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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末控股一家公司,造成主营业务增加40%算不算?

2007年能不能再控股一家公司,收入能不能并表?

★会里内部掌握是近3年收购的企业总净资产、营收、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主体的30%。

最近说是在讨论明确此问题,不知结果如何;

保荐人专业判断很重要。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比例没有太多意义,30%早就没有了,证监会也没有这个内部掌握。

如果实在拿不准,可在做之前,书面与会里协商;

投机取巧就是建立在105号和首发不得重大重组变更主营业务的空子中钻出来的。

104、目前关于定向增发的询价有没有比较官方的说法,要求多少家基金多少家券商,价格怎么确定?

★20家基金10家券商5家保险;

价格优先原则;

会里有书面的指导意见,可参考。

105、拟上市公司:

1)发行前向股东借款,借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为大股东借款担保。

这两事项是否构成IPO障碍?

我的疑惑一是人民银行曾出过一个文,说企业之间借款利率要符合规定,那向股东借款也是可以的?

二是现在不禁止上市公司给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了,那拟上市企业也可以?

★申报前能规范掉,最好是能规范上一段时间再申报,一般也不是特别大的障碍吧。

106、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普通决议2/3通过、特别决议3/4通过是否有效、合法,某公司章程规定普通决议、特别决议都需要100%通过,它合法、有效吗?

★公司章程是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制定超越公司法规定的具体条款同样是不合法的;

★应该有效,如果这样的章程也能100%通过,说明股东自愿签订了这样的一个协议,又不违法,为什么没有效力?

★这里有个误区,以为通过比例越高越好,可以随意定。

殊不知,股份公司章程是多数股东表达意思的博弈结果,在股东之间利益取向多元化,意思并不完全趋同的情况下,你制定那么高的通过比例显然会降低公司议事效率。

公司法中的这个比例是强制性的,否则,证监会规定股改的通过比例为什么不可以定的更高?

比如3/4以上通过,你觉得哪个公司会接受?

还记得当年爱使反收购的章程条例吗,就是因为它超越了公司法的规定而被认定章程条款无效的;

★法律只是界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公司章程得约束条件高于法律没有问题,法律不会管你的公司议事规则是否有效,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真实意思的表达,股东自己会考虑是100%有效率还是2/3有效率,不排除股东在投资设立某些的SPV时要求该SPV的所有股东会决议100%通过;

★公司法上如没写明可根据章程另行约定的,都不能改。

改了就是违反公司法。

记得去年证监会在培训收购管理办法的时候讲过一些反收购时的案例,当时还是索处讲的,这些改变公司法的章程都是无效的。

107、上市公司土地厂房必须是自己的吗?

★是国有企业吗?

一般好像国有企业问题不大。

民营企业则可能成为关注点,如果是租赁第三方的,只要作价公允就没啥问题;

★沃尔核材的厂房就是租赁的,不过人家已经买了土地准备建厂房,不知道是否有参考意义,发行人目前所有生产经营场地均为租赁方式取得,出租方系村办实体,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书,若租赁的厂房近期被强制拆迁,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出租方深圳市新围实业有限公司出函证明发行人租用的厂房未列入拆迁范围;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办事处证明发行人租用的厂房属于1999年3月5日前两规登记建筑,暂不会拆除;

深圳市南山区旧城重建局证明上述情况属实。

出租方深圳市新围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

如在合同期内因租赁厂房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出租方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出租方将承担发行人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并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购置了位于深圳大工业区兰景路以东,地块编号为G13111-0093,面积为34,949.62平方米的土地自建厂房

★报喜鸟是租大股东的,会里反馈意见有,第二次上会过了。

108、请教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时,需要报送的辅导机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就是公司营业执照、保荐机构证、主承销业务资格证书?

★保荐机构营业执照复本复印件、金融业务许可证;

★刚报了辅导备案材料,我只报了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现在要求不高。

109、如果某公司通过协议受让上市公司25%的股权,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他的股份锁定期有限制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如果是已股改完成的公司,看原股东股改时的承诺;

如果是尚未股改的公司,股改时应按照股改相关办法作出承诺。

110、一企业本属于偷漏税,后来想上市,因此把偷漏的税补缴了。

你作为保荐人,会碰到如下问题:

1.证监会对此问题是什么态度?

2.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如何解释?

是列为重大会计差错吗?

3.作为一个追溯调整,必然引起一个较大金额的“应交税金”,如何解释?

★答:

补与不补是有讲究的啊。

补税意味着可以增加以前年度利润,不补的话没有利润,而且以前的财务资料肯定是有缺陷的,看企业如何权衡了。

一般来说,补比较好。

不补的话技术难度较大,看你水平了;

★还是补了做好孩子比较保险,除非能拿到国税总局的减免特批文件,否则即使侥幸上了市,也存在被秋后算账的风险。

现在的证券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可都是要坐牢的啊;

★根本没法补。

出什么时候的税票?

增值税怎样补?

国税又怎样补?

最多也就在4月前调节下上年利润而已;

★可以这样:

先破产清算,然后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一个新注册的股份公司里。

接着就可以进行下一步了;

★现在很多法规存在着不一致的现象,若补,增值税为先,而税收征管法对偷逃增值税有很严格的处罚措施,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受处罚的企业在少数,其原因在于当地财政的饥渴.若不补,首先盈利能力指标不是很好看,另外业绩的增长也很难解释的通.

★两难;

当然补。

证监会的态度就是以前不规范不要紧,但上市必须规范。

我们做的很多企业就是补税太多而不做了;

★企业可以搞自查,然后补缴,材料里着重申明这是企业自行规范的结果,补税如果不大可以放在一年内补缴,放在最后一起的纳税申报表里,不影响以前的原报和申报报表差异解释,在当年或最后一起可以如是解释,补税这东西如果税务局不追缴,报材料时当然不用声明了,证监会当然也是看不到的;

★是要补,但既然要上市。

就要付出代价,补税是其中的一种,不过企业要上市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可以先交后退,我们现在在辅导的一家就是,先交后退80%,至于报表上处理,原始财务报表可以使用补税以后的财务报表吗,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已很正常的,会理也会理解;

★使用补税后的财务报表,还是报税务局的原始会计报表吗?

律师需要对原始会计报表是否与报税务局报表一致发表鉴证意见阿;

★提一个问题,对于偷漏税的性质如何看待?

这应该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数据巨大的偷漏税是三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应该不是补了就可以说的过去的事情吧,税务机关可以出具证明说明你是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吗?

这不是欠税问题,欠税有可能是当地税务机关的意思在内,偷漏税是主观动机恶劣的行为,不是说一句,当时我错了,纠正了就行了吧,杀人犯自首就不判刑了吗?

111、公司准备让100多员工参加私募,能不能100多员工发起设立个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再对发行人增资?

★总股东人数控制在200人以下,可以直接以职工自然人的身份增发,当然先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投资也是可以的,但公司集中了100多人的股权,考虑一下是否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如果不计划在锁定期内对员工持股数量进行调整的话,个人倾向直接以自然人持有.

★上市前100多个员工增资怎么操作啊?

最简单也是最笨的办法,就是在总股东数不超过200人的前提下,每个员工都以自然人身份增资。

112、我们准备想向一个注册资本为300万的小公司增资700万(每股一元),但这个小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净资产只有100多万了。

请问我们增资后,能不能把注册资本搞到1000万,有没有什么好办法?

★注册资本提高基本有三种办法:

1、评估增值,重新调账;

2、外部继续增资;

(捐赠也可以)3、保持盈利,弥补亏损后,转增。

★公司很小,没什么值得评估增值的。

那请问我们直接增资700万后,去工商局就能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吗?

★问题,又不是未分配利润转赠股本,直接货币增资,当然可以增加到1000万了。

113、一中外合资企业,内资股东拟于年底增资,从而使外资比例降低到25%以下,因而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

那么,企业是丧失全年所得税优惠呢还是从12月开始按33%税率?

或者是从第四季度起?

之前享受的优惠要退回?

★不需要退回,增资不是撤资;

企业一般是按季度申报纳税,从变为内资企业的那个季度开始,由税务主管机关认定公司适用内资企业税率,之前的可按外资企业税率;

★这要看,合资企业是否超过10年?

如果不是,变成内资企业就要退回所有的税收优惠的,我理解跟增资、撤资没有关系;

★这跟是否超过10年没有关系的。

只要外方股东仍在,公司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不用追缴的。

114、国内实际控制人(中国公民)通过在海外注册的机构控股境内公司,该境内公司已获得外商投资企业证书,若该公司在境内上市会有什么障碍,证监会认可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吗?

★要根据74号文,拿到外汇登记证。

(补办性质的),只要,商务部允许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障碍。

(这也就是假外资的情况)

115、某公司,2005年6月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后再无变化,其他指标符合上市要求,按照3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要求,即2008年6月满足要求,请问2005年的业绩可否作为三年申报报表之一?

★不可以,自变更之日起需要满足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当然可以,企业是存续的,只要实际控制人变化満三年,财务不受影响,満三年即可申报;

★3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年报表是2006-2008年;

三年是指36个月,这是发审委员的意见;

★三年盈利是指三个会计年度,不能分割,实际控制人变更三年是指36个月,所以问题问错了,是该问实际控制人变更满36个月是否可以报材料?

答案是可以。

(实际控制人变更不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否则36个月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为3个完整会计年度肯定大于等于36个月)(三个会计年度和36个月还是要分清楚的)

116、我下属公司A股上市,其自身报表有25亿元利润,而合并报表有50亿元,请问分配时以哪个为准,依据是什么?

如果皆可,各有什么利弊或影响?

(是股份公司(H股)要召开股东大会向母公司和H股股东分配发行(A股)前的滚存利润)

★新准则对子公司成本法核算原因的影响,公司利润分配应是自身行为,即按母公司利润进行分配。

但可以先进行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之后再进行母公司的利润分配;

★这个问题提得好,现实中很多人混淆了会计实体和法人实体的关系,利润分配是一个法人实体的运作内容,母公司有母公司的股东、董事会、股东会,要计提各项留存,子公司有自身的一套,要计提自身的各项留存,因此,利润分配应以公司自身利润为准,和会计实体的合并利润没有关系;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两种分配方式,除了对老股东短期利益有影响外,从长期来看是否有实质性影响,如按照25亿元来分配,发行后是否会稀释老股东的权益,或减少筹资额等?

★经过太极推拿之后,初步结果是先进行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之后再进行母公司的利润分配,但涉及的问题很复杂,方案还没出来。

★这个问题应该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吧?

当然按母公司分配了。

不过也不一定非要子公司先分配,母公司才能分,只要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就可以分配。

(其实先母公司分配还是先子公司分配效果是一样的,因为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已经把子公司的利润按比例划入了母公司的帐下,因此子公司先分配也要把利润分给母公司的)

117、公司关联外销售收入70%多,关联内的销售收入带来的利润50%多,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实质障碍,是否独立性有问题?

★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的毛利率相差多么?

是否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

★相同产品毛利率基本一致,相差千分之几,原因是对不同客户卖相同产品由于谈判结果多少都有些差异。

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

大股东是一个集团公司。

关联交易大部分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是通过利润对集团负责的,所以在大股东内部是一个公开竞争的市场;

★同样产品关联内外价格基本一样,不能够证明定价公允吗?

并且有相应的投标中标文件,所有业务是竞争来的,有不是给的;

★即使能证明关联交易公允,也不符合财务与会计条件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得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最好整合进来;

★要看是什么行业,比如是飞机制造,中国只有一、二航可以做,那关联就是正常的。

118、通过发审会后,到正式挂牌上市,还有什么程序吗?

越详细越好,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都是有条件过会,所以要先补充一定的材料,然后就是等着报会后事项了,一般报了会后事项就可以等着拿批文,大约正常半个月就能拿到批文,然后就刊登招股意向书,进行网下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同一天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摇号抽签,解冻资金,这些工作都是一天接一天的,然后就等大约20天就差不多可以挂牌上市了。

119、根据拓维信息IPO招股书(申报稿,未过会)披露其历史沿革:

2001年5月23日,经湖南拓维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湖南拓维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经湖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湘金证字[2001]035号《关于同意湖南拓维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湖南拓维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2001年4月30日帐面净资产27,420,561.12元为基准,按1:

1的比例折为27,420,561股,其余0.12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湖南拓维信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注册号为0000200020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7,420,561元。

此次注册资本变更已由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深南验字(2001)第YA100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6年10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具湘政函〔2006〕211号《关于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及股本变更情况的函》,对发行人的设立进行了确认。

这种事后确认是否合规?

★看过几家这样做的,惯例是只要拿到确认函,证监会就不会揪你。

谁让咱们是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办事体制呢;

★可以的,偶以前做过一个就是这样的,事后确认。

120、现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拟引入外资入股,股份比例低于25%,在报商务部批准的时候会不会有问题呢?

★没问题,不属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不享受外资企业待遇;

★属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不享受外资企业待遇,所以仍要报商务部审批,002050就是最好的例子;

★按照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既有各地省政府批的,也有外经贸部批的。

002005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在2001年,审批部门是浙江省政府,没有经过外经贸部。

新公司法实行以后,取消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省级政府批准的规定。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商务部审批了,商务部审批的依据还是原外经贸部的文件(其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有限公司的,外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因此,外资比例是否一定要在25%以上,还是取决于商务部的态度。

至少,我还没发现商务部审批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哪位兄弟知道有先例,不妨透露透露。

★0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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