
5、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查看现场,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未单独存放和保存的扣30分。
单独存放,但存放场所为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的扣20分。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
出入口不少于两个;
门窗应向外开启;
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4.6条
安全距离
建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作业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
第5.7.2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非煤矿山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现场检查,不合理配备一处扣5分。
2、防护用品不合格的,一处扣5分。
3、不正确穿戴的,一处扣5分。
《北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