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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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
2、员工请事假期间,按日计扣工资(指职级工资,下同),计算公式为:
应扣工资=月工资标准÷
21.75天×
事假中计薪天数。
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除按日计扣工资外,停发当月奖金。
(二)病假
1、员工患病可凭病历请病假。
病假超过5天的除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外,还需将病假条报综合部备案。
2、员工请病假期间,病假每满一天,按以下规定扣发工资:
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不扣工资;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扣日工资的10%;
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扣日工资的20%;
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扣日工资的30%。
具体计算公式为:
病假中计薪天数×
应扣比例。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除按日计扣工资外,停发当月奖金。
3、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须持企业定点医院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执行。
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包括在内。
4、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本人工资标准和规定的扣除比例发放病假工资;
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按以下标准发给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发给本人工资的70%;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连续工龄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50%。
医疗期间停发各类奖金。
月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员工医疗期满身体康复,须持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到所属部门及综合部办理销假手续,其中,长期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由所在部门应根据员工劳动能力恢复情况,视情安排1~3个月的试岗期或调换适当工作。
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6、凡属弄虚作假办理的病假或医疗期,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三)婚假
1、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3天。
男女双方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为晚婚,另延长假期20天。
婚假和晚婚假一般应在当年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的,可延至下一年度。
2、员工请婚假,除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外,还需附结婚证复印件以备案。
3、员工婚假(含晚婚假)期间工资和各类补贴正常发放。
假期未超过10个工作日,当月奖金按实际考核结果发放,超过10个工作日,超出天数按日计扣。
(四)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岳父母、公婆死亡办理丧事,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员工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外核给路程假。
2、员工请丧假期间(包括路程假)工资、奖金和各类补贴正常发放。
(五)产假及哺乳假
1、有关规定:
(1)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24周岁以上初产生育的为晚育,延长产假30天(晚育奖励假)。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独生子女奖励假)。
男员工在其配偶休产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配偶在异地工作,且属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10天照顾假。
护理假(含照顾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探亲假处理。
(2)女员工怀孕流产,根据医院证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员工因采取计划生育措施需要休息的或因避孕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人工流产者,可凭医院诊断证明休假。
(4)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凭医院证明或病历)按出勤处理。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员工请产假、计划生育休假,除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外,还需附医院相关证明以便备案。
3、女员工在休产假(包括奖励假)期间工资(实行量化绩效薪酬员工的工资指月固定发放部分)和各类补贴正常发放,停发奖金。
同时,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4、员工因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休假,工资和各类津贴正常发放。
假期未超过7个工作日,当月奖金按实际考核结果发放,超过7个工作日,超出天数按日计扣。
(六)探亲假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员工享受探亲假的规定: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均不与员工住在一起),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但路程假和路费报销只享受一次。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自结婚之日起每四年一个周期,每周期内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跨周期使用。
(4)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应予以批准。
3、员工不享受探亲假的规定:
(1)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2)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正常产假(98天)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3)两地乘车最短路程在400公里以内、休息日能够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探望现役军人除外)。
4、员工在境内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交通费、途中中转住宿费。
交通费指乘坐长途汽车、轮船三等及以下等级舱位、火车硬座、软座或硬卧、路程超过800公里的机票费用;
途中住宿费限在单位规定标准内),由所在单位报销;
赴境外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同上)由所在单位报销,境外费用全部自理。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同上)在本人月工资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报销。
5、员工请探亲假,由部门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并报综合部备案。
6、员工请探亲假工资和各类补贴正常发放。
(七)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
(1)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假期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含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年限,需认定)确定: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每年年休假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0年及以上,每年年休假15天。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参加工作在当年内满一年的员工,自满一年的次月起享受年休假待遇。
当年休假天数按照满一年后年内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年休假。
(3)新进公司且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的员工,当年休假天数按照进入本单位后年内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年休假。
(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年休假薪酬待遇
(1)员工休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酬待遇(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2)员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及未休满年休假的,单位按照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补贴(包含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在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之外应发年休假补贴为:
年休假补贴=员工本人月工资标准÷
未休年休假天数×
200%。
3、其他规定:
(1)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享受探亲假的员工,经公司领导批准,年休假和探亲假可合并使用。
(3)员工因私事请假,在本人当年年休假未休完情况下,应先请年休假。
(八)工伤假
1、员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各类补贴正常发放(实行量化绩效薪酬员工按其基本工资即底薪发放)。
工伤医疗终结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经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鉴定确认后,可继续执行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3、员工工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部门鉴定伤残等级后,不再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依据所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员工工伤的具体处理及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
1、员工经单位批准参加邮电高函和单位组织的在职学历教育,单位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可酌情给其假期参加面授、实验和考试。
当月请假时间未超过7个工作日,奖金按实际考核结果发放,超过7个工作日,超出天数按日计扣。
参加其他学历教育的,当月请假时间未超过3个工作日,奖金按实际考核结果发放;
超出3个工作日未超过10个工作日奖金按日计扣;
超过10个工作日,取消当月奖金。
2、员工休假未满提前销假者,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3、员工各种休假有停发全月奖金的,单位在核发年度绩效奖时按停发月份相应扣减。
4、各种连续假期天数的统计包括休息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5、对于实行量化绩效薪酬的员工休假或考勤需扣减或停发工资的,其工资是指按照量化绩效薪酬规则核定的月度固定发放部分;
需按日计扣奖金的,因实行量化绩效薪酬员工奖金已纳入量化绩效薪酬不再扣减;
需停发当月奖金的,按照当月量化绩效薪酬的40%扣减。
四、考勤制度
(一)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及以上,取消当月奖金。
(二)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串岗、溜班、闲谈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出现上述行为,每次扣减奖金100元,当月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取消当月奖金。
(三)员工在工作时间与他人争吵、辱骂或动手打人影响工作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除酌情扣减当事人当月奖金或量化绩效薪酬外,并视情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并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不上班者;
2、假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无故逾期赴调的;
4、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办理请假手续的。
(五)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按日计扣工资并停发当月奖金。
全年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及以上,除按日计扣工资、停发当月奖金外,并取消当年年度奖金。
(六)对旷工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综合部。
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达15天及以上,在征得同级工会意见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七)员工在考勤中被取消全月奖金的,单位在核发年度绩效奖时按扣奖月份相应扣减。
(八)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严格控制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须由部门领导统一安排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安排补休,确实无法补休的,经单位综合部审批后,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五、考核、检查
综合部负责本单位员工考勤管理工作。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及时并如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于次月5日前将员工考勤表连同各类请假凭据报综合部,综合部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工资、奖金扣减兑现。
对不进行考勤及不如实考勤的部门,综合部可视情扣减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月度奖金。
六、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员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