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外墙装饰工程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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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规模:

千舟湾项目二期公寓外墙装饰,包括水泥砂浆粘贴石材9000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水泥砂浆粘贴石材:

1栋至14栋

2.2承包方式为按固定单价包干的方式计价,固定单价中包括了人工费、主(辅)材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及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拆分后分包。

固定单价及数量见下表:

序号

分项名称

综合单价(元/m2)

数量(m2)

合价(元)

水泥砂浆粘贴石材

2092500.00

1

脚手架搭拆

15.00

13500

202500.00

2

210.00

9000

1890000.00

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完成的数量乘以固定单价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依据《海南省建筑工程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

(大写)人民币:

贰佰零玖万贰仟伍佰元整;

(小写)¥:

2,092,500.00元。

3.2合同价款由甲方和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或双方协商的造价进行约定。

乙方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除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双方同意不因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成本的涨跌和相关因素影响而调整合同价款。

3.3合同价款是指甲方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4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文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3.5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乙方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修建安装、安全文明施工、水电费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

乙方承诺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3.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乙方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7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根据工程量按实结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

3.8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甲方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3.9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乙方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

第四条工期

4.1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具体开工时间以现场符合交场标准、双方确认的开工报告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

4.2开工日期:

2011年5月10日;

竣工日期:

2011年7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天

因气候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延误,发包人应予确认并顺延工期。

4.3如遇下列情况者,乙方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要求,凡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甲方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以上签证项目,乙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乙方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签证要求,否则,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初步审查、甲方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第五条质量等级

5.1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设计图纸要求,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优质。

第六条甲方责任

6.1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季)报表。

6.2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

6.3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

6.4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

6.5开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2】套(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套竣工图所需的图纸),其它有关资料【2】套;

甲方应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另向甲方索要,乙方需支付全部费用。

6.6对乙方运至工地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验收,对检验不合格的,有权令乙方停止使用,并限期将其运出现场。

第七条乙方责任

7.1乙方负责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给予协助。

7.2按招标书或甲方要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7.3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人。

在各工序施工中,尤其是对原有问题的处理上,要求事先划线标记,并对相应各处拍照,已备核对及检查。

7.4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的安全。

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乙方不得损坏场地内或场地临近的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单位,并由乙方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

7.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包括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及其他堆积物,拆除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7.6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7.7乙方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和规程操作,服从乙方、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监督、管理。

如有违反,有权提出停工或责令乙方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7.8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分包人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缴纳相关的规费,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9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

7.10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否则对乙方已发现但未告知或者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的错误造成工程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11乙方须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乙方负责在开工前将建筑施工图纸进行整理,按照建筑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应仔细核对相关尺寸。

7.12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乙方委派【罗烈豪】为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及日常事务,项目经理是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在开工至竣工验收之前须将其项目经理证交由甲方保管,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返还。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如发生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况,应按照伍万元/次·

人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发生未经总承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施工管理人员的情况,应按照壹万元/次·

人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13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承包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承包工程中某分部分项工程,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延期损失赔偿费。

7.1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

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

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7.15乙方必须优先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如发生因乙方欠薪,导致乙方人员及材料供应商等向甲方索薪闹事、或到有关政府部门上访、闹事事件等情形,则甲方将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实行以下处理:

(1)甲方即刻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甲方代为支付有关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对代付款项的金额进行核实确认,未按时确认或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则视为乙方认可代付款金额。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代付款,并按照代付款项的1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代付款项和违约金可从甲方已付或将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回,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7.16工程竣工验收、整改完毕至移交物业公司期间,工地现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均由乙方承担。

7.17乙方应严格按监理单位、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过程中修订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

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及保修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7.18在工程移交前,乙方对本协议的工程有维护、保管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和非施工时的安全。

7.19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搞好文明施工,教育施工人员相互礼让,杜绝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

要爱护公共设施和居民设施,如有损坏,应接受处罚并赔偿其损失;

现场施工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并接受检查;

乙方必须处理好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及其他项目部的关系,爱护周边环境,办理好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环保(施工噪音、污染)管理手续并承担费用。

7.20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派专职安全员坚守工地,负责安全监督和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21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规程操作,加强项目管理。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

7.22乙方承担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各种规费用。

7.23乙方应严格按附件(工程技术质量和现场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8.1施工中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使用的涂料品牌及系列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甲方的审核同意并签证。

8.2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

8.3凡隐蔽工程,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乙方不得自行隐蔽。

未经甲方及监理单位检查而擅自隐蔽的隐蔽工程,不论复查结果是否合格,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4如对已隐蔽工程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乙方承担。

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8.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

8.6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叁】标准。

8.7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按备案制要求及时办理、收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各阶段的工程、材料等技术资料收集时间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技术资料达到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及市质监站验收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甲方提供按工程所在地备案制度要求合格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乙方交齐技术资料后方能办理结算。

第九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9.1样品

(1)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和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认可。

在定购大宗材料和设备前,乙方要免费提供样品作认可之用。

(2)在施工前,乙方须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之样品作认可之用。

(3)乙方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或)工程的标准。

甲方对任何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乙方按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4)对于主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样板,该样板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双方同意的材料样板。

施工前,以上主材乙方必须按投标确定的样板送样,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场,如果乙方提出的样板2次都不能被甲方认可,则甲方可以直接指定档次或品牌更高的材料。

上述甲方的认可或直接指定均不增加合同单价,而且上述甲方的同意,也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

9.2材料设备

(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外观型式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所有工程材料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品牌、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技术、施工、规范和合同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国家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引用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引用国外标准须得到甲方认可。

严禁偷工减料擅自更改设计和降低质量验收标准。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以前通知甲方代表检验。

(2)乙方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资料、采购计划、样品报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

乙方未经批准、未按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监理单位或甲方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确认,并不能免除乙方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材料代用并引起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⑺材质要求

详见附件

9.3材料、设备限价(限价价格中已含采购保管费)

(1)实时限价是指由甲方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时限价,限价中应注明限价材料价格所包含的范围。

(2)属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申请后在20个日历天内完成限价工作,乙方申请不及时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完成限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价格因市场原因涨、落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对于实时限价材料或工程,乙方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接到甲方限价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此价格进行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差异。

如甲方证实(按现金交易方式)在市场上能够按甲方所限成本价购买某种材料或实施工程,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而乙方仍拒绝购买或施工,该种材料改为甲方供货(或改为指定供货合同供货或指定分包合同),甲方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费或该工程造价的2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

10.1术语及定义

(1)工程变更(委托)单:

是指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增加的特别施工措施、施工范围的调整、顾客或销售部门的要求等原因,以甲方名义发出的增、减工程内容或其他涉及到费用变更的指令、变更,用于补充、完善工程设计要求,需经甲方审批后发出。

(2)工程联系单:

是指甲方发出的对工程现场项目质量、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不涉及到费用变更。

(3)设计变更单:

指由设计单位或甲方直接发出的设计修改单或图纸,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包含乙方和监理单位提出的优化和变更(需经甲方审核认可后),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后发出。

10.2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

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设计)变更事项发生完毕后,乙方在7天内填报《工程(设计)变更验证单》,项目监理办3天内给予审核,甲方收齐资料后在14天内经办完成审批手续。

10.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设计变更单》(格式由甲方提供)、《工程变更(委托)单》(格式由甲方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甲方和乙方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单》应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设计变更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2)《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委托)单》应有甲方相关授权人员(甲方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甲方工程档案专用章;

(3)《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委托)单》完成后,必须采用《工程(设计)变更验证单》的形式进行确认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

(4)《工程联系单》只作甲方和乙方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乙方认为应计价的,乙方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

(5)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的其他变更,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签证

11.1签证申报:

乙方以《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的形式申报即将发生的返工或新增措施等事项,初步估算造价,通知甲方及工程监理,会同三方代表到场实测实量,当场确定工程量,作为办理现场签证结算单的原始依据。

11.2签证确认:

乙方在签证申报事项完工后,以《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的形式报甲方及监理进行审核。

11.3《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甲方和乙方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上有乙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上有甲方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甲方授权代表的签字并盖章;

(3)《工程现场签证结算单》须附经确认的《工程现场签证申报单》、预算书、联系单、照片等资料并列明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

(4)工程现场签证最终工程量以及是否有效以结算单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变更价款的确定

12.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

12.2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乙方须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核实并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进行现场计量。

12.3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乙方未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

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甲方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

12.4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乙方须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甲方提供)要求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12.5乙方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甲方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甲方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拒绝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

乙方与甲方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2.6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三条工程款的支付

13.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首付款和备料款;

13.2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80%分月度进行支付。

乙方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的《付款审批单》(格式由甲方提供)。

甲方在每月25日前收到乙方加盖公章的付款审批单的,甲方在下月5日前支付进度款,否则,付款时间为收到乙方加盖公章付款审批单后的30日内。

13.3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如发生工程量减少时,甲方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尾款暂停支付。

13.4工程验收合格、移交所有资料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13.5剩余5%工程结算价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且乙方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并经甲方认可后一次支付,不计利息。

13.6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

但追加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

13.7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

甲方将工程款支付至乙方以下帐户:

开户行:

帐号:

收款人:

13.8甲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开具合法的等额工程发票。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与交付

14.1乙方每完成一道工序,须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4.2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4条约定或甲方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

14.3乙方在竣工7天内前,书面通知甲方作预验收检查,甲方应及时配合。

14.4工程竣工时,乙方应根据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施工图纸与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进行自检、自评,自检合格后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整理好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提前【7】天书面申请甲方、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勘察单位、设计院、质监站等)组织验收,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肆套及报告两套,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各项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5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按备案制要求及时办理、收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各阶段的工程、材料等技术资料收集时间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技术资料达到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及市质监站验收标准。

14.6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整改时,以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乙方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使用。

14.7工程完工未验收,甲方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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