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复习题完成版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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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属于直接投资的具体形式的是:
ABCD
A.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收买、兼并当地企业;
B.在外国新设享有100%股权的子公司,或与当地投资者组建合营企业;
C.在外国新设分公司、营业所、工厂、支店,或收买原有工厂,扩大分公司、工厂、营业所等;
D.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目
2、依据美国投资法律,下列何项属于直接投资:
ACD
A.美国铝公司购买其拥有50%股权的牙买加一家新建的铝矾土公司股票。
B.美国铝公司购买其拥有5%股权的牙买加一家新建的铝矾土公司的的股票。
C.美国福特公司对其持股55%的一家生产零部件的加拿大子公司提供贷款。
D.美国福特公司对其持股8%的一家生产零部件的加拿大子公司提供贷款。
3、.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包括:
BCD
A.某美国股民购买中国联通公司在美国上市的股票
B.英荷消费品集团联合利华收购美国贝斯特食品公司
C.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壳牌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加油站的协议
D.美国维德路特公司在中国北京、上海、广州成立办事处,并建立了行销及技术支持中心
4、下列各项属于国际投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是:
A.《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B.《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D.WTO与投资有关的协议
四、名词解释
1、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3.国际投资法:
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五、简答
1、简述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特点。
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2、简述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国际条约:
1.双边条约。
2.多边条约。
其他渊源:
1.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2.国际惯例。
第三章国际投资的企业形式
1、通常,股东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F(董事会)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条规定,中方合营者不包括自然人。
3、东道国政府有时也可以成为国际合营企业的当地合营者,在合营企业中拥有一定股份。
4、英美等国认为,合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一种合伙,是一种非法人性质的商业组织。
5、根据英国相关法律,合营企业是“经济利益的组合”,具有合伙与法人双重特征。
F(法国)
6、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故它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内法律关系。
对于它们之间争议的解决,应当适用国内仲裁或诉讼程序。
T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股份式合营的范畴,一般都具有企业法人的地位。
10、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外资企业可以组成法人式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式企业。
11、合资经营合同既是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基础,也是合营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立的依据,即企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12、外资并购现存企业主要受东道国法律支配,并购活动除了应遵守东道国的公司、证券法、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外,还须符合外资法的规定。
13、美国和欧盟在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跨国公司实施的国际企业集中时,除了在规制标准、方法及制裁的手段等方面略有不同外,基本上都不存在“内外差别”或对本国的国内企业的特殊照顾问题。
14、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由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15、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
T(但协议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和公共利益)
1、2000年1月,世界最大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美国在线和全球娱乐及传媒巨人时代华纳公司正式公布换股合并计划。
根据双方董事会批准的合并条款,时代华纳公司的股东按1:
1.5的比率置换新公司的股票,美国在线股东的换股比率为1:
1。
原美国在线的股东持有新公司55%的股票,原时代华纳公司的股东拥有新公司45%的股票。
这一企业并购属于:
A.吸收合并B.新设合并C.存续合并D.兼并
2、2000年2月,宁夏恒力公司采取向虎山粮机公司股东定向发行宁夏恒力普通股,按照一定的折股比例(1:
1.16),换取虎山粮机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虎山粮机股份,虎山粮机公司全部资产并人宁夏恒力公司,其法人资格随之注销。
A.吸收合并B.新设合并C.合并D.收购
3、2000年12月,上海达能公司宣布收购上海梅林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50%的股份,这一企业并购属于:
C
A.兼并B.吸收合并C.收购D.合并
4、1999年底,全球最大的移动电话公司英国沃达丰公司宣布将对德国老牌电信和工业集团曼内斯曼进行控制性收购后,遭到对方的坚决反对。
但是,经过双方长达3个半月的讨价还价,2000年2月4日,英国沃达丰总裁根特和德国曼内斯曼公司总裁埃瑟尔联合宣布,两个公司达成合并协议。
依照协议,曼内斯曼公司将占有新公司49.5%的股份,它的一个股票换成新公司的也是原沃达丰公司的58.96个股票。
这一企业并购过程可以概括为:
A.恶意收购-→善意收购B.恶意收购―→吸收合并
C.恶意收购―→新设合并D.善意收购―→新设合并
1、根据各国外资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
ABCD
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合伙或无限公司D.两合公司
2、外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A.外国企业B.合资企业C.合营企业D.外资独资企业
3、跨国并购的类型包括:
ABC
A.横向并购B.纵向并购C.混合并购D.吸收并购
4、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的途径有:
A.在国外设立分公司B.兼并原有企业
C.在国外设立合营企业D.收购
5、现代美国反垄断法是由等基本法律构成。
A.《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克莱顿法》
C.《联邦贸易委员会法》D.《罗宾逊—帕特曼法》
6、欧盟竞争法的渊源主要:
A.《欧共体条约》B.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指令和决定。
C.欧洲法院的判决和先行裁决D.联合国的相关决议
7、依据我国现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必须通过签订并购协议进行,并购协议类型包括:
A.股权购买协议
B.境内公司增资协议
C.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
D.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
8.依据我国现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公司实行股权并购所签订的协议,可分为AB
A.股权购买协议
B.境内公司增资协议
C.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
D.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订的资产购买协议。
2、股份式合营企业:
股份式合营企业是指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
3、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
7、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12、跨国并购:
又称越界并购,是指一个含有并购者或其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份持有人,或与目标公司股份有关的特别权利拥有人,分处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因素在内的并购行为。
1、简述国际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第一,它是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投资者至少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国家。
通常是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者共同兴办的企业。
第二,它是合营双方共同投资的企业。
第三,它是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的企业。
第四,它是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第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可以是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法人,也可是一个合伙性的组合体
第六、除分享纯利润外,合营各方均不得再从合营企业中取得其他收益。
——收益法定原则
4、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第一,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第二,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方式灵活广泛。
第四、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
第五,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5、简述中国外资企业的特点。
第一,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也就是说,外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
这一特征,使得它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相区别。
第二,外资企业是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这一特征,使得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区别。
第三,外资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或独立经营的实体。
六、论述题
1、论述投资企业章程与投资合同的关系。
在组建法人实体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场合,乃至外商联合投资组建法人实体的外资企业的情况下,都涉及投资企业章程与投资合同的关系问题。
一般来说,投资企业章程与投资合同之间,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
首先,从基本内容来看,投资企业章程与投资合同,都是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
由于章程是依据投资合同规定的原则、经投资各方一致同意制定的,因而投资合同与章程的内容必定存在某些重合。
但是,章程主要在于明确企业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则,而非规定投资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因而章程与投资合同的内容无疑又有某些不同。
第一,合同中的许多事项,如合营者或合作者之间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不包括在章程之中。
——排除关系
第二,某些事项,如组织机构的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委派和任免程序等,在合同和章程中都有规定。
但合同中只做原则规定,章程中则将这些原则规定具体化。
——具体化关系
第三,具体事项如董事会的会期、法定人数、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务、与董事会的关系、出缺时的代理等,一般都不在合同中而在章程中加以规定。
——独有关系
其次,从效力范围或规范对象来看,投资合同是规定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文件,因而只对投资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章程则是规定企业本身的组织及其活动的规则的文件,因而它不仅对投资合同的当事人即合营者或合作者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参加企业的人以及从事企业经营活动的人员,均有法律拘束力。
虽然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都是以投资合同为依据设立的,企业章程也是依投资合同而制定的,但投资企业一经批准成立,并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活动,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准则是章程,而不是投资合同。
当然,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合同决定了经营活动的基本框架。
第三,从性质来看,投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制定的内部文件,属于商业秘密,一般不对外公开;
而章程则是以企业的名义、经过企业组织有决定权的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制定通过的规章,对公众负责,应对外公开。
第四章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利用外资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与一般利用外资的合作方式不同,外国投资者必须取得资源开采权。
2.合作开发的东道国一方通常为政府或国家公司。
3.国际合作开采,除少数采取合营企业(股份式)外,大多采取契约式合营。
合作双方并不组成共同的独立法律实体,仍是分别独立的法人。
4.外国石油公司负责所有阶段的投资并承担风险,是联合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F(产品分成合同)
5.双方在开发阶段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共同管理,是石油分成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
F(联合作业)
6.石油产品全部由东道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取得,外国合同者只是取得相应的报酬,通常是取得一部分石油产品,是服务合同的特点。
7、在国际石油合作开发中,无风险的服务合同意味着东道国没有风险。
F(投资没有风险)
8、关于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但争论的焦点在于:
特许协议是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协议。
F(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
9、特许协议法律性质之争的关键,在于国家的国际责任问题。
也就是说,特许协议能否像国际条约一样对当事国改废协议的权力有拘束力。
10、承认特许协议对当事国改变协议的权力有约束力是共识,但分歧焦点是:
特许协议能否像国际条约一样对当事国改废协议的权力有拘束力。
11、特许协议与一般私人契约不同,协议中往往订有适用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条款或国际仲裁条款,这就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使协议“国际化”,其契约义务就具有“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若单方面改变契约条款,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违反国际义务,构成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国家应负国际责任。
12、在BOT项目中,政府不单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13、BOT项目的中标人一般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取得特许权,并在特许期内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和维护。
F(项目公司)
14、BOT特许公司的股东,有权以其在特许公司中的股份设立质押或设立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15、与其他贷款方式不同,BOT项目贷款的追索权通常是有限的。
16、在BOT项目中,政府保证实质是政府在项目协议中的义务和承诺,它与担保法中担保的概念类似。
F(不同)
1、某石油协议中约定,当事人同意当产量达到一定水准时,须自动地向政府方支付高产费。
该条款属于:
A.艰难条款B.调整条款C.稳定条款D.重新协商条款
2、某国际石油开发协议有条款约定:
“当事人可以不时通过书面协议补充、替代、撤销或改变本协议的任何规定”。
3、BTO是指:
A.建设—拥有—经营B.建设一租赁—转让
C.建设—转让—经营D.建设—运营—出售
4、在BOT投资方式涉及的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是:
A.政府与项目公司间的特许协议B.贷款协议
C.经营管理合同D.股东协议
5、在蓝宝石案中,合同未规定准据法,但规定了当事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和善良的原则履行合同。
仲裁庭裁定该合同具有“准国际的性质”,故不应受任何国家的国内法或任何其他特别法律制度的管辖。
该案裁判事实上适用了:
A.契约条款法B.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法律原则
C.国际法D.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1、国际石油合作开发的基本模式包括:
A.特许协议B.合营制C.产品分成合同D.服务合同
2、下列何案例肯定了特许协议的国内契约性质:
AB
A.1929年国际常设法院审理塞尔维亚贷款案
B.1952年国际法院审理的英伊石油公司案
C.1974年ICSID受理的利比亚美国石油公司诉利比亚共和国案
D.1978年的科威特石油国有化案
3、某国际石油特许协议约定,当发生不在任何当事人的控制情势变更时,允许重新审查合同,该条款属于:
AD
4、关于特许协议非国内法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或主张:
A.契约条款法B.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法律原则C.国际法
D.文明国家公认分一般法律原则
5、BOT项目公司的股东通常包括:
A.项目的发起人B.项目的承建商、经营商、供应商
C.用户D.政府
6、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BOT项目的融资方式可分为:
A.权益筹资B.债务筹资C.主动投资D.被动投资
7、为使BOT项目成功,政府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的支持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A.资金方面的支持B.履行保证C.税收优惠D.免于竞争的保护
8、有关BOT特许权协议中的政府保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
A.保证对基础设施的需求B.解决通货膨胀问题。
C.税收减免保证。
D.政府为汇率及利率风险提供保证。
1、国际合作开发:
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
3、稳定条款:
是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4、艰难条款:
是指当情势变化根本改变了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平衡导致合同当事人处于重大艰难时,允许重新审查合同。
5、调整条款:
是指当规定的事件发生,要求修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以重新确立合同的经济平衡时,允许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自动调整。
6、重新协商条款:
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各种不同原因,经过共同努力,同意在通常订立合同时所确定的范围内对合同作重大变更。
7、BOT:
BOT是英文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缩写,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通过融资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五、简答题
1、国际合作开发的法律特征。
(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表现为资源的所有权与资源开采权的授予和收回
(二)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三)合作方式大多为特殊的契约式合营
3、稳定条款的存在方式和实现方法。
存在形式:
一种存在于国家相应的立法和政策性声明中。
另一种存在于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与外国投资者订立的投资合同中。
实现方法:
一是冻结合同订立时东道国的法律,有时称为“冻结条款”,即立法冻结;
——冻结条款是稳定条款的一种。
另一种是合同订立后东道国的有关法律可以修改,但规定这种立法变化不适用于该合同,即效力冻结。
6、简述特许协议艰难条款与调整条款的异同。
调整条款与艰难条款有相同的特点,即都是由破坏合同的经济平衡的某些事件引起的。
不同点在于:
(1)艰难条款意在使当事人免受未定的意外事件的损害;
而调整条款则涉及规定的事件。
(2)调整条款是自动或半自动地进行调整,不需第三方干预或重新谈判,以重建合同的经济平衡;
而艰难条款由于未事先确定需修改合同的事件,需要第三方干预以修改合同或重新谈判。
9、BOT投资方式的法律特征。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
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4.BOT方式适用于规模宏大、投融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且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
5.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实质上就是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以特许协议的方式将本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在一定期限内转给项目公司。
6.BOT方式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贷款活动,其筹资方式是将传统的股本投资与项目融资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较新型的国际投融资方式。
7.BOT方式围绕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构成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10、BOT投资方式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1)政府及其授权部门。
(2)项目联营集团(项目主办人)。
或称项目投资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是股东。
(3)项目公司(特许权公司)。
是项目主办人投资所形成的经济组织。
(4)项目贷款人(银行或财团)。
一般为外国银行或银行集团。
(5)项目工程建筑承包商。
是BOT项目谈判“一揽子”安排的组成部分,由项目主办人(包括外商和项目所在地的合作者)、贷款银行、政府等事先协商确定,一般并非完全由项目公司确定。
(6)项目原材料供应商。
一般通过签订专项合同或专项约定来确定。
(7)项目工程设计公司。
(8)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
可以是项目所在地政府,还可以通过商业性保险提供担保。
(9)保险公司。
(10)项目的经营管理人。
(11)项目产品、服务的购买人或设施使用人。
(12)其他可能的参与人。
1、论述BOT协议中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
1.BOT风险的重要地位
对于BOT项目投资者来说,风险的可预测性及大小,风险成为现实后获得补救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其投资决定的作出。
在项目实施以后,风险的事前有效控制和避免也是保证项目顺利运作的关键。
2.BOT项目的投资者面临两种风险及其分担规则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BOT方式是政府将其对基础设施的商业风险随着经营权的授予一起转移给私人投资者;
此外,私人投资者还面临着由政府因素而导致的政治风险。
BOT项目中的商业风险应当由项目当事人订立各类合同来分担,或者通过谈判达成解决办法;
对于政治风险则是在东道国政府承担的义务范围之内。
由于特许协议是基础,所以对BOT项目风险的分担应该首先是在政府和BOT项目公司之间进行的。
3.BOT政治风险的种类
BOT方式中存在的政治风险包括:
国有化征收、东道国发生动乱、外汇管制、提高税率、增加提成费、控制劳动力来源、控制原材料和能源供应,以及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等风险。
4.政府保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