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种贸易术语详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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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船边交货(FAS)

Alongside 

ship(…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 

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 

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 

c&F) 

Cost 

and 

Freight 

(named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 

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 

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它指卖方除负有与"

成本加运费"

术语相同的义务外, 

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七)运费付至(CPT) 

Carriage 

Paid 

to(… 

place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另外, 

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

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 

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 

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 

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 

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 

Quay 

(Duty 

Paid)(…named 

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

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 

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 

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 

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 

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Paid(… 

of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 

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

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对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

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1,支付货款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B3,运输合同A4,交货B4,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B5, 

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B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A9, 

核查包装及标记B9,货物检验, 

A10,其它义务B10,其它义务

2.对各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 

买方的基本义务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

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在同美国和加拿大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此外,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应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

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外,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卖言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 

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语,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

这项作业叫作平舱。

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员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买方支付。

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既要理舱又需平舱时,则就要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舱”(Stowe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二)对CFR术语的解释

CFR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 

Freight(......named 

destination)。

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按CFR术语成交,在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方要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用买方承担。

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货物通过海运和内河航运的情况下,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将货物交到货站,或者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条件下,使用CPI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加理进口结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的是,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与产地证明,因为,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这是因为,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而在少场合,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CFR术语附加下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CFR 

Terms(即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Landed 

(即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Tackle(即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吊起卸到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上述CFR后面另列附加条件,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卸货费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尽管CFR同现变形,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贸易术语详解(中)(2008-06-0615:

35:

48)

(三)对CIF术语的解释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 

Freight(...named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

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的较为普遍,为了正确运用CIF术语,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认真核算运费 

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那种不分销售地区,不分距离远近,都按同一价格出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运输距离的远近,同一种货物,如运输距离不同,其运输费用的也必然有别,所以在按CIF条件成交时,应当核算运输成本,以体现地区差价。

(2)是否需要转船,一般地说,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的费用低。

所以按CIF条件成交时,不定期应考虑是否需要转船,如在成交量少而双无直达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必须中途转船运输,这势必增加一笔转船的费用,此项费用,也应计入运输成本交考虑到货价中去在CIF条件下,不考虑转船与否,都按同一的价格出售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3) 

运价变动的趋势,买卖双方按CIF条件成交时,在确定货价的同时,应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动价的偏向。

2.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和保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CIF条件下,如上所述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为了转嫁风险,本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但买方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时,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并商定保险费计入货价中,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进行的这种保险,纯属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3.必须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责的总是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Under 

Ship’ 

Tackle(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

当卖方不愿负担卸货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 

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后列各种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它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4.必须搞好单证工作

按对CIF术语的传统解释,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负有向买主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的义务,买方则负有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在CIF条件下,买方是凭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因此,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先付未赎单,然后凭所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由此可见,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发前实际工作中,应重视和搞好单证工作,当然,CIF是单据买卖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减轻卖方交货方面的责任,CIF的卖方,除应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外,还应保证交运约定的货物。

(四)对FCA术语的解释

FCA术语的中译名为货运承运人(。

指定地点)其原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

此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如果买方未指定确切地点。

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区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承运人,即包括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包括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按此术语成交,即使运输代理人拒绝接受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必须按买方指示,把货物交给运输代理人,如果卖方指示交给某一个人,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置于该人照管之下,就可认为卖方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FCA术语的适用范围最广,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这种贸易术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将发越来越大的作用。

为了便于人们使用这种重要的FCA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还对与此术语有关的“运输站”和“集装箱”的含义,也一并作了解释,按其解释,“运输站”系指铁路,货运站,集装箱站或码头,多用途货运站或类似的受货站。

“集装箱”包括用来组合货物的任何设备。

如各种类型的集装箱和/或托盘,托车,可转换车身,滚装设备,航空柜,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CA术语,不仅适用于当卖方通过把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履行其交货义条的情况。

且预期它也将适用于货物没有被按传统方式越过船舷交到船上的海上运输。

若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把货物交到货站,显然,使用传统的FOB术语是不适合的,这是因为按FOB条件成交,自货实际上,卖方却无法控制货物或发出有关保管货物的任何指示,故船舷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在采用滚装,滚卸和集装箱运输条件情况下,不宜采用FOB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主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按FCA术语成交,本应由买方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并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如铁路或航空运输)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在FCA术语中,本来没有必要详细说明卖方应如何将货物交运人,然而,为了便于买卖双方采用F组术语中“重要的”FCA术语,《1990通则》在规定卖方的义务时,特地用较大的篇幅,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航运,空运多式联运及未指名运输方式交货的通常做法,也一并分别作具体解释,详细了解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情况下交货的具体做法及正确理解完成交货的含义,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和划清交接货物的责任。

(五)对CPT术语的解释

CPT术语中译名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原文为Carriage 

to(...named 

lf 

按此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地至约定目的的运输合同,并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只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照管,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如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中,通过铁路,公路,海运,空运,内河运输或这此方式之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合同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CPT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按此术语成交,卖方交货地点可以在出口国内陆任何装运地点,也可以在出口国沿江,沿海港口,不论在何外交货,卖方都要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按CPT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约定的地点,并给予买方磁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答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装货费和从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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