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word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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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特种设备应急预案wordWord格式.docx

6.2资金保障…………………………………………………12

6.3物资装备保障……………………………………………12

6.4医疗保障…………………………………………………12

6.5治安保障…………………………………………………12

6.6交通保障…………………………………………………13

6.7通讯保障…………………………………………………13

6.8技术保障…………………………………………………13

6.9教育培训…………………………………………………13

6.10人员防护…………………………………………………13

6.11演习演练…………………………………………………14

7后期处置……………………………………………………14

7.1恢复重建…………………………………………………14

7.2调查分析…………………………………………………15

7.3工作总结…………………………………………………15

8附则…………………………………………………………15

8.1名词术语解释……………………………………………15

8.2预案管理及预案施行时间………………………………16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昭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主要包括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原则。

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故危害程度级别,分级实施应急处置。

1.4.3 

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监控措施;

加强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和防患意识,力争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2.1.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1.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2.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2.1.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 

重大事故(Ⅱ级)

2.2.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2.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2.2.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2.2.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 

较大事故(Ⅲ级)

2.3.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3.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2.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2.3.4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2.3.5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 

一般事故(Ⅳ级)

2.4.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4.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2.4.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2.4.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2.4.5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4.6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组织体系

3.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1.1 

市政府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

市安监局局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民政、宣传、通讯、技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3.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3.2.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3.3 

县(区)组织机构

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采集及监测

4.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4.1.1.1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4.1.1.2 

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

4.1.1.3 

重要地区使用的设备;

4.1.1.4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4.1.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反馈、上报和处理。

4.2 

预防措施

4.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4.2.1.1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4.2.1.2 

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4.2.1.3 

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4.2.1.4 

按规定实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2.1.5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2.1.6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合格;

4.2.1.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2.1.8 

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4.2.1.9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2.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4.3 

预警级别

4.3.1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质监部门。

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5.1.2 

市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通报。

5.2 

分级响应

5.2.1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故,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较大(Ⅲ级),县(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一般(IV级)事故。

5.3 

前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当地政府和质监、安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并宣布启动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5.4.1.1 

事故危害初评。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4.1.2 

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通道畅通,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4.1.3 

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1.4 

设立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划定危险涉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4.1.5 

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现场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4.1.6 

事故调查取证。

在抢险救援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4.1.7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后,县(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预案要求,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时,由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信息。

5.6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6.1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

5.6.2 

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5.6.3 

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5.6.4 

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6.5 

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1.1 

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6.3 

物资装备保障

6.3.1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应急物资。

6.3.2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事故发生地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

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6 

交通保障

6.6.1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根据需要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

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装备。

6.7 

通讯保障

6.7.1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保障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根据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和应急信息库。

6.9 

教育培训

6.9.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0 

人员防护

6.10.1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

6.10.2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6.11 

演习演练

6.11.1 

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

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6.11.2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后期处置

7.1 

恢复重建

7.1.1 

事故救援结束后,恢复重建小组要帮助事故发生单位恢复生产活动,对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或注销报废进行监督。

7.1.2 

事故救援结束后,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善后工作小组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

7.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事故调查小组按有关规定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查清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7.3 

工作总结

现场指挥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1.2 

特种设备事故:

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1.3 

重点特种设备:

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8.1.4 

事故隐患:

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及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定完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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