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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实施Word下载.docx

在传统的招标投标方法中,标底一直是个关键的因素,标底的正确与否、保密程度如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公开的。

同时,标底的作用也在招标中淡化,只是起到一定的控制或拦标作用,对评定标的影响越来越小,在适当的时候甚至可以不编制标底。

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标底泄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5.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企业精心控制成本,促进企业建立自己的定额库。

中标后,中标企业可以根据中标价以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逐步建立企业自己的定额库,通过在施工过程中不断的调整、优化,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从而不断的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控制工程索赔。

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是索赔的主要内容。

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中,由于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数量变化、施工难以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大大减少了施工单位不合理索赔的可能。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作程序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由招标单位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以此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以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投标报价,招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

一般来说,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1.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首先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若该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给各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可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简单的复核,如果没有大的错误,即可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工程报价;

如果投标单位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与有关图纸的差异较大,可要求招标单位进行澄清,但投标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工程量。

3.投标报价完成后,投标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定标。

由于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所有投标单位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而竞争更为公平合理。

5.公开招标的流程一般如下:

运作部门工作内容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报送

提出

报送

进行

报送资料

支持召开

组织

进行按规定递交

主持

场负责

负责

 

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

(一)招标文件的组成及重要性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基础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基础,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

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分为三类:

一类是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

载入这些内容的目的是尽量减少承包商或供应商由于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的可能;

一类是关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及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这是为了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所以非常重要,也是不可缺少的;

最后一类是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主要是商务性条款,有利于投标人了解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统称实质性要求。

工程量清单属于实质要求。

招标文件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规格

(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有关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主要合同条款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编制人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可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计价规范》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2.编制依据

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即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3.编制内容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包括分部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且必须严格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规范和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要求对清单项目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以保证投标企业正确理解各清单项目的内容,合理报价。

(三)招标标底的编制

标底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在方案、质量、工期、价格、措施等方面的自我预期控制指标或要求。

1.标底的作用和定位

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标底的作用进一步淡化,有些工程也开始采用无标底招标。

但作为招标人对拟建项目的投资期望,标底在目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下仍然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i.能够使招标人预先明确在拟建工程上应承担的财务义务;

ii.给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

iii.科学的标底反映了当前建筑市场的平均水平,是招标人选择投标企业、进行评标的最基础参考依据。

因此,在《招投标法》和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

目前,在试点的部分地区,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编制出的标底,作为业主对投资项目的期望值,被称为市场参考价或业主拦标价,即低于标底的报价为入围标,超过标底价的投标报价作为废标。

2.编制人

与工程量清单一样,招标标底一般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3.标底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在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中,对招标标底的编制做了规定,指出标底应根据①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②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计价规范》中进一步强调: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条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进行”,并进一步规定“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各有关单位和计价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则和清单招标的实质。

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招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是基本保持不变的,不同的是招标过程中计价形式和招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应的评定标办法等有所变化。

只有正确理解了清单招标的实质才能真正体现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才能使工程量清单招标顺利得以推行。

2.若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标底是同一单位,应注意发放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与编制标底的工程量清单在格式、内容、描述等各方面保持一致,避免由此而造成招标的失败或评标的不公正。

3.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

4.仔细区分清单中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

5.注意技术标报价与商务标报价不得重复,尤其是在技术标中已经包括的措施项目报价,在列措施项目清单及做标底时应避免重复报价。

四、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计价办法,计算出投标报价,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投标策略,提出更有竞争力的报价。

可以说,投标报价对投标单位竟标的成败和将来实施工程的盈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编制的原则和方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后,投标单位真正有了报价的自主权,但企业在充分合理的发挥自身的优势自主定价时,还应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投标报价①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②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投标报价应根据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进行编制”。

2.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了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清单项目费、其他清单费和规费、税金。

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工程造价的计价程序、项目的划分和具体的计量规则上与传统的计价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施工单位应加强学习,及时转变观念,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1)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初期,各施工单位应花一定的精力去吃透清计价规范的各项规定,明确各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各项费用的组成等,投标时仔细研究清单项目的描述,真正把自身的管理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等落实到细微的清单项目报价中。

(2)注意建立企业内部定额,提高自主报价能力。

企业定额是指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规范、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通过制定企业定额,施工企业可以清楚的计算出完成项目所需耗费的成本与工期,从而可以在投标报价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报价导致最终亏损现象的发生。

(3)在投标报价书中,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因此投标企业应仔细填写每一单项的单价和合价,做到报价时不漏项不缺项。

(4)若需编制技术标及相应报价,应避免技术标报价与商务标报价出现重复,尤其是技术标中已经包括的措施项目,投标时应注意区分。

(5)掌握一定的投标报价策略和技巧,根据各种影响因素和工程具体情况灵活机动的调整报价,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开标、评标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评标是选择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

只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标,才能最终正确的选择最优秀最合适的承包商,从而顺利进入到工程的实施阶段。

(一)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启封揭晓。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中约定的地点,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要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有无撤标情况以及招标单位认为其他合适的内容。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标志密封;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签;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二)评标

1.评标机构

《招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经济等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的保密性与独立性

按照我国招投标法,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所谓评标的严格保密,是指评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关检查、评审和授标的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由于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列明了价格因素和价格因素之外的评标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因此,所谓评标保密,并不是在这些标准和方法之外另搞一套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而是这个评审过程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有权对整个过程保密,以免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知晓其中的某些意见、看法或决定,而想方设法干扰评标活动的进行,也可以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外泄漏和沟通有关情况,造成评标不公。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比如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前后不一致、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等,评标委员会应通知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

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比如,投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时候加以补充;

投标文件提出的某些承诺条件与解释不一致,等等。

②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所谓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或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

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或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

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将会引起不公平的竞争,因此是不允许发生的。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采取“询标”的方式来要求投标单位进行澄清和解释。

询标一般由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来完成,通常包括审标、提出书面询标报告、质询与解答、提交书面询标经济分析报告等环节。

提交的书面询标经济分析报告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参考,有利于评标为会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和比较。

4.评标原则和程序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步骤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的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

在建设工程中,评标应遵循①竞争优选;

②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③价格合理、保证质量、工期;

④反对不正当竞争;

⑤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评标一般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三审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1)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①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评审和技术符合性鉴定。

投标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差异和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和保留包括以下情况:

对工程的范围、质量以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利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②技术性评审,包括方案可行性评审和关键工序评审;

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的评估等。

③商务性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校核;

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等。

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出现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指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情况,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详细评审。

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5.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在重新招标前一定要分析所有投标都不符的原因。

因为导致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原因,往往是招标文件的要求过高且不符合实际而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后在进行重新招标。

(三)评标办法

1.中标的条件

《招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评标方法

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

评审方法一般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①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总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

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②打分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报价,可作为中选投标。

以上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估法”。

③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中选投标。

在采取这种方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这里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3.目前我国土建工程中三种评标方法存在的利弊分析:

(1)“标底式”评标

这种评标方法以价格考察为主,是我国传统的、主要的一种评标方法,能够照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使工程建立在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可充分保证工程质量。

但是,这类评标方式存在较多的弊端,最主要的就是难以体现企业的优势。

标底评标把各投标单位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资源优势等条件放在同一水平考虑,限制了企业的竞争,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人的利益。

(2)“打分式”评标

打分式评标是在技术标、商务标合格的条件下,将一些主要内容如工程报价、质量、工期、业绩、信誉、优惠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作为打分项目,评委以得分的高低来确定中标单位的推荐顺序。

其中,工程报价的分值一般占的比重最大。

这种评标方式兼顾了价格、技术等各方面的因素,能较客观的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较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整体实力。

同时,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但是,打分式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评分标准中的项目及其定量标准不准确;

业主对评委施加影响、业主和评委的主观倾向性制约评标;

目前的评标时间难以保证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较全面的阅读、理解和比较等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3)“最低价中标”评标

这种评标方法是国际惯例,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合格有效的前提下,将最低报价定为第一推荐中标单位。

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充分体现市场的竞争性和投标单位的价格优势。

这种评标方法的主要不足表现在:

一方面,不保护施工企业的利润,施工企业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若出现资金不到位等情况,将会影响施工的质量和进度,增大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若配套工作不完善,容易出现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的现象。

4.评定标办法的发展趋势

无论采用哪一种评标办法,都有其长处和不足,实际应用时,应根据招标人的需求进行选择。

比如某些较复杂的项目,或者招标人招标主要考虑的不是价格而是投标人的个人技术和专门知识及能力,那么,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原则就难以适用,而必须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这样招标人的目的才能实现。

因此,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需要有关部门对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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