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变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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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变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版Word下载.docx

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三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

易。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公司与第五条第

(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

(二)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

(二)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公司应参照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其他相关规

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

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

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

报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

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1%以下,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1%以上、2%以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金额超过3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须考虑以下因

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

调查该交易对本公司是否更有利。

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

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

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

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

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

的价格依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

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

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

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十一条第

(一)至

(二)

项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标准的,

适用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五章关联交易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披露以下信息: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

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五)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

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咨

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

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一条第

(二)至第(五)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并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

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应当同时披

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制备和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及其下属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

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

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监事会至少应

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中

“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中

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则按相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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