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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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处分办法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

第一条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院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查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二节处分的适用

第三条学生违反院规院纪,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学院相关部门或者学生所在的教学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对方原因而导致违纪行为发生者;

(五)违纪后主动有效地阻止了违纪结果的发生,可以免于纪律处分;虽主动阻止,但依然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可减轻处分;

(六)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作虚假陈述、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对现场调查或处理违规违纪事件的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辱骂殴打的;

(五)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八)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九)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六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公布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和优异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可以根据违纪的具体情况延长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限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没有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离校后,在工作岗位继续考察,按规定解除留校察看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离校。

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个人原因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负责任。

第三节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尚未构成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院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用手机转发不良信息,煽动扰乱学院、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筹划、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扰乱社会秩序及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过教育,不听劝阻坚持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经过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处分;经过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组织印刷、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的,经过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以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由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偷盗、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含100元),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高于l00元而低于300元的(含3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的(含800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盗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的,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的,销赃、买赃、窝赃的,或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学院图书管理规定,损坏或盗窃学院图书馆图书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毁图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盗窃图书的,视其情节按照图书价值比照第第一百一十八处理。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低于8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教不改,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即用语言、行为挑逗滋事等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加重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加重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七)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九)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生日等原因喝酒聚会、摆设酒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打麻将、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养各种宠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电炉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卧床吸烟、乱扔烟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扰乱社会、学院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学院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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